av福利网站,午夜免费,国产精品222 http://www.tkselect.com Fri, 25 Apr 2025 07:56:10 +0000 zh-CN hourly 1 https://wordpress.org/?v=4.5.16 福州律協發布《工資支付常見疑難點解答之加班工資》 http://www.tkselect.com/?p=14382 Thu, 24 Apr 2025 02:47:22 +0000 http://www.tkselect.com/?p=14382
在勞動法中,工資支付一直是勞動用工最為關鍵的一個環節。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用人單位在工資支付環節的合規要求日益嚴格,而勞動者對自身權益的維護意識也逐漸增強。工資支付涉及勞動者的生計,是維護勞動者權益的重要內容,也是用人單位構建有效管理、建設和諧穩定勞動關系的重要環節。工資支付問題常常成為勞動糾紛的焦點,在實際操作中,加班工資、醫療期工資、停工留薪期工資、未休年休假工資、產假工資等問題存在諸多爭議和困惑。

鑒于此,為幫助用人單位規范用工管理、規避法律風險,同時協助勞動者清晰理解自身權利,福州律協勞動與社會保障法律專業委員會根據現有法律法規、福建省地方性規定和實務裁判觀點,編制了《工資支付常見疑難點解答之加班工資》,分期解析工資支付的疑難點。

現將該解答意見提供社會各界下載、學習交流。

微信圖片_20250424104632▲掃描二維碼下載解答意見▲

來源?|?勞動與社會保障法律專業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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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人進了看守所怎么給他存錢寄衣服,要不要委托律師?福州看守所相關問題解答 http://www.tkselect.com/?p=14355 Tue, 22 Apr 2025 01:44:23 +0000 http://www.tkselect.com/?p=14355 最近收到一些當事人咨詢,家人進了看守所之后怎么辦?怎么給看守所寄錢存生活費,多久到賬?能不能送其他生活用品,比如衣服、書之類的進去?能安排見面嗎?用不用委托律師幫忙,要收多少錢?等等不少問題,在此蔡律師統一整理福州地區看守所常見問題讓大家明白是咋回事。

通常來說,警察對于犯事的人有行政處罰和刑事拘留兩種處理方式,行政處罰的一般關到拘留所一段時間就會被釋放了,刑事案件的嫌疑人才會被關進看守所。嫌疑人被逮捕之后,通常家屬會收到拘留通知書,通知具羈押時間、罪名以及具體看守所名稱及地址,如福州市第一看守所、福州市第二看守所等。按規定家屬是不能探望的,只有能安排律師會面。那么有沒有必要請律師?有需求的有條件的,想盡快帶話給家屬的,當然是建議委托律師。除了帶話以外,律師還可以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援助和一定程度的情緒撫慰,讓當事人和家屬雙方都安心。委托律師會面的費用大概在一兩千左右,會見時間為30分鐘。如果想要進一步了解案情,為當事人辯護爭取取保候審、減刑緩刑、無罪辯護等,可以委托專業刑事辯護律師,律師費亦根據案情有所不同。

如果覺得委托律師太貴,想自己寄點信件、衣服,匯點生活費就行,完全可以,蔡律師教你怎么從零開始做當事人家屬。

一、寄信問題如何解決?

首先,家屬需要知道當事人具體所在看守所及監室的位置,才能保障信件及時成功分發,也能為罪犯回信提供便利。通常來說拘留通知書上只會寫具體所在看守所的名稱及地址,不會具體到監室。如果不知道監室的,可以等看守所里的當事人向家屬寄信后,再通過寄信地址知道所在監室。所寄信封面必須注明通信雙方的姓名和地址,如:“福州市晉安區前岐路21號福州市第一看守所XXX監室XX名字XX關系”。知道地址后還要明確不同看守所的收信要求,郵寄方式是接收平信、掛號信還是EMS,信件種類是信封還是明信片等。比如福州市第一看守所就只接收明信片,而第二看守所兩者都可以接收,只是明信片審核會更快。關于信件內容,只要表達關心問候就行了,再多的也不能寫,畢竟所有信件都會經過審核,有任何被認為通風報信的內容都會被無理由扣下。案情也不要聊,實在想聊,建議還是委托專業律師聊。寄信的時效也會比較長,看守所內一般一周左右能寫一次明信片,需要等信筒攢夠一輪才會寄出,而里面收到信則需要一個月左右。

二、想寄衣服或寄錢怎么寄?

知道具體地址后,可通過看守所的柜臺窗口寄入。窗口工作時間通常為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4:30-17:30,周末僅周六上午8:30-11:30接待,周日不上班。不同看守所窗口工作時間可能有所調整。寄入衣服時不得夾帶食品、香煙、藥品、信件、紙條、錢幣等物品,帶帽子、含長繩子、有大扣子、金屬扣子、金屬拉鏈等衣服、鞋子等不得寄入。建議寄一些簡單寬松款式,黑白灰的衣物即可。相關生活用品可寄錢后由當事人在看守所內統一購買,所內每個月有購物時間。剛被關押進去時,代管監室的號長通常會安排借給一些基本生活用品,等能購物時再還。根據看守所要求,家屬每次寄錢不得超過3000元,在押人員每月消費不得超過650元,賬號余額超過3000則不接受錢款。如果不方便到柜臺存錢的,也可以通過郵政銀行匯款,匯款地址與寄信地址格式相同,如“福建省福州市晉安區前岐路21號福州第一看守所XXX監室XXX名字,郵編350013”。寄衣服寄錢都不方便到線下窗口的,也可以委托律師幫忙處理,比起委托會面的價格會稍低一些。

三、不委托律師有沒有見面的機會?

判決下來前,只有律師能會面,判決下來后,在沒有任何人上訴的情況下過了上訴期10天判決生效,法院送看守所執行通知后,家屬才能在看守所見上一面。所以家屬想確認本人情況的,還是委托律師比較穩妥。

 

附:福州地區看守所通信地址及聯系電話

1、福州市第一看守所

地址:晉安區前岐路21號(導航“福州公安公寓”)

郵編:350013

電話:0591-87585691/87022848

工作時間:周一至周五 8:30-11:30/14:30-17:30

2、福州市第二看守所??(導航“下董親情服務站”)

地址:倉山區城門鎮樟嵐村下董300號

郵編:350018

電話:0591-83402044

工作時間:周一至周五?8:30-12:00/14:00-17:30

3、長樂區看守所

地址:長樂區鶴上鎮北山村公政東路1號

郵編:350200

電話:0591-28922447

工作時間:周一至周五 8:00-12:00/14:30-17:30

4、閩侯縣看守所

地址:閩侯縣荊溪鎮徐家村100號

郵編:350100

電話:0591-22611440/22622601

5、福清市看守所

地址:福清市玉屏街道玉井路371號

郵編:350300

電話:0591-85222387/85167710

工作時間:周一至周五 8:00-12:00/14:30-17:30

工作時間:周一至周五 8:00-12:00/14:30-17:30

6、連江縣看守所

地址:連江縣江南鄉南塘村都安路80號

郵編:350500

電話:0591-62995506

工作時間:周一至周五 8:00-12:00/14:30-17:30

7、永泰縣看守所

地址:永泰縣城峰鎮龍峰村小東坑

郵編:350700

電話:0591-24828199/24830251

工作時間:?周一至周五 8:00-12:00/14:30-17:30

8、羅源縣看守所

地址:羅源縣起步鎮起步村街頭100號

郵編:350600

電話:0591-26831104

工作時間:周一至周五 8:00-12:00/14:30-17:30

9、閩清縣看守所

地址:閩清縣梅城鎮溪濱路69號

郵編:350800

電話:0591-22332575

工作時間:周一至周五 8:00-12:00/14:30-17:30

10、平潭綜合實驗區看守所

地址:平潭縣潭城鎮流水鎮謝厝村謝厝街666號

郵編:350400

電話:0591-23160800

工作時間:周一至周五 8:0012:00/14:30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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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發布】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 福建省人民檢察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二)(試行)》實施細則(試行) http://www.tkselect.com/?p=14276 Tue, 08 Apr 2025 09:17:47 +0000 http://www.tkselect.com/?p=14276 來源:福建高院

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 福建省人民檢察院

關于印發《〈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二)

(試行)〉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

全省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平潭綜合實險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福州鐵路運輸法院、鐵路運輸檢察院,本院各部門: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印發《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二)(試行)》的通知要求,省法院、省檢察院研究制定了《〈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二)(試行)〉實施細則(試行)》(以下簡稱《實施細則》),現予印發,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實施細則》進一步擴大了量刑規范化的罪名范圍,明確了非法經營罪、猥褻兒童罪、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開設賭場罪、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組織賣淫罪等七種常見犯罪的量刑。制定《實施細則》是深入推進量刑規范化和量刑建議工作的重要舉措,全省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要高度重視,加強組織領導,統一思想認識和標準尺度,精心組織試行,確保試行工作取得實效。執行中遇到問題,請及時層報省法院、省檢察院,以便適時組織修訂完善,保障量刑規范化、量刑建議工作全面順利實施,高效有序開展。各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5年7月底前對《實施細則》的實施、試行工作進行全面總結,并書面報告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

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辦公室

2025年3月25日

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

福建省人民檢察院

《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二)(試行)》實施細則(試行)

為深入推進量刑規范化和量刑建議工作,進一步擴大量刑規范化范圍,根據刑法、刑事司法解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二)(試行)>》等相關規定,結合我省司法實踐,制定本實施細則

一、七種常見犯罪的量刑

(一)非法經營罪

1.構成非法經營罪的,根據下列情形在相應的刑罰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

1)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嚴重”,在三個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①非法經營數額達到5萬元的;

②違法所得數額達到2萬元的;

③非法經營卷煙數量達到20萬支的;

④曾因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三年內受過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且數額達到3萬元的。

在確定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非法經營數額、違法所得數額、非法經營卷煙數量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①非法經營數額每增加4000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②違法所得數額每增加1600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③非法經營卷煙數量每增加1.6萬支,增加一個月刑期;

④曾因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三年內受過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且數額在3萬元以上,不滿5萬元的,每增加4000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2)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①非法經營數額達到25萬元的;

②違法所得數額達到10萬元的;

③非法經營卷煙數量達到100萬支的.

在確定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非法經營數額、違法所得數額、非法經營卷煙數量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①非法經營數額在25萬元以上,未達到250萬元的,每增加4.2萬元,增加一個月刑期;超過250萬元的,超過部分每增加37.5萬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②違法所得數額在10萬元以上,未達到100萬元的,每增加1.7萬元,增加一個月刑期;超過100萬元的,超過部分每增加15萬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③非法經營卷煙數量在10。萬支以上,未達到1000萬支的,每增加17萬支,增加一個月刑期;超過1000萬支的,超過部分每增加150萬支,增加一個月刑期。

(3)非法經營假冒偽劣、假冒注冊商標煙草制品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4)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尚未實際流入市場的,可以按比例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

(1)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嚴重”,在三個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①非法經營數額達到100萬元的;

②違法所得數額達到10萬元的。

在確定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非法經營數額、違法所得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①非法經營數額每增加8萬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②違法所得數額每增加8000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2)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①非法經營數額達到500萬元的;

②違法所得數額達到50萬元的。

在確定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非法經營數額、違法所得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①非法經營數額在500萬元以上,未達到5000萬元的,每增加85萬元,增加一個月刑期;超過5000萬元的,超過部分每增加750萬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②違法所得數額在50萬元以上,未達到500萬元的,每增加8.5萬元,增加一個月刑期;超過500萬元的,超過部分每增加75萬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非法買賣外匯】

(1)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或者非法買賣外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嚴重”,在三個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①非法經營數額達到500萬元的;

②違法所得數額達到10萬元的。

在確定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非法經營數額、違法所得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①非法經營數額每增加40萬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②違法所得數額每增加8000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2)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或者非法買賣外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并具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非法買賣外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二款第(一)至(四)項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嚴重”,在三個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①非法經營數額達到250萬元的;

②違法所得數額達到5萬元的。

在確定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非法經營數額、違法所得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①非法經營數額在250萬元以上,未達到500萬元的,每增加50萬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②違法所得數額在5萬元以上,未達到10萬元的,每增加1

萬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3)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或者非法買賣外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①非法經營數額達到2500萬元的;

②違法所得數額達到50萬元的。

在確定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非法經營數額、違法所得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①非法經營數額在2500萬元以上,未達到2.5億元的,每增加420萬元,增加一個月刑期;超過2.5億元的,超過部分每增加3750萬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②違法所得數額在50萬元以上,未達到500萬元的,每增加8.5萬元,增加一個月刑期;超過500萬元的,超過部分每增加75萬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4)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或者非法買賣外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并具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非法買賣外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二款第(一)至(四)項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①非法經營數額達到1250萬元的;

②違法所得數額達到25萬元的。

在確定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非法經營數額、違法所得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①非法經營數額在1250萬元以上,未達到2500萬元的,每

增加125萬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②違法所得數額在25萬元以上,未達到50萬元的,每增加2.5萬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5)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違反有關外貿代理業務的規定,采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偽造、變造的憑證、商業單據,為他人向外匯指定銀行騙購外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嚴重”,在三個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①非法經營數額達到500萬美元的;

②違法所得數額達到50萬元的。

在確定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非法經營數額、違法所得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①非法經營數額每增加40萬美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②違法所得數額每增加4萬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6)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違反有關外貿代理業務的規定,采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偽造、變造的憑證、商業單據,為他人向外匯指定銀行騙購外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①非法經營數額達到2500萬美元的;

②違法所得數額達到250萬元的。

在確定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非法經營數額、違法所得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①非法經營數額在2500萬美元以上,未達到2.5億美元的,每增加420萬美元,增加一個月刑期;超過2.5億美元的,超過部分每增加3750萬美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②違法所得數額在250萬元以上,未達到2500萬元的,每增加42萬元,增加一個月刑期;超過2500萬元的,超過部分每增加375萬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7)居間介紹騙購外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嚴重”,在三個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①非法經營數額達到100萬美元的;

②違法所得數額達到10萬元的。

在確定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非法經營數額、違法所得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①非法經營數額每增加8萬美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②違法所得數額每增加8000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8)居間介紹騙購外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①非法經營數額達到500萬美元的;

②違法所得數額達到50萬元的。

在確定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非法經營數額、違法所得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①非法經營數額在500萬美元以上,未達到5000萬美元的,每增加85萬美元,增加一個月刑期;超過5000萬美元的,超過部分每增加750萬美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②違法所得數額在50萬元以上,未達到500萬元的,每增加8.5萬元,增加一個月刑期;超過500萬元的,超過部分每增加75萬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9)二次以上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或者非法買賣外匯,依法應予行政處理或者刑事處理而未經處理的,非法經營數額或者違法所得數額累計計算.

(10)符合前述“情節嚴重”標準,行為人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認罪悔罪,并積極配合調查,退繳違法所得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其中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依法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

(11)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或者非法買賣外匯違法所得數額難以確定的,按非法經營數額的千分之一認定違法所得數額,依法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非法使用POS機等方法進行信用卡套現】

(1)違反國家規定,使用銷售點終端機具(POS機)等方法,以虛構交易、虛開價格、現金退貨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現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嚴重”,在三個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①數額達到100萬元的;

②造成金融機構資金逾期未還數額達到20萬元的;

③造成金融機構經濟損失數額達到10萬元的。

在確定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非法經營數額、造成金融機構資金逾期未還數額、造成金融機構經濟損失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①數額每增加8萬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②造成金融機構資金逾期未還數額每增加L6萬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③造成金融機構經濟損失數額每增加8000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2)違反國家規定,使用銷售點終端機具(POS機)等方法,以虛構交易、虛開價格、現金退貨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現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①數額達到500萬元的;

②造成金融機構資金逾期未還數額達到100萬元的;

③造成金融機構經濟損失數額達到50萬元的。

在確定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非法經營數額、造成金融機構資金逾期未還數額、造成金融機構經濟損失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①數額在500萬元以上,未達到5000萬元的,每增加85萬元,增加一個月刑期;超過5000萬元的,超過部分每增加750萬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②造成金融機構資金逾期未還數額在100萬元以上,未達到1000萬元的,每增加17萬元,增加一個月刑期;超過1000萬元的,超過部分每增加150萬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③造成金融機構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未達到500萬元的,每增加8.5萬元,增加一個月刑期;超過500萬元的,超過部分每增加75萬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出版、印刷、復制、發行非法出版物】

1)實施《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十一條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嚴重”,在三個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①個人非法經營數額達到8萬元的,或者單位非法經營數額達到25萬元的;

②個人違法所得數額達到2.5萬元的,或者單位違法所得數額達到7萬元的;

③個人非法經營報紙5000份或者期刊5000本或者圖書2000冊或者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500張(盒)以上的;單位非法經營報紙1.5萬份或者期刊1.5萬本或者圖書5000冊或者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1500張(盒)以上的。

在確定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非法經營數額、違法所得數額、經營數量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①個人非法經營數額每增加3500元,或者單位非法經營數額每增加1.1萬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②個人違法所得數額每增加900元,或者單位違法所得數額每增加2500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③個人非法經營報紙每增加200份或者期刊每增加200本或者圖書每增加60冊或者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每增加20張(盒)以上的,增加一個月刑期;單位非法經營報紙每增加700份或者期刊每增加700本或者圖書每增加200冊或者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每增加70張(盒),增加一個月刑期。

2)實施《解釋》第十一條規定的行為,非法經營數額、違法所得數額或者經營數量達到“情節嚴重”標準的80%,并同時具有《解釋》第十四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嚴重”,在三個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在確定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非法經營數額、違法所得數額、經營數量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①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6.4萬元以上,未達到8萬元的,每增加3200元,增加一個月刑期;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20萬元以上,未達到25萬元的,每增加1萬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②個人違法所得數額在2萬元以上,未達到2.5萬元的,每增加1000元,增加一個月刑期;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5.6萬元以上,未達到7萬元的,每增加2800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③個人非法經營報紙在4000份以上,未達到5000份的,每增加200份,增加一個月刑期;期刊在4000本以上,未達到5000本的,每增加200本,增加一個月刑期;圖書在1600冊以上,未達到2000冊的,每增加80冊,增加一個月刑期;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在400張(盒)以上,未達到500張(盒)的,每增加20張(盒),增加一個月刑期。單位非法經營報紙在L2萬份以上,未達到L5萬份的,每增加600份,增加一個月刑期;期刊在1.2萬本以上,未達到L5萬本的,每增加600本,增加一個月刑期;圖書在4000冊以上,未達到5000冊的,每增加200冊,增加一個月刑期;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在1200張(盒)以上,未達到1500張(盒)的,每增加60張(盒),增加一個月刑期.

3)實施《解釋》第十一條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①個人非法經營數額達到25萬元的,或者單位非法經營數額達到80萬元的;

②個人違法所得數額達到7萬元的,或者單位違法所得數額達到20萬元的;

③個人非法經營報紙1.5萬份或者期刊1.5萬本或者圖書5000冊或者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1500張(盒)以上的;單位非法經營報紙5萬份或者期刊5萬本或者圖書1.5萬冊或者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5000張(盒)以上的。

在確定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非法經營數額、違法所得數額、經營數量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①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25萬元以上,未達到250萬元的,每增加4.2萬元,增加一個月刑期;超過250萬元的,超過部分每增加37.5萬元,增加一個月刑期。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80萬元以上,未達到800萬元的,每增加14萬元,增加一個月刑期;超過8.0萬元的,超過部分每增加120萬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②個人違法所得數額在7萬元以上,未達到70萬元的,每增加L2萬元,增加一個月刑期;超過70萬元的,超過部分每增加10.5萬元,增加一個月刑期。單位違法所得數額在20萬元以上,未達到200萬元的,每增加3.5萬元,增加一個月刑期;超過200萬元的,超過部分每增加30萬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③個人非法經營報紙在L5萬份以上,未達到15萬份的,每增加2500份,增加一個月刑期;超過15萬份的,超過部分每增加2.25萬份,增加一個月刑期。個人非法經營期刊在1.5萬本以上,未達到15萬本的,每增加2500本,增加一個月刑期;超過15萬本的,超過部分每增加2.25萬本,增加一個月刑期。個人非法經營圖書在5000冊以上,未達到5萬冊的,每增加850冊,增加一個月刑期;超過5萬冊的,超過部分每增加7500冊,增加一個月刑期。個人非法經營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在1500張(盒)以上,未達到1.5萬張(盒)的,每增加250張(盒),增加一個月刑期;超過1.5萬張(盒)的,超過部分每增加2250張(盒),增加一個月刑期.單位非法經營報紙在5萬份以上,未達到50萬份的,每增加8500份,增加一個月刑期;超過50萬份的,超過部分每增加7.5萬份,增加一個月刑期。單位非法經營期刊在5萬本以上,未達到50萬本的,每增加8500本,增加一個月刑期;超過50萬本的,超過部分每增加7.5萬本,增加一個月刑期。單位非法經營圖書在1.5萬冊以上,未達到15萬冊的,每增加2500冊,增加一個月刑期;超過15萬冊的,超過部分每增加2.25萬冊,增加一個月刑期。單位非法經營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在5000張(盒)以上,未達到5萬張(盒)的,每增加850張(盒),增加一個月刑期;超過5萬張(盒)的,超過部分每增加7500張(盒),增加一個月刑期。

4)實施《解釋》第十一條規定的行為,非法經營數額、違法所得數額或者經營數量達到“情節特別嚴重”標準的80%,并具有《解釋》第十四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在確定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非法經營數額、違法所得數

額、經營數量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①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20萬元以上,未達到25萬元的,每增加5000元,增加一個月刑期;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64萬元以上,未達到80萬元的,每增加1.6萬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②個人違法所得數額在5.6萬元以上,未達到7萬元的,每增加1400元,增加一個月刑期;單位違法所得數額在16萬元以上,未達到20萬元的,每增加4000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③個人非法經營報紙在1.2萬份以上,未達到1.5萬份的,每增加300份,增加一個月刑期;期刊在1.2萬本以上,未達到1.5萬本的,每增加300本,增加一個月刑期;圖書在4000冊以上,未達到5000冊的,每增加100冊,增加一個月刑期;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在1200張(盒)以上,未達到1500張(盒)的,每增加30張(盒),增加一個月刑期。單位非法經營報紙在4萬份以上,未達到5萬份的,每增加1000份,增加一個月刑期;期刊在4萬本以上,未達到5萬本的,每增加1000本,增加一個月刑期;圖書在1.2萬冊以上,未達到1.5萬冊的,每增加300冊,增加一個月刑期;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在4000張(盒)以上,未達到5000張(盒)的,每增加100張(盒),增加一個月刑期。

【非法經營國際電信業務或者涉港澳臺電信業務】

1)違反國家規定,采取租用國際專線、私設轉接設備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經營國際電信業務或者涉港澳臺電信業務進行營利活動,擾亂電信市場管理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嚴重”,在三個月

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①經營去話業務數額達到100萬元的;

②經營來話業務造成電信資費損失數額達到100萬元的。

在確定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經營去話業務數額、經營來話業務造成電信資費損失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①經營去話業務數額每增加8萬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②經營來話業務造成電信資費損失數額每增加8萬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2)違反國家規定,采取租用國際專線、私設轉接設備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經營國際電信業務或者涉港澳臺電信業務進行營利活動,擾亂電信市場管理秩序,經營數額或者造成電信資費損失數額達到“情節嚴重”標準的80%,并具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擾亂電信市場管理秩序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三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嚴重”,在三個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在確定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經營去話業務數額、經營來話業務造成電信資費損失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①經營去話業務數額在80萬元以上,未達到100萬元的,每增加4萬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②經營來話業務造成電信資費損失數額在80萬元以上,未達到100萬元的,每增加4萬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3)違反國家規定,采取租用國際專線、私設轉接設備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經營國際電信業務或者涉港澳臺電信業務進行營利活動,擾亂電信市場管理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①經營去話業務數額達到500萬元的;

②經營來話業務造成電信資費損失數額達到500萬元的。

在確定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經營去話業務數額、經營來話業務造成電信資費損失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①經營去話業務數額在500萬元以上,未達到5000萬元的,每增加85萬元,增加一個月刑期;超過5000萬元的,超過部分每增加750萬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②經營來話業務造成電信資費損失數額在500萬元以上,未達到5000萬元的,每增加85萬元,增加一個月刑期;超過5000萬元的,超過部分每增加750萬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4)違反國家規定,采取租用國際專線、私設轉接設備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經營國際電信業務或者涉港澳臺電信業務進行營利活動,擾亂電信市場管理秩序,經營數額或者造成電信資費損失數額達到“情節特別嚴重”標準的80%,并同時具有《解釋》第三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在確定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經營去話業務數額、經營來話業務造成電信資費損失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①經營去話業務數額在400萬元以上,未達到500萬元的,每增加10萬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②經營來話業務造成電信資費損失數額在400萬元以上,未達到500萬元的,每增加10萬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5)“經營去話業務數額”,是指以行為人非法經營國際電信業務或者涉港澳臺電信業務的總時長(分鐘數)乘以行為人每分鐘收取的用戶使用費所得的數額。

“電信資費損失數額”,是指以行為人非法經營國際電信業務或者涉港澳臺電信業務的總時長(分鐘數)乘以在合法電信業務中我國應當得到的每分鐘國際結算價格所得的數額。

【利用信息網絡有償提供刪除信息服務或者有償提供發布信息等服務】

(1)違反國家規定,以營利為目的,通過信息網絡有償提供刪除信息服務,或者明知是虛假信息,通過信息網絡有償提供發布信息等服務,擾亂市場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嚴重”,在三個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①個人非法經營數額達到5萬元的,或者違法所得數額達到2萬元的;

②單位非法經營數額達到15萬元的,或者違法所得數額達到5萬元的。

在確定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非法經營數額、違法所得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①個人非法經營數額每增加4000元,或者違法所得數額每增加1600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②單位非法經營數額每增加1.2萬元,或者違法所得數額每增加4000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2)違反國家規定,以營利為目的,通過信息網絡有償提供刪除信息服務,或者明知是虛假信息,通過信息網絡有償提供發布信息等服務,擾亂市場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①個人非法經營數額達到25萬元的,或者違法所得數額達到10萬元的;

②單位非法經營數額達到75萬元的,或者違法所得數額達到25萬元的.

在確定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非法經營數額、違法所得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①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25萬元以上,未達到250萬元的,每增加4.2萬元,增加一個月刑期;超過250萬元的,超過部分每增加37.5萬元,增加一個月刑期。個人違法所得數額在10萬元以上,未達到100萬元的,每增加1.7萬元,增加一個月刑期;超過100萬元的,超過部分每增加15萬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②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75萬元以上,未達到750萬元的,每增加12.5萬元,增加一個月刑期;超過750萬元的,超過部分每增加112.5萬元,增加一個月刑期。單位違法所得數額在25萬元以上,未達到250萬元的,每增加4.2萬元,增加一個月刑期;超過250萬元的,超過部分每增加37.5萬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非法生產、銷售“黑廣播”“偽基站”、無線電干擾器等

無線電設備】

(1)非法生產、銷售“黑廣播”“偽基站”、無線電干擾器等無線電設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嚴重”,在三個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①非法生產、銷售無線電設備達到3套的;

②非法經營數額達到5萬元的;

③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二年內因非法生產、銷售無線電設備受過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非法生產、銷售無線電設備的;

④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在確定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無線電設備套數、非法經營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①非法生產、銷售無線電設備每增加1套,增加四個月刑期;

②非法經營數額每增加4000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2)非法生產、銷售“黑廣播”“偽基站”、無線電干擾器等無線電設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①非法生產、銷售無線電設備達到15套的;

②非法經營數額達到25萬元的;

③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在確定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無線電設備套數、非法經營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①非法生產、銷售無線電設備在15套以上,未達到150套的,每增加5套,增加二個月刑期;超過150套的,超過部分每增加45套,增加二個月刑期;

②非法經營數額在25萬元以上,未達到250萬元的,每增加4.2萬元,增加一個月刑期;超過250萬元的,超過部分每增加37.5萬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3)在非法生產、銷售無線電設備窩點查扣的零件,以組裝完成的套數以及能夠組裝的套數認定;無法組裝為成套設備的,每三套廣播信號調制器(激勵器)認定為一套“黑廣播”設備,每三塊主板認定為一套“偽基站”設備。

(4)明知他人實施詐騙等犯罪,使用“黑廣播”“偽基站”等無線電設備為其發送信息或者提供其他幫助,構成非法經營罪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非法生產、銷售賭博機】

(1)以提供給他人開設賭場為目的,違反國家規定,非法生產、銷售具有退幣、退分、退鋼珠等賭博功能的電子游戲設施設備或者其專用軟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嚴重”,在三個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①個人非法經營數額達到5萬元的,或者違法所得數額達到1萬元的;

②單位非法經營數額達到50萬元的,或者違法所得數額達到10萬元的;

③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二年內因非法生產、銷售賭博機行為受過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進行同種非法經營行為的;

④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在確定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非法經營數額、違法所得數

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①個人非法經營數額每增加4000元,或者違法所得數額每增加800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②單位非法經營數額每增加4萬元,或者違法所得數額每增加8000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2)以提供給他人開設賭場為目的,違反國家規定,非法生產、銷售具有退幣、退分、退鋼珠等賭博功能的電子游戲設施設備或者其專用軟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①個人非法經營數額達到25萬元的,或者違法所得數額達到5萬元的;

②單位非法經營數額達到250萬元的,或者違法所得數額達到50萬元的。

在確定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非法經營數額、違法所得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①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25萬元以上,未達到250萬元的,每增加4.2萬元,增加一個月刑期;超過250萬元的,超過部分每增加37.5萬元,增加一個月刑期。個人違法所得數額在5萬元以上,未達到50萬元的,每增加8500元,增加一個月刑期;超過50萬元的,超過部分每增加7.5萬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②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250萬元以上,未達到2500萬元的,每增加42萬元,增加一個月刑期;超過2500萬元的,超過部分每增加375萬元,增加一個月刑期.單位違法所得數額在50萬元以上,未達到500萬元的,每增加8.5萬元,增加一個月刑期;超過500萬元的,超過部分每增加75萬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生產、銷售國家禁止用于食品生產、銷售的非食品原料;生產、銷售國家禁用農藥、食品動物中禁止使用的藥品及其他化合物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生產、銷售添加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農藥、獸藥、飼料、飼料添加劑、飼料原料;非法從事生豬屠宰、銷售等經營活動】

(1)實施下列危害食品安全行為,非法經營數額達到10萬元,或者違法所得數額達到5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嚴重”,在三個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①以提供給他人生產、銷售食品為目的,違反國家規定,生產、銷售國家禁止用于食品生產、銷售的非食品原料的;

②以提供給他人生產、銷售食用農產品為目的,違反國家規定,生產、銷售國家禁用農藥、食品動物中禁止使用的藥品及其他化合物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生產、銷售添加上述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農藥、獸藥、飼料、飼料添加劑、飼料原料的;

③違反國家規定,私設生豬屠宰廠(場),從事生豬屠宰、銷售等經營活動的.

在確定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非法經營數額、違法所得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①非法經營數額每增加8000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②違法所得數額每增加4000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2)實施前述危害食品安全行為,非法經營數額達到50萬元,或者違法所得數額達到25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在確定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非法經營數額、違法所得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①非法經營數額在50萬元以上,未達到500萬元的,每增加8.5萬元,增加一個月刑期;超過500萬元的,超過部分每增加75萬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②違法所得數額在25萬元以上,未達到250萬元的,每增加4.2萬元,增加一個月刑期;超過250萬元的,超過部分每增加37.5萬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①以提供給他人生產、銷售食品或者食用農產品為目的,實施前述危害食品安全行為,持續時間在六個月以上的;

②違反國家規定,私設生豬屠宰廠(場),屠宰、銷售來源不明生豬,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的。

(4)對實施前述危害食品安全行為構成非法經營罪的,應當依照刑法規定的條件,從嚴把握緩刑的適用。

【非法放貸】

(1)以超過36%的實際年利率實施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辦理非法放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第一條規定的非法放貸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嚴重”,在三個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但單次非法放貸行為實際年利率未超過36%的,定罪量刑時不得計入:

①個人非法放貸數額累計達到200萬元的,或者單位非法放貸數額累計達到1000萬元的;

②個人違法所得數額累計達到80萬元的,或者單位違法所得數額累計達到400萬元的;

③個人非法放貸對象累計達到50人的,或者單位非法放貸對象累計達到150人的。

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親屬自殺、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嚴重后果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嚴重”,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在確定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非法放貸數額、違法所得數額、非法放貸對象人數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①個人非法放貸數額累計每增加16萬元,或者單位非法放貸數額累計每增加77萬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②個人違法所得數額累計每增加7萬元,或者單位違法所得數額累計每增加31萬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③個人非法放貸對象累計每增加4人,或者單位非法放貸對象累計每增加12人,增加一個月刑期。

2)非法放貸數額、違法所得數額、非法放貸對象數量達到“情節嚴重”的數額、數量起點標準的80%,并具有《意見》第三條第一款第(一)、(二)項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嚴重”,在三個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在確定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非法放貸數額、違法所得數額、非法放貸對象人數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

量,確定基準刑:

①個人非法放貸數額累計在160萬元以上,未達到200萬元的,每增加8萬元,增加一個月刑期;單位非法放貸數額累計在800萬元以上,未達到1000萬元的,每增加40萬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②個人違法所得數額累計在64萬元以上,未達到80萬元的,每增加3.2萬元,增加一個月刑期;單位違法所得數額累計在320萬元以上,未達到400萬元的,每增加16萬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③個人非法放貸對象累計在40人以上,未達到50人的,每增加2人,增加一個月刑期;單位非法放貸對象累計在120人以上,未達到150人的,每增加6人,增加一個月刑期。

(3)黑惡勢力非法放貸,非法放貸數額、違法所得數額、非法放貸對象數量達到“情節嚴重”的數額、數量起點標準50%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嚴重”,在三個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在確定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非法放貸數額、違法所得數額、非法放貸對象人數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①個人非法放貸數額累計在100萬元以上,未達到200萬元的,每增加20萬元,增加一個月刑期;單位非法放貸數額累計在500萬元以上,未達到1000萬元的,每增加100萬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②個人違法所得數額累計在40萬元以上,未達到80萬元的,每增加8萬元,增加一個月刑期;單位違法所得數額累計在200萬元以上,未達到400萬元的,每增加40萬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③個人非法放貸對象累計在25人以上,未達到50人的,每增加5人,增加一個月刑期;單位非法放貸對象累計在75人以上,未達到150人的,每增加15人,增加一個月刑期。

(4)黑惡勢力非法放貸,非法放貸數額、違法所得數額、非法放貸對象數量達到“情節嚴重*的數額、數量起點標準的40%,并具有《意見》第三條第一款第(一)、(二)項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嚴重”,在三個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在確定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非法放貸數額、違法所得數額、非法放貸對象人數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①個人非法放貸數額累計在80萬元以上,未達到200萬元的,每增加24萬元,增加一個月刑期;單位非法放貸數額累計在400萬元以上,未達到1000萬元的,每增加120萬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②個人違法所得數額累計在32萬元以上,未達到80萬元的,每增加9.6萬元,增加一個月刑期;單位違法所得數額累計在160萬元以上,未達到400萬元的,每增加48萬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③個人非法放貸對象累計在20人以上,未達到50人的,每增加6人,增加一個月刑期;單位非法放貸對象累計在60人以上,未達到150人的,每增加18人,增加一個月刑期。

(5)以超過36%的實際年利率實施符合《意見》第一條規定的非法放貸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①個人非法放貸數額累計達到1000萬元的,或者單位非法放貸數額累計達到5000萬元的;

②個人違法所得數額累計達到400萬元的,或者單位違法所得數額累計達到2000萬元的;

③個人非法放貸對象累計達到250人的,或者單位非法放貸對象累計達到750人的;

④造成多名借款人或者其近親屬自殺、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特別嚴重后果的。

在確定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非法放貸數額、違法所得數額、非法放貸對象人數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①個人非法放貸數額累計在1000萬元以上,未達到1億元的,每增加170萬元,增加一個月刑期;超過1億元的,超過部分每增加1500萬元,增加一個月刑期。單位非法放貸數額累計在5000萬元以上,未達到5億元的,每增加850萬元,增加一個月刑期;超過5億元的,超過部分每增加7500萬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②個人違法所得數額累計在400萬元以上,未達到4000萬元的,每增加67萬元,增加一個月刑期;超過4000萬元的,超過部分每增加600萬元,增加一個月刑期。單位違法所得數額累計在2000萬元以上,未達到2億元的,每增加340萬元,增加一個月刑期;超過2億元的,超過部分每增加3000萬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③個人非法放貸對象累計在250人以上,未達到2500人的,每增加42人,增加一個月刑期;超過2500人的,超過部分每增加375人,增加一個月刑期.單位非法放貸對象累計在750人以上,未達到7500人的,每增加125人,增加一個月刑期;超過7500人的,超過部分每增加1125人,增加一個月刑期。

(6)非法放貸數額、違法所得數額、非法放貸對象數量達到“情節特別嚴重”的數額、數量起點標準的80%,并具有《意見》第三條第一款第(一)、(二)項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在確定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非法放貸數額、違法所得數額、非法放貸對象人數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①個人非法放貸數額累計在800萬元以上,未達到1000萬元的,每增加20萬元,增加一個月刑期;單位非法放貸數額累計在4000萬元以上,未達到5000萬元的,每增加100萬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②個人違法所得數額累計在320萬元以上,未達到400萬元的,每增加8萬元,增加一個月刑期;單位違法所得數額累計在1600萬元以上,未達到2000萬元的,每增加40萬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③個人非法放貸對象,累計在200人以上,未達到250人的,每增加5人,增加一個月刑期;單位非法放貸對象累計在600人以上,未達到750人的,每增加15人,增加一個月刑期。

(7)黑惡勢力非法放貸,非法放貸數額、違法所得數額、非法放貸對象數量達到“情節特別嚴重”的數額、數量起點標準50%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在確定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非法放貸數額、違法所得數額、非法放貸對象人數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①個人非法放貸數額累計在500萬元以上,未達到1000萬元的,每增加50萬元,增加一個月刑期;單位非法放貸數額累計在2500萬元以上,未達到5000萬元的,每增加250萬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②個人違法所得數額累計在200萬元以上,未達到400萬元的,每增加20萬元,增加一個月刑期;單位違法所得數額累計在1000萬元以上,未達到2000萬元的,每增加100萬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③個人非法放貸對象累計在125人以上,未達到250人的,每增加25人,增加二個月刑期;單位非法放貸對象累計在375人以上,未達到750人的,每增加75人,增加二個月刑期。

8)黑惡勢力非法放貸,非法放貸數額、違法所得數額、非法放貸對象數量達到“情節特別嚴重”的數額、數量起點標準的40%,并具有《意見》第三條第一款第(一)、(二)項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在確定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非法放貸數額、違法所得數額、非法放貸對象人數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①個人非法放貸數額累計在400萬元以上,未達到1000萬元的,每增加60萬元,增加一個月刑期;單位非法放貸數額累計在2000萬元以上,未達到5000萬元的,每增加300萬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②個人違法所得數額累計在160萬元以上,未達到400萬元的,每增加24萬元,增加一個月刑期;單位違法所得數額累計在800萬元以上,未達到2000萬元的,每增加120萬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③個人非法放貸對象累計在100人以上,未達到250人的,每增加15人,增加一個月刑期;單位非法放貸對象累計在300人以上,未達到750人的,每增加45人,增加一個月刑期。

(9)非法放貸數額應當以實際出借給借款人的本金金額認定。非法放貸行為人以介紹費、咨詢費、管理費、逾期利息、違約金等名義和以從本金中預先扣除等方式收取利息的,相關數額在計算實際年利率時均應計入。

非法放貸行為人實際收取的除本金之外的全部財物,均應計入違法所得。

非法放貸行為未經處理的,非法放貸次數和數額、違法所得數額、非法放貸對象數量等應當累計計算。

(10)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但已根據相關情節確定量刑起點和基準刑的除外;同時具有兩種以上情形的,累計不得超過基準刑的100%:

①二年內因實施非法放貸行為受過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

②以超過72%的實際年利率實施非法放貸行為十次以上的;

③黑惡勢力非法放貸的;

④為從事非法放貸活動實施其他違法行為的;

⑤糾集、指使、雇傭他人采用滋擾、糾纏、哄鬧、聚眾造勢

等手段強行索要債務,尚不單獨構成犯罪,但實施非法放貸行為已構成非法經營罪的。

【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

(1)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嚴重”,在三個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①個人非法經營數額達到5萬元的,或者違法所得數額達到1萬元的;

②單位非法經營數額達到50萬元的,或者違法所得數額達到10萬元的;

③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二年內因非法經營行為受過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從事同種非法經營行為的;

④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在確定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非法經營數額、違法所得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①個人非法經營數額每增加8600元,或者違法所得數額每增加1800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②單位非法經營數額每增加8.6萬元,或者違法所得數額每增加1.8萬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2)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①個人非法經營數額達到50萬元的,或者違法所得數額達到10萬元的;

②單位非法經營數額達到500萬元的,或者違法所得數額達

100萬元的;

③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在確定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非法經營數額、違法所得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①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50萬元以上,未達到500萬元的,每增加8.5萬元,增加一個月刑期;超過500萬元的,超過部分每增加75萬元,增加一個月刑期。個人違法所得數額在10萬元以上,未達到100萬元的,每增加1.7萬元,增加一個月刑期;超過100萬元的,超過部分每增加15萬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②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500萬元以上,未達到5000萬元的,每增加85萬元,增加一個月刑期;超過5000萬元的,超過部分每增加750萬元,增加一個月刑期。單位違法所得數額在100萬元以上,未達到1000萬元的,每增加17萬元,增加一個月刑期;超過1000萬元的,超過部分每增加150萬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3)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辦理非法經營犯罪案件,應當依法嚴格把握《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適用范圍。人民法院對被告人的行為是否屬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規定的“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有關司法解釋未作明確規定的,應當嚴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準確理解和適用刑法中“國家規定”的有關問題的通知》(法發(2011)155號)第三條之規定,作為法律適用問題,逐級向最高人民法院請示。

4)法律、司法解釋對非法經營罪的數額標準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2.同一案件中,非法經營數額、違法所得數額等分別構成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的,按照處罰較重的標準確定量刑起點。

非法經營數額、違法所得數額等不得同時用以增加刑罰量,以確定基準刑較重的標準計算.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但已根據相關情節確定量刑起點和基準刑的除外;同時具有兩種以上情形的,累計不得超過基準刑的100%:

(1)曾因非法經營行為受過刑事追究或者二年內因非法經營行為受過行政處罰的;

(2)拒不交代贓款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繳工作,致使贓款無法追繳的;

(3)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4)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適當減少基準刑:-

(1)積極退贓退賠的,根據退贓退賠的數額,按比例減少基準刑的§0%以下;

(2)沒有參與分贓或者非法獲利較少的,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3)其他可以從輕處罰的情形,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5.構成非法經營罪的,根據非法經營數額、違法所得數額等犯罪情節,綜合考慮被告人繳納罰金的能力,決定罰金數額。

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一般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其中單處罰金的,一般應在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判處。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一般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依法沒收財產的除外。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數額難以確定的,罰金數額最低不得少于一千元。

單位犯罪中對單位判處罰金,罰金數額一般不得低于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的罰金數額。

6.構成非法經營罪的,綜合考慮非法經營數額、違法所得數額、退繳贓款等犯罪事實、量刑情節,以及被告人的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認罪悔罪表現等因素,決定緩刑的適用。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適用緩刑:

(1)曾因非法經營行為受過刑事追究或者二年內因非法經營行為受過行政處罰的;

(2)拒不交代贓款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繳工作,致使贓款無法追繳的;

(3)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4)其他不適用緩刑的情形.

(二)猥褻兒童罪

1.構成猥褻兒童罪,犯罪情節一般的,在一年至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猥褻兒童人數、次數、情節惡劣程度、危害后果嚴重程度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但已根據相關情節確定量刑起點的除外:

(1)猥褻兒童增加一人或者一次,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2)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增加六個月以下刑期;

(3)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2.構成猥褻兒童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猥褻兒童三人或者三次的,在五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聚眾猥褻兒童的;在公共場所當眾猥褻兒童,情節惡劣的;造成兒童傷害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猥褻手段惡劣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在六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猥褻兒童人數、次數、情節惡劣程度、危害后果嚴重程度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但已根據相關情節確定量刑起點的除外:

(1)猥褻兒童每增加一人,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猥褻兒童每增加一次,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2)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增加六個月以下刑期;

(3)致使兒童輕傷以上的;造成未成年人感染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的;對兒童身心健康造成其他傷害或者嚴重后果的,每增加一人,增加二年至四年刑期;

(4)致使兒童自殘、自殺的,每增加一人,增加二年至四年刑期。兒童自殘、自殺導致死亡后果的,每增加一人,增加四年至六年刑期;

(5)造成兒童六級至三級殘疾,每增加一級殘疾,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造成兒童殘疾程度超過三級的,每增加一級殘疾,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6)每增加《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三款第(一)至(四)項規定情形之一的,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7)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猥褻兒童多人多次的,以確定基準刑較重的標準計算。

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30%以下,但已根據相關情節確定量刑起點和基準刑的除外;同時具有兩種以上情形的,累計不得超過基準刑的100%:

(1)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員或者國家工作人員猥褻兒童的;

(2)采取暴力、脅迫、麻醉等手段猥褻兒童的;

(3)侵入住宅或者學生集體宿舍猥褻兒童的;

(4)有摧殘、凌辱行為的;

(5)對猥褻過程或者被害人身體隱私部位制作視頻、照片等影像資料的;

(6)同時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強奸、猥褻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規定的兩種以上“猥褻手段惡劣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情形的;

(7)猥褻不滿十周歲的兒童、留守兒童、嚴重殘疾或者精神發育遲滯的兒童的;

(8)利用其他未成年人誘騙、介紹,脅迫被害人的;

(9)二人以上輪流實施猥褻兒童的;

(10)造成被害人親屬自殺、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嚴重后果的;

(11)曾因性侵犯罪被判處刑罰的;

(12)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4.構成猥褻兒童罪的,綜合考慮猥褻的手段、危害后果等犯罪事實、量刑情節,以及被告人的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認罪悔罪表現等因素,從嚴把握緩刑的適用.對于猥褻兒童的成年被告人,一般不適用緩刑。

(三)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

L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根據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信息數量及類型、違法所得數額、危害后果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1)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信息,被他人用于實施一次犯罪的,在六個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每增加一次上述行為并被他人用于犯罪,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2)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利用公民個人信息實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在六個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3)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信息、通信內容、征信信息、財產信息達到50條的,在三個月拘役至九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每增加上述信息50條,增加三個月刑期;

(4)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記錄、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響人身、財產安全的公民個人信息達到500條的,在三個月拘役至九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每增加上述信息500條,增加三個月刑期;

(5)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第(3)'(4)項規定以外的公民個人信息達到5000條的,在三個月拘役至九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每增加上述信息5000條,增加三個月刑期;

(6)數量未達到第(3)項至第(5)項規定標準,但是按相應比例合計達到有關數量標準的,在三個月拘役至九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7)違法所得達到5000元的,在三個月拘役至九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每增加5000元,增加三個月刑期;

(8)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數量或者數額達到第(3)項至第(7)項規定標準一半的,在三個月拘役至九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數量或者數額每增加第(3)項至第(7)項規定標準的一半,增加三個月刑期;

9)曾因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二年內受過行政處罰,又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的,在六個月至九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30)為合法經營活動而非法購買、收受第(3)、(4)項以外的公民個人信息,且利用非法購買、收受的公民個人信息獲利達到5萬元的,在三個月拘役至九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每增加5萬元,增加三個月刑期;

11)為合法經營活動而非法購買、收受第(3)、(4)項以外的公民個人信息,且曾因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二年內受過行政處罰,又非法購買、收受公民個人信息的,在三個月拘役至九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造成被害人死亡、重傷、精神失常或者被綁架等嚴重后果的;

2)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者惡劣社會影響的;

3)數量或者數額達到第1條第(3)項至第(8)項規定標準10倍以上的;

4)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信息數量及類型、違法所得數額、危害后果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1)每增加造成一名被害人死亡的,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每增加造成一名被害人重傷、精神失常或被綁架等嚴重后果的,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2)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信息、通信內容、征信信息、財產信息,每增加100條,增加一個月至三個月刑期;

(3)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記錄、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響人身、財產安全的公民個人信息,每增加1000條,增加一個月至三個月刑期;

(4)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第(2)、(3)項規定以外的公民個人信息,每增加1萬條,增加一個月至三個月刑期;

(5)違法所得每增加5000元,增加一個月至三個月刑期;.

(6)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數量或者數額每增加第(2)項至第(5)項規定標準的一半,增加一個月至三個月刑期;

(7)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3.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的條數和違法所得數額不得同時用以增加刑罰量,二者均明確的,以確定基準刑較重的標準計算。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重處罰,但已根據相關情節確定量刑起點和基準刑的除外;同時具有兩種以上情形的,累計不得超過基準刑的100%:

(1)違反國家規定,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增加基準刑的10%-30%;

(2)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未成年人或老年人個人信息,損害其合法權益的,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3)設立專門用于實施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的,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4)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5.為合法經營活動而非法購買、收受公民個人信息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但已根據相關情節確定量刑起點和基準刑的除外。

6.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根據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信息的數量及類型、違法所得數額等犯罪情節,綜合考慮被告人繳納罰金的能力,一般在違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決定罰金數額。

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數額無法查實,單處罰金的,一般判處二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金;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的,一般并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金;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并處罰金一般不得低于一萬元。

單位犯本罪,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數額無法查實,情節嚴重的,一般判處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判處罰金一般不得低于二十萬元。

單位犯罪中對單位判處罰金,罰金數額一般不得低于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的罰金數額。

7.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綜合考慮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信息數量及類型、犯罪手段、違法所得數額、危害后果、退贓退賠等犯罪事實、量刑情節,以及被告人的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認罪悔罪表現等因素,決定緩刑的適用。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適用緩刑:

(1)造成被害人死亡、重傷、精神失常或者被綁架等嚴重

后果的;

(2)曾因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受過刑事追究或者二年內受過行政處罰的;

(3)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信息,多次被他人用于犯罪的;

(4)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通信內容、征信信息、財產信息500條以上的;

(5)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

(6)利用職業便利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或者將在履行職責、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取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

(7)其他不適用緩刑的情形。

(四)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

1.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根據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被幫助對象數量、提供資金數額、違法所得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1)為3個對象提供幫助的,在三個月拘役至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被幫助對象每增加1個,增加一個月刑期;

(2)支付結算金額達到20萬元的,在三個月拘役至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支付結算金額每增加100萬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3)以投放廣告等方式提供資金達到5萬元的,在三個月拘役至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提供資金每增加2萬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4)違法所得達到1萬元的,在三個月拘役至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違法所得每增加5000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5)二年內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受過行政處罰,又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的,在六個月至九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6)被幫助對象實施的犯罪造成被害人或其近親屬自殺、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嚴重后果,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的,在六個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7)出租、出售的信用卡被用于實施電信網絡詐騙,達到犯罪程度,單向流入該信用卡中的資金達到30萬元,且其中至少3000元經查證系涉詐騙資金的,在三個月拘役至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單向流入金額每增加150萬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8)收購、出售、出租信用卡、銀行賬戶、非銀行支付賬戶、具有支付結算功能的互聯網賬號密碼、網絡支付接口、網上銀行數字證書達到5張(個)的,在三個月拘役至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數量每增加2張(個),增加一個月刑期;

(9)收購、出售、出租他人手機卡、流量卡、物聯網卡達到20張的,在三個月拘役至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數量每增加10張,增加一個月刑期;

(10)實施第(1)至(9)項行為,確因客觀條件限制無法查證被幫助對象是否達到犯罪的程度,但相關數額總計達到第(2)項至第(4)項規定標準5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在三個月拘役至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每增加第(2)項至第(4)項規定標準2倍,增加一個月刑期。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但已根據相關情節確定量刑起點和基準刑的除外;同時具有兩種以上情形的,累計不得超過基準刑的100%:

(1)同時具有第1點第(1)至(9)項的情形之一的;

(2)跨境非法提供技術支持或幫助的;

(3)提供專門或主要用于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的技術、軟件、設備或者服務的;

(4)從事“卡頭”“卡商”等非法活動的;

(5)行業內部人員利用職業或提供服務便利實施犯罪的;

(6)組織、利用未成年人、在校學生、老年人、殘疾人等特殊群體實施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犯罪的;

(7)非法利用區塊鏈、人工智能等技術手段實施犯罪的;

(8)曾因網絡犯罪、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洗錢、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等違法犯罪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行政處罰的;

(9)提供對公賬戶的;

(10)被幫助對象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重大公共利益的;

(11)被幫助對象實施的信息網絡犯罪造成被害人或其近親屬自殺、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嚴重后果的;

(12)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1)系在校學生、殘疾人等特殊群體的;

(2)積極配合辦案機關追查相關信息網絡犯罪或者追贓挽損,所起作用較大的;

(3)其他可以從寬處罰的情形。

4.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的,根據提供資金數額、違法所得數額等犯罪情節,綜合考慮被告人繳納罰金的能力,決定罰金數額.單處罰金的,一般應當在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判處,罰金數額一般不得低于二千元。判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一般并處一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金;判處一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并處罰金一般不得低于五千元。

單位犯罪中對單位判處罰金,罰金數額一般不得低于五萬元且不得低于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的罰金數額。

5.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的,綜合考慮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的手段、被幫助對象數量、提供資金數額、違法所得數額、退贓退賠等犯罪事實、量刑情節,以及被告人的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認罪悔罪表現等因素,決定緩刑的適用。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適用緩刑:

(1)提供專門或主要用于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的技術、軟件、設備或者服務的;

(2)從事“卡頭”“卡商”等非法活動的;

(3)行業內部人員利用職業或提供服務的便利實施犯罪的;

(4)組織、利用未成年人、在校學生、老年人、殘疾人等特殊群體實施犯罪的;

(5)非法利用區塊鏈、人工智能等技術手段實施犯罪的;

(6)曾因信息網絡犯罪、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洗錢、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等犯罪受過刑事追究的;

(7)明知被幫助對象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重大公共利益的;

(8)被幫助對象實施的信息網絡犯罪造成被害人或其近親屬自殺、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嚴重后果的;

(9)將違法所得用于其他犯罪的;

(10)拒不退出違法所得的;

(11)其他不適用緩刑的情形。

(五)開設賭場罪

L構成開設賭場罪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根據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賭資數額、參賭人數、違法所得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六個月至一年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并根據對應情形增加刑罰量:

①抽頭漁利或違法所得數額累計達到5000元的,每增加2000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②賭資數額累計達到5萬元的,每增加2萬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③參賭人數累計達到20人的,每增加2人,增加一個月刑期。

(2)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等傳輸賭博視頻、數據,組織賭博活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六個月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并根據第(1)項的規定增加刑罰量:

①建立賭博網站并接受投注的;

②建立賭博網站并提供給他人組織賭博的;

③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

④參與賭博網站利潤分成的。

(3)明知是賭博網站,而為其提供服務或幫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六個月至一年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并根據對應情形增加刑罰量:

①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空間、通訊傳輸通道、投放廣告、發展會員、軟件開發、技術支持等服務,收取服務費數額達到2萬元的,每增加5000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②提供資金結算服務,收取服務費數額達到1萬元或者幫助收取賭資達到20萬元的,收取服務費數額每增加3000元或幫助收取賭資每增加6萬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③為10個以上賭博網站投放與網址、賠率等信息有關的廣告或者為賭博網站投放廣告累計達到100條的,賭博網站每增加1個或投放廣告每增加10條,增加一個月刑期。

(4)設置賭博機組織賭博活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六個月至一年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并根據對應情形增加刑罰量:

①設置賭博機達到10臺的,每增加1臺,增加一個月刑期;

②設置賭博機達到2臺,容留未成年人賭博的,或者在中小學附近設置賭博機達到2臺的,每增加1臺,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③因設置賭博機被行政處罰后,二年內再設置賭博機達到5臺的,或者因賭博、開設賭場犯罪被刑事處罰后,五年內再設置賭博機達到5臺的,每增加1臺,增加一個月至三個月刑期。

2.開設賭場情節嚴重的,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賭資數額、參賭人數、違法所得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對應情形增加刑罰量:

①抽頭漁利或違法所得數額累計達到10萬元的,每增加1萬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②賭資數額累計達到100萬元的,每增加10萬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③參賭人數累計達到120人的,每增加10人,增加一個月至三個月刑期。

(2)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等傳輸賭博視頻、數據,組織賭博活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對應情形增加刑罰量:

①參與賭博網站利潤分成或者建立賭博網站后通過提供給他人組織賭博,違法所得數額達到10萬元的,每增加1萬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②賭資數額累計達到100萬元的,每增加20萬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③招攬未成年人參與網絡賭博或者為賭博網站招募下級代理,由下級代理接受投注的。

(3)明知是賭博網站,而為其提供下列服務或幫助的,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對應情形增加刑罰量:

①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空間、通訊傳輸通道、投放廣告、發展會員、軟件開發、技術支持等服務,收取服務費數額達到30萬元的,每增加3萬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②提供資金結算服務,收取服務費數額達到15萬元或者幫助收取賭資達到300萬元的,收取服務費數額每增加1.5萬元或幫助收取賭資每增加30萬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③為50個賭博網站投放與網址、賠率等信息有關的廣告,或者為賭博網站投放廣告累計達到500條的,賭博網站每增加5個或投放廣告每增加50條,增加一個月刑期。

(4)設置賭博機組織賭博活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對應情形增加刑罰量:

①設置賭博機達到60臺的,每增加3臺,增加一個月刑期;

②設置賭博機達到12臺,容留未成年人賭博的,或者在中小學附近設置賭博機達到12臺的,每增加3臺,增加一個月至三個月刑期;

③因設置賭博機被行政處罰后,二年內再設置賭博機30臺的,或者因賭博、開設賭場犯罪被刑事處罰后,五年內再設置賭博機達到30臺的,每增加5臺,增加一個月至三個月刑期。

3.抽頭漁利數額、違法所得數額、賭資數額、參賭人數、賭博機臺數等情形不得同時用以增加刑罰量,以確定基準刑較重的標準計算。

4.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但已根據相關情節確定量刑起點和基準刑的除外;同時具有兩種以上情形的,累計不得超過基準刑的100%:

(1)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或組織國家工作人員參賭的;

(2)組織、招攬、雇傭未成年人實施開設賭場犯罪,或組織、脅迫、引誘、教唆、容留未成年人參與賭博的;

(3)采用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強迫他人賭博或者結算賭資,尚不構成其他犯罪的;

(4)因開設賭場活動致1人以上死亡、重傷或者3人以上輕傷,或者引發其他嚴重后果,尚不構成其他犯罪的;

(5)曾因涉賭受過刑事追究或者二年內受過行政處罰的;

(6)黑惡勢力實施的開設賭場;

(7)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5.構成開設賭場罪的,根據賭資數額、參賭人數、違法所得數額等犯罪情節,綜合考慮被告人繳納罰金的能力,決定罰金數額。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并處二千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并處罰金一般不得低于五萬元。

6.構成開設賭場罪的,綜合考慮賭資數額、參賭人數、違法所得數額、危害后果、退繳贓款、社會影響等犯罪事實、量刑情節,以及被告人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認罪悔罪表現等因素,決定緩刑的適用.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適用緩刑:

(1)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或組織國家工作人員參賭的;

(2)組織、招攬、雇傭未成年人實施開設賭場犯罪,或組織、脅迫、引誘、教唆、容留未成年人參與賭博的;

(3)采用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強迫他人賭博或者結算賭資,尚不構成其他犯罪的;

(4)因開設賭場活動致1人以上死亡、重傷或者3人以上輕傷,或者引發其他嚴重后果,尚不構成其他犯罪的;

(5)曾因涉賭受過刑事追究或者二年內受過行政處罰的;

(6)拒不退出違法所得的;

(7)其他不適用緩刑的情形。

(六)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1.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在三個月拘役至九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以放棄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等方式惡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或者以虛假和解、虛假轉讓等方式處分財產權益,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2)實施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受讓他人財產、為他人的債務提供擔保等惡意減損責任財產的行為,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3)具有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財產情況、違反人民法院限制消費令等拒不執行行為,經采取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后仍拒不執行的;

(4)經采取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后仍拒不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票證或者拒不遷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5)經采取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后仍拒不履行協助行使人身權益等作為義務,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情節惡劣的;

(6)經采取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后仍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禁止從事相關職業決定等不作為義務,造成被害人輕微傷以上傷害或者嚴重影響被害人正常的工作生活的;

(7)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在六個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偽造、毀滅、隱匿有關履行能力的重要證據,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他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妨礙人民法院查明負有執行義務的人財產情況,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2)以恐嚇、辱罵、聚眾哄鬧、威脅等方法或者以拉拽、推操等消極抗拒行為,阻礙執行人員進入執行現場,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情節惡劣的;

(3)毀損、搶奪執行案件材料、執行公務車輛和其他執行器械、執行人員服裝以及執行公務證件,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拒不執行判決、裁定造成的后果、犯罪情節嚴重程度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但已根據相關情節確定量刑起點的除外:

(1)每增加一種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情形,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2)毀損、搶奪執行案件材料、執行公務車輛和其他執行器械、執行人員服裝及執行公務證件等,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造成直接財產損失每達到2000元,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

(3)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2.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通過虛假訴訟、虛假仲裁、虛假公證等方式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2)聚眾沖擊執行現場,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3)以圍攻、扣押、毆打等暴力方法對執行人員進行人身攻擊,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4)因拒不執行,致使申請執行人自殺、自殘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5)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拒不執行判決、裁定造成的后果、犯罪情節嚴重程度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1)每增加前款一種情形的,增加六個月至九個月刑期;

(2)以圍攻、扣押、毆打等暴力方法對執行人員進行人身攻擊,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增加一個月至三個月刑期;每增加輕傷二級一人,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每增加輕傷一級一人,增加六個月至九個月刑期;

(3)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以下,但已根據相關情節確定量刑起點和基準刑的除外;同時具有兩種以上情形的,累計不得超過基準刑的100%:

(1)曾因妨害司法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一年內曾因妨害司法受過罰款或者拘留處罰的;

(2)拒不執行支付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恤金、醫療費用、勞動報酬等判決、裁定的;

(3)煽動群眾阻礙執行的;

(4)采取持械、聚眾圍攻等暴力、威脅手段的;

(5)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6)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4.在一審宣告判決前,履行全部執行義務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履行部分執行義務的,可以參照履行執行義務的比例減少基準刑。

5.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根據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手段、危害后果等犯罪情節,綜合考慮被告人繳納罰金的能力,決定罰金數額。單處罰金的,一般判處二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并處罰金一般不得低于一萬元。

單位犯本罪,情節嚴重的,一般判處五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判處罰金一般不得低于二十萬元。

單位犯罪中對單位判處罰金,罰金數額一般不得低于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的罰金數額。

6.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綜合考慮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手段、危害后果、執行情況、社會影響等犯罪事實、量刑情節,以及被告人的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認罪悔罪表現等因素,決定緩刑的適用。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適用緩刑:

1)在一審宣告判決前仍拒不執行,或者未賠償因拒不執行造成的經濟損失的;

2)煽動群眾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執行的;

3)采用持械、聚眾圍攻等暴力、威脅手段的;

4)與他人串通,通過虛假訴訟、虛假仲裁、虛假和解、虛假公證等方式妨害執行,或者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通謀,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權妨害執行的;

5)造成一人以上輕傷或者多人輕微傷的;

(6)曾因妨害司法受過刑事追究的;

(7)造成嚴重后果或惡劣社會影響的;

(8)其他不適用緩刑的情形。

(七)組織賣淫罪

1.構成組織賣淫罪,犯罪情節一般的,在五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賣淫人員數量、違法所得數額、危害后果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1)賣淫人員每增加一人,增加六個月刑期;

(2)賣淫人員中未成年人、孕婦、智障人員、患有嚴重性病的人每增加一人,增加一年刑期;

(3)每造成賣淫人員輕傷二級一人,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每造成賣淫人員輕傷一級一人,增加六個月至九個月刑期;

(4)非法獲利每達到2萬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2.構成組織賣淫罪,情節嚴重的,根據下列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賣淫人數累計達到10人的;非法獲利達到100萬元的;或者具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的,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的除外;

(2)賣淫人員中未成年人、孕婦、智障人員、患有嚴重性病的人累計達到5人的;組織境外人員在境內賣淫或者組織境內人員出境賣淫的;或者造成被組織賣淫的人自殘、自殺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的除外.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賣淫人員數量、違法所得數額、危害后果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1)賣淫人員每增加一人,增加二個月刑期;

(2)賣淫人員中未成年人、孕婦、智障人員、患有嚴重性病的人每增加一人,增加四個月刑期;

(3)組織境外人員在境內賣淫或者組織境內人員出境賣淫的,每增加一人,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4)非法獲利每增加5萬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5)每造成賣淫人員輕傷二級一人,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每造成賣淫人員輕傷一級一人,增加六個月至九個月刑期;

(6)造成賣淫人員自殘、自殺、重傷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每增加一人,增加一年六個月至二年刑期;

(7)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3.組織他人賣淫的人數和非法獲利數額不得同時用以增加刑罰量,二者均明確的,以確定基準刑較重的標準計算。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從重處罰,但已根據相關情節確定量刑起點和基準刑的除外;同時具有兩種以上情形的,累計不得超過基準刑的100%:

(1)組織未成年人賣淫的,增加基準刑的10%-20%;

(2)旅館業、飲食服務業、文化娛樂業、出租汽車業等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利用本單位的條件,組織他人賣淫的,增加基準刑的10%-20%;從事以上行業的其他人員,利用本單位的條件,組織他人賣淫的,增加基準刑的10%以下;

(3)在公共場所公然招嫖、招募賣淫人員或者利用網絡、短信發布招嫖信息、散發小廣告等方式公開招嫖、招募賣淫人員,尚不構成其他犯罪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4)組織賣淫次數達到賣淫人數10倍以上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5)曾因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追究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6)對被組織賣淫的人員同時具有引誘賣淫行為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7)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5.構成組織賣淫罪的,根據組織賣淫次數、賣淫人員數量、違法所得數額、危害后果等犯罪情節,綜合考慮被告人繳納罰金的能力,依法判處犯罪所得二倍以上的罰金。共同犯罪的,對各共同犯罪人合計判處的罰金應當在犯罪所得的二倍以上.

犯罪所得無法查實的,根據組織賣淫次數、賣淫人員數量、危害后果等犯罪情節,綜合考慮被告人繳納罰金的能力,決定罰金數額。判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并處二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并處罰金一般不得低于三十萬元。

6.構成組織賣淫罪的,綜合考慮組織賣淫次數、賣淫人員數量、違法所得數額、危害后果、退繳贓款等犯罪事實、量刑情節,以及被告人的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認罪悔罪表現等因素,對于具有減輕處罰情節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從嚴把握緩刑的適用。

二、附則

1.本實施細則規范上列七種犯罪判處有期徒刑的案件。

2.本實施細則所稱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數。

3.本實施細則自印發之日起試行。本實施細則與法律、司法解釋等規定不一致的,應適用法律、司法解釋等規定。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福建省人民檢察院此前發布的規范性文件與本實施細則不一致的,按照本實施細則執行。

4.本實施細則由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福建省人民檢察院共同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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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律師:北大法寶法律信息檢索系統+線上繼續教育課程開通通知,請查收! http://www.tkselect.com/?p=14252 Mon, 07 Apr 2025 06:49:27 +0000 http://www.tkselect.com/?p=14252
為推進我省律師事業持續健康發展,拓寬培訓業務渠道,提高培訓課程質量,滿足全省律師法律法規信息的檢索服務需求,省律師協會今年將繼續為全省執業律師統一開通北大法寶法律信息檢索數據庫及2025年度線上繼續教育培訓課程。
一起了解有關事項

適用對象

在我省注冊執業的專兼職律師、法律援助律師、公職律師、公司律師。

開通時間

2025年4月3日正式開通。
北大法寶法律信息檢索系統

(一)檢索內容

省律師協會為全省執業律師統一購買并開通北大法寶法律法規檢索系統V6.0和司法案例檢索系統V6.0兩個欄目(板塊)的檢索權限,其他板塊的檢索,可根據需要個人自費購買。
(二)登錄方法
1.登陸網址:fjlx.pkulaw.com或手機下載“北大法寶”APP進入“北大法寶”頁面。

2.按照提示輸入賬戶名和密碼。

網絡培訓

(一)課程內容
“福建律師法律檢索與網絡培訓學院”目前已經設立基礎課程庫、特色課程庫和黨建課程庫等300多門精品課程。
(二)登錄方法
1.福建省律師協會會員可通過登錄網址:
http://fjlawyer.pkulaw.com/ 進入平臺首頁(建議電腦系統配置要求在 win10及以上,使用具備兼容模式的瀏覽器,如360瀏覽器、搜狗瀏覽器等瀏覽器的兼容模式)。
2.如下圖所示,右側為登錄區域,律師可通過該區域使用個人用戶名與密碼登錄平臺系統。用戶名為律師個人執業證號,初始密碼:fjlx+執業證號后六位。為了信息安全,首次登錄需驗證本人手機號并修改初始密碼,用戶名不可更改。

(三)培訓要求

1.培訓時間
參加培訓的律師須在2026年2月28日前完成40課時的學習。
2.選課方式
律師登錄培訓學習平臺(http://fjlawyer.pkulaw.com)后,可自由選擇庫內所有課程。
3.培訓結業

律師在規定時間內完成40學時課程后,后臺即生成2025年度繼續教育培訓結業證書,可自行下載保存。

賬號開通

(一)2024年度已開通的律師可直接按照上述方式登錄使用,無需再申請開通
(二)未開通賬號的執業律師和新執業的律師請填寫《北大法寶賬戶開通申請表》報送至各設區市律師協會,由設區市律師協會每月30日前匯總,報送至省律師協會業務部郵箱:[email protected],郵件主題注明“申請開通北大法寶”字樣。省律師協會匯總后,于次月5日前開通賬號。省律師協會不接收律師個人單獨開通賬號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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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律協業務部聯系電話:0591-87550103)

來源?|?福建省律師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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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律師解答:子女繼承父母房產后再出售需要交哪些稅,有無相應優惠政策?一文讀懂福州有關稅費政策! http://www.tkselect.com/?p=14231 Wed, 26 Mar 2025 02:25:18 +0000 http://www.tkselect.com/?p=14231 先前蔡律師文章《福州二手房轉讓需繳納哪些稅費,最新稅收政策有何變化?》中已經對福州目前二手房稅費政策常見問題進行了匯總解答。有當事人進一步咨詢,子女繼承房產后,轉賣所繼承房產要不要交稅,可以免交嗎?

 

一、子女繼承父母房產時要不要交稅?

根據福州相關政策,法定繼承人通過繼承承受土地、房屋權屬,在增值稅、個人所得稅、土地增值稅和契稅方面均無需繳納。

印花稅需要按照規定計算(印花稅=計稅依據×0.05%,計稅依據由征收機關參照房屋買賣的市場價格核定)。福建對于印花稅繳納有相應優惠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減半征收印花稅,如果符合減半征收的條件,實際需要繳納的稅額會相應減少。

二、子女繼承房產后,再出售要交哪些稅,有沒有優惠政策?

(一)增值稅及附加稅費

征稅情形:個人將購買不足2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增值稅及附加持有年限小于兩年的為5.6%。

免稅規定:個人持有年限滿2年以上的住房對外銷售的,免征增值稅。通過繼承取得的房產以被繼承人取得的房屋產權證或契稅完稅證明上注明的時間辦證時間確定

從實務繼承情形來看,大部分房產在發生繼承時都已持有滿兩年,因此繼承后出售也都無需繳納增值稅。增值稅的附加稅費是以增值稅的存在和征收為前提和依據的,如果不用繳納增值稅,那么增值稅附加稅費也不需要繳納。

)個人所得稅

征稅情形:1.納稅人可憑原購房合同、發票等有效憑證,從其轉讓收入中減除房屋原值、轉讓住房過程中繳納的稅金及有關合理費用,計算出的應納稅所得額按“財產轉讓所得”項目20%的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

2.納稅人未提供完整、準確的房屋原值憑證,不能正確計算房屋原值和應納稅額的,按轉讓收入1%-3%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福建不同地區計算標準不同,其中福州1%計算)

免稅規定:個人轉讓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家庭唯一生活用房”是指在福建省內納稅人(有配偶的為夫妻雙方)僅擁有一套住房。該“滿5年”與上文“滿2年”認定依據相同。

退稅優惠:自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對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現住房出售后1年內在市場重新購買住房的納稅人,對其出售現住房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予以退稅優惠。其中,新購住房金額大于或等于現住房轉讓金額的,全部退還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新購住房金額小于現住房轉讓金額的,按新購住房金額占現住房轉讓金額的比例退還出售現住房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綜上所述,子女單純繼承父母的房產,通常不會產生高額稅費。然而,若子女在繼承后選擇出售房產,則需繳納(現出售所得-購房時原值)*20%的個人所得稅,實務中一般以申報交易金額的1%(一般在1%至3%之間,福州為1%)繳納。但如果符合“滿五唯一”的條件,那么可以免征這筆稅款。

 

相關政策來源:福建省稅務局:[政策解讀]個人二手住房交易有關稅費政策” >個人二手住房交易有關稅費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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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律師協會:速來報名!2025年第一期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培訓班準備開班啦 http://www.tkselect.com/?p=14195 Thu, 20 Mar 2025 07:02:57 +0000 http://www.tkselect.com/?p=14195
各律師事務所及有關單位:

根據全國律協《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管理規則》的有關規定,我會擬于2025年4月13日-4月22日在福州閩江世紀金源會展中心酒店舉辦2025年第一期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培訓班。現將報名事項通知如下:

一、培訓對象

(一)已取得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或律師資格證書,且于2025年4月3日前(含當日)前取得了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證的人員;

(二)2025年4月3日前(含當日)已向福州市律師協會預登記的申請公職、公司律師執業人員。

以上兩類培訓對象限前330名,按報名先后順序確定。

二、培訓計劃

根據《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管理規則(試行)》規定,安排集中培訓10天時間,開設若干個專題講座。同時,參訓人員須在規定時間內完成網絡教育平臺140課時的學習,包括指定的必修課和選修課。未按時完成的,無法參加結業考試。結業考試成績不合格不予結業,須參加補考。

培訓班的具體報到時間、地點和隨帶材料等事項,另行通知。

三、培訓報名以及培訓費用

(一)提交報名的截止時間為2025年4月3日下午5:00。

(二)培訓考試費(含遠程網絡教育培訓費)和教材費等,合計1500元,食宿需自理。提交報名信息成功的學員請于4月3日下午5:00前匯至以下賬戶:

戶名:福州市律師協會

開戶行:中國銀行福州臺江支行

賬號:420869129136

重要提示:(1)匯款時請注明參訓人員姓名及所在的律所或單位的全稱;(2)務請本人匯款,勿以他人名義匯款以免混淆。

(三)培訓費發票為增值稅普通發票。培訓結束后20個工作日內,統一將電子發票發送至學員報名時填寫的電子郵箱。

四、報名方式及注意事項

(一)報名方式:掃描下方二維碼填寫報名(請認真填寫信息,確認無誤后再提交,提交后會顯示“報名成功”)。

微信圖片_20250320150225▲掃描二維碼填寫報名▲

(二)報名時請務必填寫真實有效的開票信息及郵箱,填寫錯誤的將導致無法正常開具或接收電子發票。

(三)提交報名信息成功后再繳費,未提交報名信息請勿提前轉賬。

聯系人:甘采風、何敏

聯系電話:0591-83537219

郵箱:[email protected]

福州市律師協會

2025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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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房產律師解答:福州二手房轉讓需繳納哪些稅費,最新稅收政策有何變化? http://www.tkselect.com/?p=13509 Fri, 15 Nov 2024 01:47:01 +0000 http://www.tkselect.com/?p=13509 日前有當事人向蔡律師咨詢福州市二手房轉讓相關問題,買賣、贈與住房雙方需要繳納哪些稅費,稅費種類及比例如何,滿二滿五又怎么算?近日,《國家稅務總局福州市稅務局關于調整福州市個人房屋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的公告》(福州市稅務局公告2024年第1號)發布,公告重新規定了福州市個人房屋轉讓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今后計算轉讓住宅的個人所得稅時,福州市將不再區分普通住宅與非普通住宅。11月13日,財政部、稅務總局、住房城鄉建設部發布相關公告,明確多項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稅收政策,現蔡律師結合國家最新公告及福州地方政策就常見問題進行匯總解答。

一、住宅轉讓,買賣雙方需繳納哪些稅?

1.賣方稅:包括個人所得稅、增值稅及附加:(1)個人所得稅為1%。住宅自用滿五年以上,且是福建省范圍內唯一家庭生活用房的,免征個人所得稅。(2)增值稅及附加持有年限小于兩年的為5.6%,持有年限滿2年(含2年)的住宅免征。

2.買方稅:(1)個人購買家庭(唯一)住房,面積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契稅減為1%;面積為140平方米以上的契稅減為1.5%。(2)購買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積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契稅減為1%;面積為140平方米以上的契稅減為2%。(3)不享受契稅優惠,契稅為3%。

3.土地增值稅方面,各地區土地增值稅預征率下限統一降低0.5個百分點。位于東部地區的福州調整后為1.5%。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標準的城市,對納稅人建造銷售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普通標準住宅,繼續實施免征土地增值稅優惠政策。

4.買賣是以合同成交價與房屋評估價就高原則為計稅基數。評估價是在實際交易發生后,由稅務系統評估得出,無法提前計算。

類型 調整前 調整后
契稅 首套:90㎡及以下1%,以上1.5%

二套:90㎡及以下1%,以上2%

首套:140㎡及以下1%,以上1.5%

二套:140㎡及以下1%,以上2%

增值稅 區分普通住宅及非普通住宅,持有年限<2年的增值稅及附加5.6%,持有年限≥2年免征。 取消區分普通住宅及非普通住宅,持有年限<2年的增值稅及附加5.6%,持有年限≥2年免征。
土地增值稅 東部2% 東部1.5%,對納稅人建造銷售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普通標準住宅免征。
個人所得稅 區分普通住宅及非普通住宅,轉讓普通住宅1%,轉讓非普通住宅1.5%。 取消區分普通住宅及非普通住宅,征收稅率統一調整為1%

資料來源:官方數據整理,僅針對福州地區

 

二、非住宅(辦公、店面、車位等)轉讓,買賣雙方需繳納哪些稅?

1.賣方稅:個人所得稅1.5%、增值稅及附加5.6%、土地增值稅6%、印花稅0.05%。

2.買方稅:契稅3%、印花稅0.05%。

3.買賣是以合同成交價與房屋評估價就高原則為計稅基數。

 

三、住宅贈與,贈與及受贈雙方需要繳納哪些稅?

1.以下情形的房屋產權無償贈與,對當事雙方不征收個人所得稅:(1)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2)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對其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3)房屋產權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產權的法定繼承人、遺囑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受贈方需繳納房屋評估價3%的契稅。

2.非直系親屬之間贈與的,受贈方需繳納20%個人所得稅、3%契稅,贈與方需繳納5%增值稅。

 

四、直系親屬間買賣和贈與的稅費有何不同?

1.贈與收取3%契稅;

2.買賣收取1%-3%契稅(根據買方家庭住房情況確定)、5.6%增值稅及附加(取得權證滿2年的住宅免征)、1%-1.5%個人所得稅(賣方滿五唯一的住宅免征)、6%土地增值稅(住宅免征)、0.05%印花稅(轉讓雙方繳納,住宅免征)。

3.贈與或買賣均收取80元/套(住宅、車位、附屬間)或550元/套(非住宅)的不動產登記費。

 

五、稅收減免政策中提到產權滿2年、滿5年,是如何計算?

以個人購買住房以取得的不動產權屬證書或契稅完稅證明上注明的時間為始點,以本次上市交易買賣合同時間為終點,來計算。

 

六、住房辦證不滿2年,增值稅能不能免?滿2年怎么認定?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建設部關于加強房地產稅收管理的通知》(國稅發[2005]89號),2005年6月1日后,個人將購買不足2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應全額征收營業稅。已滿兩年的則免繳營業稅。如何判斷購房是否滿兩年則是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稅收政策執行中幾個具體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72號)規定,個人購買住房以取得的房屋產權證或契稅完稅證明上注明的時間作為其購買房屋的時間。納稅人申報時,同時出具房屋產權證和契稅完稅證明,若二者所注明的時間不一致的,按照“孰先”的原則確定購買房屋的時間。即將房屋產權證上注明的時間與契稅完稅證明上注明的時間的進行比較,以較早的時間作為購買房屋的時間。營業稅改為增值稅后繼續沿用上述政策。若所購房產的房屋產權證上注明的時間與契稅完稅證明上注明的時間均不滿兩年,則應繳納增值稅。

 

七、其他須知

1.納稅人申請享受稅收優惠的,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家庭成員信息證明和購房所在地的房地產管理部門出具的納稅人家庭住房情況書面查詢結果。具備部門信息共享條件的,納稅人可授權主管稅務機關通過信息共享方式取得相關信息;不具備信息共享條件,且納稅人不能提交相關證明材料的,納稅人可按規定適用告知承諾制辦理,報送相應的《稅務證明事項告知承諾書》,并對承諾的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

2.對于2024年12月1日后個人購買住房申報繳納契稅的,以及2024年12月1日前購買住房但于2024年12月1日后申報繳納契稅的,符合新發布公告規定的均可按新發布公告執行。

3.2024年12月1日前,個人銷售住房涉及的增值稅尚未申報繳納的,符合新發布公告規定的可按新發布公告執行。

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一條,有關城市的具體執行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具體執行標準公布后,稅務機關新受理清算申報的項目,以及在具體執行標準公布前已受理清算申報但未出具清算審核結論的項目,按新公布的標準執行。具體執行標準公布前出具清算審核結論的項目,仍按原標準執行。

 

信息來源:財政部、稅務總局、住房城鄉建設部、福州市不動產登記及交易中心、福州稅務等。

以上內容均依據官方匯總,具體執行標準待地方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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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大型企業與中小企業約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項為付款前提條款效力問題的批復》發布 http://www.tkselect.com/?p=12986 Fri, 30 Aug 2024 02:15:39 +0000 http://www.tkselect.com/?p=12986 保護中小企業的合法權益
促進各經營主體公平參與市場競爭
——《關于大型企業與中小企業約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項為付款前提條款效力問題的批復》正式發布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進一步解決企業賬款拖欠問題,保障中小企業公平參與市場競爭,依法維護企業合法權益,提振經營主體信心,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制定了《關于大型企業與中小企業約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項為付款前提條款效力問題的批復》(以下簡稱《批復》),于今日正式發布。這是最高人民法院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清理企業拖欠賬款決策部署的一項重要司法舉措。《批復》對大型企業和中小企業之間以第三方支付款項作為付款條件的約定,在效力上予以否定性評價,并對相關條款無效后如何確定付款期限和違約責任作出規定,體現了依法保障中小企業公平參與市場競爭,維護中小企業合法權益的鮮明態度,對防范化解金融風險、促進矛盾糾紛實質性化解具有重要意義。
據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負責人介紹,近年來,雖然陸續出臺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等法規,對防范治理大企業拖欠中小企業賬款行為進行約束,但大型企業拖欠中小企業賬款問題仍然比較突出,尤其是大型企業在建設工程施工、采購商品或者服務等合同中,常與中小企業簽訂合同約定在收到第三方(業主或上游采購方)向其支付的款項后再向中小企業付款,或約定按照第三方向其撥付的進度款比例向中小企業支付款項,這類以第三方支付款項作為付款前提的“背靠背”條款,是引發相關款項支付糾紛的重要原因。
這類條款本質上是將第三方付款風險轉嫁給下游供應商或者施工方,對于依約全面履行了合同義務的守約方而言,明顯有失公允。一方面,中小企業市場競爭力普遍不強,交易過程中往往處于弱勢地位,缺乏與大型企業進行平等協商談判的能力,往往出于生存考慮不得不同意此類不合理的交易條件,難以體現中小企業的真實意愿,發生爭議也不敢采取投訴、司法手段維權。另一方面,基于信息不對稱的原因,中小企業通常無法及時了解大型企業與第三方(往往是機關、事業單位)之間合同的履行情況,難以對第三方的付款風險進行把控,由其承擔第三方不及時付款的風險亦不符合合理的風險負擔原則。近年來,隨著欠款規模不斷增長、賬期持續拉長,中小企業面臨的賬款回收壓力、訴訟周期成本等已成為影響其生存和發展的重要障礙,甚至瀕臨破產。此類條款亦與國家關于改善中小企業經營環境,保障中小企業公平參與市場競爭,維護中小企業合法權益的宏觀政策導向不符。
從調研中了解的情況看,由于現行法律法規對此缺乏明確處罰措施,給相關部門的行政執法帶來困難,中小企業擔心“贏了官司丟了業務”,輕易也不愿不敢采取司法手段維權。從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看,因法律、行政法規沒有對該類條款的效力問題加以明文規定,導致具體案件辦理過程中理解不同,案件裁判標準不統一,裁判結果亦有較大差異,亟待對相關條款的效力認定、裁判標準予以統一。2024年1月,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就審理買賣合同、建設工程合同等合同類糾紛案件中,當事人普遍約定的此類條款效力問題,向最高人民法院報送了《關于合同糾紛案件中“背靠背”條款效力的請示》。
為更好指導各級人民法院妥善審理此類糾紛案件,最高人民法院與工業和信息化部聯合進行調研,梳理實踐中拖欠中小企業賬款情況,以及相關合同條款的主要表現形式。根據調研中了解的情況,最高人民法院研究起草了《批復(征求意見稿)》,并與相關部門多次溝通、聽取意見后,經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審議通過。《批復》的及時發布,有利于推動解決大型企業拖欠中小企業賬款問題,對于暢通中小企業司法救濟渠道,統一案件裁判標準,激發市場活力均具有重要意義。
《批復》共計2條,分別就大型企業與中小企業約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項為付款前提條款效力、認定合同約定條款無效后如何合理確定付款期限及相應的違約責任兩個方面的法律適用問題進行了規定。對《批復》內容的理解,可以從四個方面加以把握:
一是適用范圍問題。《批復》適用的案件類型范圍為合同糾紛,合同主體方面,主要是指大型企業與中小企業之間簽訂的合同。關于大型企業、中小企業的認定標準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第二條、《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第三條對大型企業、中小企業有明確界定標準,可作為司法實踐的認定依據。在合同類型方面,《批復》列舉了建設工程施工、采購貨物或者服務等典型的合同類型,這也是當前問題比較集中的領域。在合同約定內容方面,主要表現為約定大型企業以收到業主或上游采購方等第三方向其支付的款項作為向中小企業付款前提的條款,實踐中約定的按照第三方向大型企業撥付的進度款比例向中小企業支付款項等不合理交易條件的,也應包括在內。從案件審理情況看,類似的約定方式可能有多種表現形式,但其本質都是大型企業不承擔其交易對手方的違約風險或破產風險,而是將風險轉嫁給中小企業。審判工作中,可以從這一方面把握《批復》所適用的不合理交易條件,以便在最大范圍內解決中小企業賬款拖欠問題。此外,我們注意到,實踐中政府機關、事業單位與中小企業簽訂的合同中,也存在約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項為付款前提條款,并因此拖欠中小企業款項的情形。鑒于《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中對機關、事業單位從中小企業采購貨物、工程、服務的預算執行、政府投資項目不得墊資建設、付款期限等均有明確規定,故《批復》未將其納入規范范圍。對此類案件,應直接適用《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的相關規定加以處理。
二是條款效力問題。《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第六條規定大型企業不得要求中小企業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條件和違約責任等交易條件,不得違約拖欠中小企業款項,第八條規定大型企業應當合理約定付款期限并及時支付款項。上述規定雖然針對的是合同訂立后的履行行為,但其目的在于促進大型企業及時支付中小企業賬款,保障中小企業公平參與市場競爭,維護中小企業依法獲得款項支付的合法權益,在性質上應當屬于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強制性規定。因此,大型企業與中小企業約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項為付款前提的條款,實質是關于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條件的約定,顯然違反了《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上述條文規定,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此類條款應當認定無效。但此類條款被認定無效,不必然導致合同其他條款無效,在滿足其它支付條件情況下,大型企業應當履行合同義務,及時支付合同款項。
三是約定無效后的付款期限及違約責任問題。在上述有關付款期限、方式、條件的合同條款被認定無效后,關于付款期限的起算日,《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第八條第三款規定,合同約定采取履行進度結算、定期結算等結算方式的,付款期限應當自雙方確認結算金額之日起算;第九條規定約定以貨物等交付后經檢驗或者驗收合格作為支付款項條件的,付款期限應當自檢驗或者驗收合格之日起算,拖延檢驗或者驗收的,付款期限自約定的檢驗或者驗收期限屆滿之日起算。關于具體付款期限,考慮到實踐情況的復雜性,《批復》未予明確規定,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案件具體情況,結合行業規范、雙方交易習慣等,合理確定大型企業的付款期限。
在違約責任確定方面,為保障各經營主體之間的利益平衡,《批復》要求應當充分尊重經營主體的意思自治,如經營主體之間約定有利息計算標準的,應當按照約定處理。如果約定違法或者未約定的,應當在當事人請求的范圍內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計算。《批復》還明確大型企業違約責任的確定主要基于填補損失原則,如果大型企業以合同價款已包含對逾期付款補償為由要求減輕違約責任,人民法院應當依法進行審查,補償合理應當予以支持,確保實現各經營主體之間的利益平衡。
四是溯及力的問題。因《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從2020年9月1日開始施行,根據溯及力的一般原則,對于2020年9月1日之后大型企業和中小企業簽訂此類條款引發的糾紛案件,應當適用《批復》的規定。對于2020年9月1日前大型企業和中小企業簽訂此類條款引發的糾紛案件,雖然不能直接適用《批復》規定,但是最高人民法院處理該問題的態度是一貫的,為做好《批復》施行的銜接,最高人民法院將廣西某物資公司訴某工程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上海某建設公司訴上海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北京某建筑工程公司訴某建筑公司北京分公司、某建筑公司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案作為示范案例納入案例庫,以統一裁判尺度。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大型企業與中小企業約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項為付款前提條款效力問題的批復》已于2024年6月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921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4年8月27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4年8月27日
法釋〔2024〕11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大型企業與中小企業約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項為付款前提條款效力問題的批復

(2024年6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921次會議通過,自2024年8月27日起施行)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于合同糾紛案件中“背靠背”條款效力的請示》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一、大型企業在建設工程施工、采購貨物或者服務過程中,與中小企業約定以收到第三方向其支付的款項為付款前提的,因其內容違反《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第六條、第八條的規定,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認定該約定條款無效。
二、在認定合同約定條款無效后,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案件具體情況,結合行業規范、雙方交易習慣等,合理確定大型企業的付款期限及相應的違約責任。雙方對欠付款項利息計付標準有約定的,按約定處理;約定違法或者沒有約定的,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息。大型企業以合同價款已包含對逾期付款補償為由要求減輕違約責任,經審查抗辯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源?|?最高人民法院新聞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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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裁判文書如何在國內法院執行?且看福州市律師協會新鮮出爐操作手冊 http://www.tkselect.com/?p=12902 Tue, 20 Aug 2024 01:47:44 +0000 http://www.tkselect.com/?p=12902 為方便廣大律師開展境外法院生效判決、裁定或境外仲裁機構作出的裁決在我國法院順利完成申請承認與執行的相關法律服務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23年9月1日修正、2024年1月1日施行),福州市律師協會涉外商事法律專業委員會特對2021版操作手冊進行修訂,以供各位律師同仁溝通、交流、探討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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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查看手冊▲

源?|?涉外商事法律專業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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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律師協會發布《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法規政策匯編》 http://www.tkselect.com/?p=12781 Thu, 01 Aug 2024 08:30:25 +0000 http://www.tkselect.com/?p=12781
為進一步加強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督管理,保障商品房項目工程建設,維護商品房交易雙方的合法權益,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從國家層面到福建省各地市,陸續出臺了一系列規范和加強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督管理的相關規定,在監管手段、職責劃分、資金使用、違規處理等方面有了比較明確細化的規定。近期,福州市律師協會房地產與城市更新專業委員會組織整理關于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法規政策匯編,為廣大律師同仁研究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法規政策情況提供借鑒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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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查看匯編▲

源?|?房地產與城市更新專業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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