色网在线看,中文字幕在线网站,免费a级毛片在线观看 http://www.tkselect.com Fri, 25 Apr 2025 07:56:10 +0000 zh-CN hourly 1 https://wordpress.org/?v=4.5.16 福州律師評析:最高人民法院發布審理預付式消費糾紛案件司法解釋,消費者今后維權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內容?一文看懂! http://www.tkselect.com/?p=14188 Wed, 19 Mar 2025 02:42:04 +0000 http://www.tkselect.com/?p=14188 “預付消費”也叫提前消費,是指消費者預先向商家交付一定額度消費金額,經營者在未來的一定時期內,按照合同約定分次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消費模式。近年來,健身房、美容美發店、教育培訓機構等預付式消費領域頻現糾紛。為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引導經營者誠信經營,2025年3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關于審理預付式消費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將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解釋》共27條,主要就消費者集中反映的關于預付式消費中商家“卷款跑路”、“霸王條款”等常見問題作出規定。該《解釋》施行后,作為消費者,這些新規到底能帶來哪些利好,今后維權有哪些注意事項?蔡律師深耕民事經濟領域糾紛多年,為消費者退款維權難的問題提煉了以下幾項重點,以實例作通俗解釋。

 

一、辦卡有“冷靜期”。七天內反悔可以無理由退款本金,但有例外情形。

根據《解釋》第十四條,消費者自付款之日起七日內請求經營者返還預付款本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消費者訂立預付式消費合同時已經從經營者處獲得過相同商品或者服務;(二)消費者訂立預付式消費合同時已經從其他經營者處獲得過相同商品或者服務。

舉例:小李剛辦完健身卡第二天就后悔了,此時他可以直接申請退款。但有兩種情形例外:一是小李之前已經體驗過該健身館的服務,當下覺得不錯便辦卡,但第二天又反悔了,此時無法退款。二是小李家附近有兩家健身館,他在A館的會員過期后又到B館辦了會員,此時若想退款同樣不被支持。

《解釋》規定七天無理由退款的目的是解決信息不對稱的問題,兩種不支持退款情形的相同邏輯都是消費者已經有過同類服務或商品消費經驗,對該類服務有了一定的認知和預期,因此再次消費不再受“冷靜期”保護。還有一點需要注意的是,七天無理由退款只退本金不退利息,因為該情形為消費者主動解約。若是商家違約如跑路等,則消費者可主張退本金及利息。綜上,消費者在初次購買某類服務時,有“試錯”的機會,若不符預期可七天內無理由退款;若是消費過的服務,則需評估自身需求后再謹慎購買。

 

二、辦卡“霸王條款”明確無效,遇到經營者惡意不提供服務情形可主張解約。

《解釋》第九條、第十三條中,明確列舉了消費者可以依法主張無效格式條款的類型及有權依法解除合同的情形,該二項規制了“霸王條款”,明確了預付消費模式中退卡、退款糾紛的裁判標準。

舉例:【第九條】消費者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條等法律規定,主張經營者提供的下列格式條款無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排除消費者依法解除合同或者請求返還預付款的權利。

即“本卡一經售出概不退款”“退卡需支付手續費”等條款無效。

(二)不合理地限制消費者轉讓預付式消費合同債權。

即“本卡不得轉讓”“轉卡需支付手續費”等條款無效。

(三)約定消費者遺失記名預付卡后不補辦。

即“卡片遺失不補辦”“補卡需支付全額工本費”等條款無效。

(四)約定經營者有權單方變更兌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價款、種類、質量、數量等合同實質性內容。

即“本店有權隨時調整服務價格”等條款無效。

(五)免除經營者對所兌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瑕疵擔保責任或者造成消費者損失的賠償責任。

即“因設備故障等原因導致服務停止,本店不承擔賠償責任”等條款無效。

(六)約定的解決爭議方法不合理增加消費者維權成本。

即:“爭議需提交經營者所在地法院管轄”“爭議需通過某地仲裁機構解決”等條款無效。

(七)存在其他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情形。

該條款為兜底條款,涵蓋所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條款。

【第十三條】消費者請求解除預付式消費合同,經營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變更經營場所給消費者接受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明顯不便;

如經營者“遷店”造成消費者明顯不便、“轉店”未經消費者同意的情形。

(二)未經消費者同意將預付式消費合同義務轉移給第三人;

如消費者在A店辦了健身卡,該店在未經消費者同意下將合同義務轉讓給B店的情形。

(三)承諾在合同約定期限內提供不限次數服務卻不能正常提供;

如消費者在某健身房辦了不限鍛煉次數的年卡,該店因自身問題無法提供服務的情形。

(四)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消費者享有解除合同權利的其他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第十三條還規定因身體健康等客觀原因導致合同顯失公平的,消費者有權解除。例如,因病重長期住院不再需要健身服務或養老服務等,要求解除合同的,法院應予支持。

 

三、“卷款跑路”也能追責,經營者需承擔懲罰性賠償乃至刑事責任。

《解釋》第二十三條規定,經營者收取預付款后終止營業,既不按照約定兌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務又惡意逃避消費者申請退款,構成欺詐的,應當依法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涉嫌刑事犯罪的,應當將犯罪線索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舉例:根據涉預付式消費典型案例五,“職業閉店人”以虛假材料注銷公司的,應依法向消費者承擔民事責任。小李系某公司名下健身房充值會員,該店閉店時其仍有8260元未消費,劉某為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唯一股東。劉某將某公司股權全部轉讓給薛某,隨后薛某申請注銷某公司。薛某稱已將會員轉給另外一家美發店,小李不同意去美發店消費,遂起訴請求薛某返還剩余預付款8260元。法院認為,薛某通過“閉店”牟利,其在明知有大量會員債權未進行清算的情況下,仍向市場監管部門申請注銷公司,屬于未經依法清算,以虛假清算報告騙取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法人注銷登記的行為。王某有權主張薛某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民事責任。

“卷款跑路”“職業閉店”在實踐中主要表現為兩種形式:一是出謀劃策,通過安排“背債人”等方式幫助經營者逃債,并通過收取經營者支付的報酬獲利;二是直接參與經營,利用店鋪原有的客戶資源,以抽獎、充值返現等噱頭誘騙消費者繼續充值,收到預付款后閉店,“卷款跑路”,后者通常涉嫌詐騙罪等刑事犯罪。《解釋》通過嚴肅追責打擊遏制商家“卷款跑路”行為。

 

四、舉證責任倒置,明確經營者提交其控制證據的責任。

預付式消費合同文本或者記錄消費內容、次數、金額及預付款余額等信息的證據通常由經營者控制,消費者面臨“舉證難”的問題。《解釋》第二十五條規定,如果經營者控制上述證據卻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交,可以根據消費者的主張認定爭議事實。

舉例:商家聲稱小李健身卡內余額已用完,卻拿不出記錄,小李主張還有余額時,法院會根據小李的主張認定爭議事實。

該項實際為強化經營者義務,要求經營者主動簽訂書面合同或留存相關消費記錄,否則產生爭議時法院將按有利于消費者的原則進行解釋。

除以上提及條例外,該《解釋》其他條例同樣著力為消費者解決追責主體認定難、退卡難、轉卡難的相關問題,消費者在進行預付式消費時可以合理運用。蔡律師在這里給出幾項實用建議。

1.消費前三查:一查營業執照真實性,二查經營者口碑信譽,三查合同內容是否包含霸王條款。同時善用“七天冷靜期”,理智辦卡。

2.消費時保留相關證據,如付款憑證,合同原件,與商家溝通記錄及商家宣傳資料等,注意每次消費余額變動是否正常。若需轉卡則通知商家即可,但需注意計時卡(如不限次數健身年卡)不得拆分給多人適用。

3.消費后若產生糾紛,可協商、投訴、起訴三步走,通過援引《解釋》相應條例,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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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律師解讀:全文逐條解讀!最高院發布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二),2025年2月1日施行 http://www.tkselect.com/?p=13947 Thu, 16 Jan 2025 09:08:18 +0000 http://www.tkselect.com/?p=13947 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二),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全文共二十三條,筆者結合多年實務經驗,逐條簡要解讀如下:

 

第一條 ?當事人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請求確認重婚的婚姻無效,提起訴訟時合法婚姻當事人已經離婚或者配偶已經死亡,被告以此為由抗辯后一婚姻自以上情形發生時轉為有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讀:進一步明確重婚的婚姻自始無效,不會因為重婚一方與原配偶離婚或是原配偶已死亡轉為合法有效。

 

第二條 ?夫妻登記離婚后,一方以雙方意思表示虛假為由請求確認離婚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讀:明確法律上不存在“假離婚”,即便雙方沒有離婚的真實意愿。

對于法律上不存在“假離婚”司法實踐中法院基本已達成共識,但對于離婚協議中財產分割和債務處理條款仍存在爭議。原征求意見稿曾規定“一方有證據證明雙方意思表示虛假,請求確認離婚協議中有關財產及債務處理條款無效,并主張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明確對于離婚協議關于財產及債務的處理條款可依據“雙方意思表示虛假”撤銷。但遺憾的是最終該條款并未寫入正式稿。

 

第三條 ?夫妻一方的債權人有證據證明離婚協議中財產分割條款影響其債權實現,請求參照適用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條或者第五百三十九條規定撤銷相關條款的,人民法院應當綜合考慮夫妻共同財產整體分割及履行情況、子女撫養費負擔、離婚過錯等因素,依法予以支持。

解讀:司法解釋頒布前,司法實踐中大部分法院即支持債權人撤銷離婚協議,該條款為債權人可以適用債權人撤銷權撤銷離婚協議提供成文規定。

 

第四條 ?雙方均無配偶的同居關系析產糾紛案件中,對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各自所得的工資、獎金、勞務報酬、知識產權收益,各自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以及單獨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等,歸各自所有;

(二)共同出資購置的財產或者共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以及其他無法區分的財產,以各自出資比例為基礎,綜合考慮共同生活情況、有無共同子女、對財產的貢獻大小等因素進行分割。

解讀:明確同居析產糾紛的財產處理原則,填補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2021年1月1日廢止)被廢止后對于同居財產分割的法律空白。

 

第五條 ?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屋轉移登記至另一方或者雙方名下,離婚訴訟時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登記,雙方對房屋歸屬或者分割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訴訟請求,結合給予目的,綜合考慮婚姻關系存續時間、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況、離婚過錯、對家庭的貢獻大小以及離婚時房屋市場價格等因素,判決房屋歸其中一方所有,并確定是否由獲得房屋一方對另一方予以補償以及補償的具體數額。

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將其所有的房屋轉移登記至另一方或者雙方名下,離婚訴訟中,雙方對房屋歸屬或者分割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如果婚姻關系存續時間較短且給予方無重大過錯,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訴訟請求,判決該房屋歸給予方所有,并結合給予目的,綜合考慮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況、離婚過錯、對家庭的貢獻大小以及離婚時房屋市場價格等因素,確定是否由獲得房屋一方對另一方予以補償以及補償的具體數額。

給予方有證據證明另一方存在欺詐、脅迫、嚴重侵害給予方或者其近親屬合法權益、對給予方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等情形,請求撤銷前兩款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解讀:對于夫妻之間贈與房產,淡化變更登記的法律意義,最高院此舉旨在引導普通民眾不要再關注加名、登記,避免因為加名、登記行為給婚姻埋下不和種子,導致雙方引發糾紛。根據新規,即便房屋沒有過戶,另一方也可以主張房屋所有權。法院優先的是考慮“婚姻關系存續時間、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況、離婚過錯、對家庭的貢獻大小以及離婚時房屋市場價格等因素”。

例如(最高院法官在接受記者采訪時所述案例):小明和小紅結婚時,小明約定將婚前購買的一套房產送給小紅,但一直未辦理過戶手續。離婚財產分割時,法院會考慮結婚時間的長短、是否孕育共同子女、離婚過錯以及對家庭的貢獻等因素進行判決。法官介紹,比如說婚姻關系存續時間很長,比如10年、20年,雖然沒有辦理轉移登記,但是對接受一方來講,他對家庭的付出是很多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接受一方基于給予方的約定,也可以主張房產歸他,我們也可以判決房產歸接受一方。但是如果說婚姻關系存續時間比較短,這個時候我們就可以不再判決房屋歸接受一方,而是判決房屋歸給予一方所有,可以考慮給接受一方一些補償,這樣能夠達到雙方利益的一個平衡。

而對于房屋已經過戶的情況,依據本條第二款的規定,另一方同樣可以追回房屋。

例如(最高院法官在接受記者采訪時所述案例),小明和小紅結婚后,小明將婚前購買的房子過戶給小紅。如果二人結婚多年,可以由小紅保有該房產。但如果二人結婚時間很短,并且小明沒有重大過錯,法院會判決房子歸小明所有,并讓小明給予小紅合理補償。

此前司法實踐中法官主要將房屋是否辦理變更登記作為裁判依據,即辦理變更登記后不能撤銷贈與,房屋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五五分割,而未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則作為另一方的個人財產進行分割。

而現在法官需要更加整體的綜合情況,在增加辦理案件難度的同時,同樣擴大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因為是否變更登記是可以輕易查明的事實,而“結婚時間的長短、是否孕育共同子女、離婚過錯以及對家庭的貢獻等因素”雖然也是根據客觀事實進行證明,但在實際裁判時對于分割比例,不同法官可能對于類似的案情會有完全不同的分割比例。

 

第六條 ?夫妻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在網絡直播平臺用夫妻共同財產打賞,數額明顯超出其家庭一般消費水平,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可以認定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條和第一千零九十二條規定的“揮霍”。另一方請求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請求對打賞一方少分或者不分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解讀:明確打賞主播數額明顯超出其家庭一般消費水平,可以認定構成“揮霍”,另一方可以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分割財產并主張對打賞一方少分或者不分。即便不將此類情形特地立法,根據《民法典》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條和第一千零九十二條,法院也可以認定擅自大額打賞主播一方構成“揮霍。”最高院特地該條款成文,或許是有意嘗試將此類案件引導向夫妻雙方內部解決,而不是對外向主播進行追償。(此類案件如果是通過平臺打賞,夫妻一方直接要求平臺或主播返還,基本不會得到法院支持。)

 

第七條 ?夫妻一方為重婚、與他人同居以及其他違反夫妻忠實義務等目的,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他人或者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處分夫妻共同財產,另一方主張該民事法律行為違背公序良俗無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并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處理。

夫妻一方存在前款規定情形,另一方以該方存在轉移、變賣夫妻共同財產行為,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為由,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條規定請求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或者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規定請求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少分或者不分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解讀:此前司法實踐中法院基本都是按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處理,最高院將此類情形進行細化成文規定,旨在進一步保護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八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購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額出資,如果贈與合同明確約定只贈與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房屋歸出資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綜合考慮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況、離婚過錯、對家庭的貢獻大小以及離婚時房屋市場價格等因素,確定是否由獲得房屋一方對另一方予以補償以及補償的具體數額。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購置房屋由一方父母部分出資或者雙方父母出資,如果贈與合同明確約定相應出資只贈與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訴訟請求,以出資來源及比例為基礎,綜合考慮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況、離婚過錯、對家庭的貢獻大小以及離婚時房屋市場價格等因素,判決房屋歸其中一方所有,并由獲得房屋一方對另一方予以合理補償。

解讀:本條與本解釋第六條類似,最高院都是在刻意淡化加名和變更登記的法律意義。按照本條規定,對于父母出資給子女購房,原則上是有約定從約定。如果沒有約定,則主要是看出資。

根據本解釋第一款之規定,如果房屋父母全款出資,無論是否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都可以判決該房屋歸出資人子女一方所有。但同時也要綜合考慮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況、離婚過錯等事實,來確定是否需要對另一方予以補償以及補償的具體數額。

例如(最高院法官在接受記者采訪時所述案例):小明和小紅結婚時,小明的父母為他們全額出資購買了一套房子,但沒有明確約定房子只歸小明所有,雙方在共同生活五年后離婚。根據最新司法解釋,小明和小紅離婚后,法院在判決時會考慮小明父母的出資情況,將房子判給小明。同時,法院也會考慮小紅在婚姻中的付出,如共同生活的時間、是否有子女以及離婚過錯等因素,決定對小紅予以合理補償。

根據本解釋第二款之規定,對于父母部分出資或雙方均有出資,則是依據出資情況并綜合考慮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況、離婚過錯等事實,來確定各方當事人份額。

例如(最高院法官在接受記者采訪時所述案例):比如一方父母出資20%,另一方父母出資80%,原則上會判定房屋歸出資80%那一方父母所有,但是給予另一方的補償,不一定就是20%,要根據雙方婚姻的情況、共同生活的情況、孕育(共同)子女的情況,以及對婚姻的過錯情況等因素來判斷。按照民法典的規定,從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的原則,來確定給對方的補償數額。

與本解釋第六條類似,在法條沒有對比例進行具體細分的情況下,本條同樣也是進一步擴大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權。

 

第九條 ?夫妻一方轉讓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但登記在自己名下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權,另一方以未經其同意侵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為由請求確認股權轉讓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證據證明轉讓人與受讓人惡意串通損害另一方合法權益的除外。

解讀:無權處分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基本已是司法實踐共識,《民法典合同編通則若干解釋》第十九條對此已經明確規定。為避免分歧,最高院特地將此類進行成文規定。

 

第十條 ?夫妻以共同財產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并均登記為股東,雙方對相應股權的歸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離婚時,一方請求按照股東名冊或者公司章程記載的各自出資額確定股權分割比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對當事人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請求,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規定處理。

解讀:股東名冊上的股權份額顯然不能視為是雙方對股權比例進行分割,相關股權顯然應當按照共同財產進行分割。為避免相關當事人以股權登記是夫妻財產約定為由進行抗辯,最高院特作此規定。

 

第十一條 ?夫妻一方以另一方可繼承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放棄繼承侵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為由主張另一方放棄繼承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證據證明放棄繼承導致放棄一方不能履行法定扶養義務的除外。

解讀:此類案件司法實踐中此前存在較大分歧,一種觀點【(2020)粵5122民初540號】認為放棄繼承權實質上屬于對繼承所得夫妻共同財產的單方處分行為,損害了夫妻另一方的合法權益,因此放棄行為無效。另一種觀點【(2018)閩01民終7194號】認為,繼承權專屬于繼承人,繼承人放棄遺產繼承權是依法處分個人的權利,并不需要征得他人許可。本條規定出臺后,上述觀點分歧得以解決。

 

第十二條 ?父母一方或者其近親屬等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另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或者參照適用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條規定申請人格權侵害禁令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一方以另一方存在賭博、吸毒、家庭暴力等嚴重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權益情形,主張其搶奪、藏匿行為有合理事由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依法通過撤銷監護人資格、中止探望或者變更撫養關系等途徑解決。當事人對其上述主張未提供證據證明且未在合理期限內提出相關請求的,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解讀:司法實踐中,不少當事人會爭奪孩子搶奪、隱匿孩子,此前一直缺乏法律對上述情形予以規制,最高院特此增加相關規定。

 

第十三條 ?夫妻分居期間,一方或者其近親屬等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致使另一方無法履行監護職責,另一方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適用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關于離婚后子女撫養的有關規定,暫時確定未成年子女的撫養事宜,并明確暫時直接撫養未成年子女一方有協助另一方履行監護職責的義務。

解讀:明確一方或者其近親屬等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的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 ?離婚訴訟中,父母均要求直接撫養已滿兩周歲的未成年子女,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優先考慮由另一方直接撫養:

(一)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二)有賭博、吸毒等惡習;

(三)重婚、與他人同居或者其他嚴重違反夫妻忠實義務情形;

(四)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且另一方不存在本條第一項或者第二項等嚴重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權益情形;

(五)其他不利于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解讀:細化不宜直接撫養子女一方的情形,將近親屬等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作為不宜直接撫養子女的法律依據,有利于保護被搶奪、隱匿孩子一方的依據。

 

第十五條 ?父母雙方以法定代理人身份處分用夫妻共同財產購買并登記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屋后,又以違反民法典第三十五條規定損害未成年子女利益為由向相對人主張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讀:此類案件司法實踐中此前存在較大分歧,一種觀點【最高法(2015)民申字第766號】認為,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監護人除為維護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父母擅自處分未成年名下房屋例如設立抵押,該行為不屬于為未成年人接受獎勵、贈與、報酬等受益行為,增加了未成年人的財產被處置的風險,損害了未成年人的利益,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所以民事法律行為無效。另一種觀點【(2019)最高法民申1300號】認為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即便監護人代被監護人處分房產的行為損害了被監護人的利益,法律也僅規定由監護人來承擔相應責任,而非由此否定處分行為的效力。本條規定出臺后,上述觀點分歧得以解決。

 

第十六條 ?離婚協議中關于一方直接撫養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另一方不負擔撫養費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離婚后,直接撫養子女一方經濟狀況發生變化導致原生活水平顯著降低或者子女生活、教育、醫療等必要合理費用確有顯著增加,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請求另一方支付撫養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并綜合考慮離婚協議整體約定、子女實際需要、另一方的負擔能力、當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確定撫養費的數額。

前款但書規定情形下,另一方以直接撫養子女一方無撫養能力為由請求變更撫養關系的,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規定處理。

解讀:明確離婚協議可以約定一方不支付撫養費,但如果另一方經濟狀況發生明顯變化,另一方可以主張。

 

第十七條 ?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一方未按照離婚協議約定或者以其他方式作出的承諾給付撫養費,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請求其支付欠付的撫養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前款規定情形下,如果子女已經成年并能夠獨立生活,直接撫養子女一方請求另一方支付欠付的費用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解讀:明確未成年人子女可以直接要求支付欠付撫養費。

 

第十八條 ?對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條中繼子女受繼父或者繼母撫養教育的事實,人民法院應當以共同生活時間長短為基礎,綜合考慮共同生活期間繼父母是否實際進行生活照料、是否履行家庭教育職責、是否承擔撫養費等因素予以認定。

解讀:《民法典》一千零七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繼父或者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但并未明確如何認定,本條規定對受繼父母撫養教育的情形進行細化,明確了認定標準。

 

第十九條 ?生父與繼母或者生母與繼父離婚后,當事人主張繼父或者繼母和曾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不再適用民法典關于父母子女關系規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繼父或者繼母與繼子女存在依法成立的收養關系或者繼子女仍與繼父或者繼母共同生活的除外。

繼父母子女關系解除后,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繼父或者繼母請求曾受其撫養教育的成年繼子女給付生活費的,人民法院可以綜合考慮撫養教育情況、成年繼子女負擔能力等因素,依法予以支持,但是繼父或者繼母曾存在虐待、遺棄繼子女等情況的除外。

解讀:《民法典》未對生父與繼母或者生母與繼父離婚后,繼父母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進行明確規定。本條規定明確了相關權利義務如何處理,填補了相關法律的空白。

 

第二十條 ?離婚協議約定將部分或者全部夫妻共同財產給予子女,離婚后,一方在財產權利轉移之前請求撤銷該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另一方同意的除外。

一方不履行前款離婚協議約定的義務,另一方請求其承擔繼續履行或者因無法履行而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雙方在離婚協議中明確約定子女可以就本條第一款中的相關財產直接主張權利,一方不履行離婚協議約定的義務,子女請求參照適用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由該方承擔繼續履行或者因無法履行而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離婚協議約定將部分或者全部夫妻共同財產給予子女,離婚后,一方有證據證明簽訂離婚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請求撤銷該約定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當事人同時請求分割該部分夫妻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規定處理。

解讀:《離婚協議》中贈與子女的財產不得撤銷,此前基本已是司法實踐共識。本條特地將此類情形進行成文規定,更有利于保護各方當事人合法權益。此外,對于此類情形能否承擔違約責任,此前亦屬法律空白,本條亦填補了相應空白。

 

第二十一條 ?離婚訴訟中,夫妻一方有證據證明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條規定請求另一方給予補償的,人民法院可以綜合考慮負擔相應義務投入的時間、精力和對雙方的影響以及給付方負擔能力、當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因素,確定補償數額。

解讀:《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條雖規定了家務補償,但并未明確補償標準,本條對此進一步細化,明確可以參照給付方負擔能力、當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因素,確定補償數額。

 

第二十二條 ?離婚訴訟中,一方存在年老、殘疾、重病等生活困難情形,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條規定請求有負擔能力的另一方給予適當幫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請求,結合另一方財產狀況,依法予以支持。

解讀:《民法典》一千零九十條并未規定生活困難的情形,以及幫助標準。本條明確年老、殘疾、重病屬于生活困難情形,同時明確幫助標準按照另一方財產狀況確認。

 

第二十三條 ?本解釋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福州律師蔡思斌

2025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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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律師分享:最高法民一庭負責人就民法典侵權責任編司法解釋(一)答記者問 http://www.tkselect.com/?p=13217 Fri, 27 Sep 2024 02:28:48 +0000 http://www.tkselect.com/?p=13217 民法典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為正確實施民法典,回應社會關切,結合審判實踐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的解釋(一)》(法釋〔2024〕12號,以下簡稱《解釋》),于2024年9月26日正式發布,并自2024年9月27日起施行。為準確理解《解釋》的內容,記者采訪了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負責人。

問題一:以前頒布的有關侵權責任的司法解釋都是針對某一類侵權責任糾紛案件作出規定。本《解釋》是關于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的司法解釋。請您介紹一下《解釋》制定的背景和指導思想?
答:習近平總書記強調,要充分認識頒布實施民法典的重要意義,依法更好保障人民合法權益。侵權責任是侵害民事權益應當承擔的法律后果,承擔侵權責任也是制裁違法、救濟權益、保障人權的重要手段。民法典施行后,侵權責任法同時廢止,侵權責任在民法典中獨立成編作出規定,進一步彰顯了強化人權保護、維護社會和諧安全的立法宗旨。民法典侵權責任編具有鮮明的中國特色、實踐特色和時代特色。
為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和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加強人權司法保障、推動民法典全面貫徹實施的指示,最高人民法院依據民法典規定,及時清理修訂了有關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等在內的多部侵權類司法解釋。民法典施行以來,民事審判實踐中遇到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亟需明確和統一法律適用標準。
近年來,社會各界圍繞“嚴懲侵害農村留守兒童、拐賣拐騙婦女兒童違法犯罪行為”“懲治校園欺凌、平衡學校與學生的關系”“加強未成年人司法保護”“切實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勞動者合法權益”“維護人民群眾道路交通安全和頭頂上的安全”等問題,提出了不少意見建議。堅持系統思維、法治思維、底線思維制定司法解釋,按照民法典規定妥善解決實踐中的困難和問題,是回應社會關切和實踐需求、提高司法服務保障水平的重要舉措。
《解釋》起草中,我們以召開研討會、座談會、類案比較以及書面征求意見等多種方式,深入開展調查研究,多次廣泛聽取社會各方面意見建議,最大程度凝聚各方共識。先后兩次與專家學者專題研討,充分聽取理論界、實務界意見;兩次書面征求立法機關及其他有關國家機關意見;在充分吸納各方面意見建議基礎上,《解釋》歷經十余稿修改,于2023年3月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并對收到的800余條意見逐條梳理和研究探討。根據各方反饋意見,我們對《解釋》進行修改完善,形成提請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的審議稿。2023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909次會議審議通過了《解釋》。
《解釋》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習近平法治思想,在社會重大關切中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切實維護群眾合法權益,保障和促進社會公平正義。具體體現為:一是堅持問題導向。堅持多種形式廣泛深入調研,掌握真情況真問題,解決民法典施行后社會廣泛關注、審判實踐中亟需解決的重大爭議問題。條文成熟一個規定一個,力求務實管用,及時回應實踐需求。二是堅持依法解釋。尊重立法精神,嚴格貫徹執行民法典規定。堅持法律規則的體系化適用,注重新舊法律制度的適用銜接,依據法律新規定調整不符合立法精神的既往裁判標準。三是堅持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司法解釋體現的價值理念和價值導向始終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相貫通,確保符合人民群眾的價值認同和情感認同。
問題二:請您介紹一下《解釋》的主要內容及其司法理念?
答:《解釋》共計26條,除了第26條是關于施行時間及效力的規定外,其余25個條文都是針對具體問題作出的規定。
一是明確非法使被監護人脫離監護的侵權責任。將監護納入侵權責任調整的民事權益予以保護,加強對拐賣、拐騙兒童行為和其他非法使被監護人脫離監護的侵權行為的民事制裁,與刑事制裁共同構成制裁違法、救濟權益的一體兩翼,切實保障公民基本權益,維系親情穩定。
二是明確監護人責任,教唆、幫助侵權責任和教育機構責任的實體和程序規則。依法認定監護人和受托履行監護職責的人,教唆、幫助侵權人,教育機構以及校外侵權人的民事責任,強化監護職責的履行,堅決制裁教唆、幫助侵權,支持合理訴求,助力家校和諧,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權益,護航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長。
三是明確用人單位責任的適用范圍和勞務派遣關系中的侵權責任形態。明確工作人員在執行工作任務中實施犯罪不影響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責任,并協調刑事追繳、退賠與民事賠償的關系。分別規定了在執行用人單位工作任務中實施的違法行為造成他人損害、承攬人根據定作或指示完成工作過程中造成他人損害的不同侵權責任,確保法律規定正確適用,依法維護勞動群眾合法權益,保障被侵權人的損害得到填補。
四是明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的相關適用規則。就機動車投保義務人與交通事故責任人不是同一人的責任承擔,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中第三者的認定,因轉讓拼裝車、報廢車造成損害時責任承擔的主觀要件問題,我們貫徹嚴的基調,強化法定義務的履行和違法制裁,更好地保護群眾出行安全,保障被侵權人充分受償。
五是明確缺陷產品造成的產品自身損害(即產品自損)屬于產品責任賠償范圍。正確闡釋立法精神,切實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保障消費者高效便捷維權。
六是明確規定禁止飼養的烈性犬等危險動物致人損害不適用免責事由。準確闡明民法典“最嚴格的無過錯責任”立法精神,強化動物飼養人、管理人責任意識,維護動物飼養管理秩序,保障群眾生命財產安全。
七是明確高空拋擲物、墜落物致害責任的實體和程序規則。在總結實踐經驗基礎上,依法合理確定具體侵權人、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筑物管理人的責任順位和責任范圍,依法支持被侵權人合理訴求,維護群眾“頭頂上的安全”,消除“懸在城市上空的痛”。
問題三:《解釋》明確規定非法使被監護人脫離監護的侵權責任。請您具體介紹一下相關規則的制定背景、依據和主要內容?
答:保護婦女兒童人身權益不受侵犯,是人民法院服務保障人權發展大局、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維護國家安全、展現負責任大國形象的重要內容。審判實踐中非法使被監護人脫離監護的情形,既有拐賣、拐騙兒童等刑事犯罪行為,也有親子錯換等民事行為,還有未達到刑事追訴年齡的未成年人實施的非法使被監護人脫離監護的行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條規定:“非法使被監護人脫離監護,導致親子關系或者近親屬間的親屬關系遭受嚴重損害,監護人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為進一步明確裁判標準,《解釋》第1條至第3條作出相應規定。
1.明確支持賠償監護人尋親的合理費用
監護的主要內容為“撫養(贍養)、教育(扶助)和保護”,既是權利,又是義務,將監護納入侵權責任調整范圍予以保護,具有正當性。
非法使被監護人脫離監護,監護人為尋親往往花費較長時間和一定數額的金錢,產生財產損失。財產損失屬于物質損失、直接損失,按照填補損害的基本原則,無論非法使被監護人脫離監護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監護人為尋親花費的合理費用均應獲賠償,但賠償范圍如何確定,則存在一定爭議。《解釋》第1條以“恢復原狀”“禁止得利”為法理基礎,協調了拐賣獲利刑事追繳與民事賠償的關系,規定“非法使被監護人脫離監護,監護人請求賠償為恢復監護狀態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等財產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為增強財產損失范圍認定彈性,又避免不當擴大損失范圍,對“財產損失”作出“合理費用”的限定,同時使用了“等”之表述,給予法官一定的裁量權。
2.明確嚴重精神損害的認定標準
精神損害賠償是被侵權人因人格利益或身份利益受到侵害遭受精神痛苦,通過金錢賠償的方式對其給予精神撫慰。非法使被監護人脫離監護侵害了監護關系這種身份利益,若造成了嚴重精神損害,依照民法典第1183條關于“侵害自然人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規定,人民法院應當支持監護人和被監護人提出的精神損害賠償請求;但非法使被監護人脫離監護構成刑事犯罪的,應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的有關規定處理。
對于如何認定非法使被監護人脫離監護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理論與實踐中存在不同觀點。有意見認為,非法使被監護人脫離監護即構成嚴重精神損害。我們認為,這種意見對精神損害的認定標準失之過寬。民法典第1183條關于精神損害賠償的規定,體現了防止精神損害賠償被濫用的立法精神。為嚴格確立非法使被監護人脫離監護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認定標準,《解釋》第2條規定:“非法使被監護人脫離監護,導致父母子女關系或者其他近親屬關系受到嚴重損害的,應當認定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嚴重精神損害”。審判實踐中,可綜合脫離監護的時間、使近親屬出現精神疾患等因素作出認定。此條規定中的父母子女關系,不僅包括親子關系,還包括形成撫養教育關系的繼父母子女關系和養父母子女關系。
3.明確依法支持權利人合并請求賠償人身損害與尋親費用
非法使被監護人脫離監護可能同時造成被監護人死亡。作為近親屬的監護人在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合并主張賠償人身損害和尋親費用的,人民法院應否一并支持,審判實踐中存在爭議。《解釋》第3條本著快捷解決糾紛、保障權利人及時受償的考慮,明確規定依法支持賠償權利人合并請求賠償人身損害和尋親費用。
問題四:勞動力異地流動、家庭結構變化帶來了父母教養子女的現實困難,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問題引起社會廣泛關注,校園欺凌等違法犯罪也有發生。《解釋》多個條文有針對性地規范被監護人侵權的責任承擔問題。請您介紹一下相關內容和基本精神。
答:未成年人是祖國的未來、民族的希望,黨和國家歷來高度重視未成年人保護事業。習近平總書記深刻指出,“十年樹木,百年樹人,祖國的未來屬于下一代。做好關心下一代工作,關系中華民族偉大復興”,明確要求“對損害少年兒童權益、破壞少年兒童身心健康的言行,要堅決防止和依法打擊”。“校園欺凌”“校鬧”問題,農村留守兒童、異地流動兒童和離異重組家庭未成年子女權益維護和健康成長問題,受到社會廣泛關注。
針對民法典中監護人責任,教唆、幫助侵權責任和教育機構責任適用中的爭議,《解釋》明確了4個問題:
1.明確被監護人侵權,監護人承擔全部責任而非補充責任,不以被監護人本人有財產來認定被監護人擔責
針對學理與實務中關于民法典第1188條規定的監護人責任是補充責任還是全部賠償責任的爭議,《解釋》明確規定,被監護人侵權,由監護人承擔侵權人應承擔的全部賠償責任。被監護人無論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還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均不得因其本人有財產而承擔侵權責任。這一規定,彰顯了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和輕裝前行的司法理念。
在非近親屬擔任監護人且被監護人本人有財產的情況下,完全由監護人擔責可能導致非近親屬不愿擔任監護人,這不利于未成年人的成長。為解決上述問題,從公平角度考量,依照民法典第1188條第2款“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的規定,《解釋》第5條規定,人民法院在判令監護人擔責的同時,應當在判決中明確“賠償費用可以先從被監護人財產中支付,不足部分由監護人支付”。
同時,為保證被監護人健康成長,《解釋》對從被監護人的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作出限定,規定“應當保留被監護人所必需的生活費和完成義務教育所必需的費用”。
針對行為人在侵權行為發生時不滿十八周歲,被訴時已滿十八周歲的情況,《解釋》第6條調整了既往裁判標準,明確仍由原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并協調規定了賠償費用支付問題。征求意見過程中,有意見建議依照民法典第18條第2款的規定,明確行為人在侵權行為發生時已滿十六周歲未滿十八周歲,但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由行為人承擔侵權責任。但經廣泛征求意見,普遍認為,民法典第18條第2款有關十六周歲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的規定,是為了保護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未成年人,使他們參與的正常民事法律關系處于穩定狀態,該規定一般適用于民事法律行為領域,不適用于侵權責任領域。如果規定這部分未成年人還要承擔侵權責任,與立法保護未成年人的精神不符。據此,《解釋》未采納相關建議。
2.明確未成年子女侵權,由父母共同承擔責任,未與未成年人形成撫養教育關系的繼父母不承擔監護人的侵權責任,由該子女的生父母承擔責任
我們根據民法典的精神對既往裁判規則作出相應調整和補充。
關于未成年子女侵權的父母責任。依照民法典第26條、第27條以及第1068條的規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損害的,父母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民法典有關監護人責任的規定并未明確父與母之間的責任形態,《解釋》參照夫妻共同債務的立法精神,在第7條明確規定:“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損害,被侵權人請求父母共同承擔侵權責任的,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一千零六十八條以及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的規定予以支持”。
關于未成年子女侵權的離異夫妻責任。審判實踐中,未成年子女侵權的,離異夫妻一方往往以未與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為由主張自己不承擔責任或者少承擔責任。以前,司法實踐依照“與子女共同生活”標準來判定離異夫妻的責任,會導致不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疏于履行監護職責。依照民法典第1084條的規定,離婚后父母對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據此,《解釋》第8條第1款明確,夫妻離婚后,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損害,被侵權人請求離異夫妻共同承擔侵權責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一方以未與該子女共同生活為由主張不承擔或者少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考慮到夫妻離異后財產進行了分割,雙方對撫養子女一般會作出約定,《解釋》第8條第2款規定了離異夫妻對外承擔責任后的內部求償規則,“離異夫妻之間的責任份額,可以由雙方協議確定;協議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雙方履行監護職責的約定和實際履行情況等確定。實際承擔責任超過自己責任份額的一方向另一方追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關于未成年子女侵權的繼父母責任。夫妻離異后再婚,再婚相對方與未成年人形成繼父母子女關系。依照民法典第1072條第2款的規定,繼父或者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民法典有關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未成年人受繼父母撫養教育成立了監護關系,但并不因此免除生父母的監護職責,對于未成年人侵權應如何協調生父母責任與繼父母責任,實務中爭議較大,處理糾紛時應進行“個案考量”和“利益平衡”,不宜一刀切。因此,《解釋》第9條僅針對未成年子女與繼父母未形成撫養教育關系的情形作出規定,明確未與該子女形成撫養教育關系的繼父或者繼母不承擔監護人的侵權責任,由該子女的生父母承擔侵權責任。
3.明確被監護人侵權,受托履行監護職責的人在過錯范圍內與承擔全部責任的監護人共同承擔責任,產生責任重合;教唆、幫助未成年人侵權的,監護人在過錯范圍內與承擔全部責任的教唆人、幫助人共同承擔責任,產生責任重合。但是,責任主體實際支付的賠償費用總和不應超出被侵權人應受償的損失數額。目的是在利益衡量的基礎上保障被侵權人充分受償
民法典第1189條規定了委托監護關系中的侵權責任,第1169條第2款規定了教唆、幫助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侵權的民事責任。法律適用中的主要爭議為,委托監護關系中受托履行監護職責的人承擔的與過錯相應的責任,教唆、幫助侵權中監護人承擔的與過錯相應的責任,實務中應如何據此認定民事責任。《解釋》第10條、第12條對相關爭議的裁判標準予以了明確。
關于受托人承擔責任應否限定于有償受托的問題。《解釋》制定過程中,有觀點認為無償看管孫輩的祖輩不應對被監護人的侵權行為承擔責任。經廣泛征求意見,我們目前的傾向性意見為,排除無償受托人擔責限縮了民法典第1189條規定的適用范圍,不利于保障被侵權人充分受償,也不符合強化監護職責履行的立法精神。為此,《解釋》對這種意見未予采納。實踐中,可綜合過錯情況,合理界定情誼行為與無償受托的區別等來妥善認定無償受托人的責任。
關于受托人的過錯認定問題。審判實踐中應具體分析,綜合被侵權人的人身財產權益,被監護人的年齡、性格和過往表現等自身特點,健康自由發展空間,教育義務履行情況,受托人的履行成本等因素,對受托人的過錯作出認定。
此外,《解釋》對教唆、幫助未成年人侵權的行為持嚴格否定立場,明確教唆人、幫助人承擔責任不以明知被教唆、幫助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為前提。
4.明確學生在校內遭受校外人員人身損害的,實施侵權行為的第三人為第一責任主體,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教育機構承擔順位在后的補充責任;第三人不確定的,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教育機構先行承擔責任,并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民法典第1201條規定了學生在校內遭受校外人員人身損害的責任承擔。針對審判實踐中反映的實體與程序問題,《解釋》第14條作出規定:
一是被侵權人可一并起訴實施侵權行為的第三人和教育機構。無須被侵權人先行起訴、強制執行第三人財產后再就賠償不能部分起訴請求教育機構承擔責任。目的是減輕當事人訴累,保障被侵權人及時獲得救濟。
二是如果訴訟時實施侵權行為的第三人能夠確定,一般不單獨列教育機構為被告。人民法院應當向原告釋明申請追加實施侵權行為的第三人為共同被告。第三人和教育機構作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在判決中應體現教育機構承擔補充責任的在后執行順位,即明確“教育機構在人民法院就第三人的財產依法強制執行后仍不能履行的范圍內,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補充責任”。
三是訴訟時無法確定第三人的,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教育機構可以先行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責任。教育機構承擔責任后向已經確定的第三人追償的,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1201條的規定予以支持。
問題五:《解釋》第17條有關工作人員犯罪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責任的規定,在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中受到廣泛關注。請您介紹一下這條規定的有關情況?
答:工作人員在執行工作任務中實施違法犯罪行為,造成公私財產損失的情況時有發生。刑事案件認定工作人員構成自然人犯罪后,因財產損失較大,存在被害人難以通過刑事追繳、退賠獲得足額賠償的情況。為彌補損失,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往往以工作人員所在用人單位為被告提起民事訴訟,請求用人單位依照民法典第1191條用人單位責任的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解釋》第17條明確,工作人員在執行工作任務中實施的違法行為造成他人損害,構成自然人犯罪的,工作人員承擔刑事責任不影響用人單位依法承擔民事責任。依照民法典第1191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在刑事案件中已完成的追繳、退賠可以在民事判決書中明確并扣減,也可以在執行程序中予以扣減。這一規定包含三層含義:
一是明確工作人員自然人犯罪不當然影響用人單位民事責任的認定。工作人員在執行工作任務中實施的違法行為造成他人損害,構成自然人犯罪,刑事法律關系中的責任主體是工作人員個人,民事法律關系中的責任主體是用人單位,由于責任主體不同,不屬于同一法律事實。當然,如果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構成非法集資類犯罪,則應依照民間借貸等相關司法解釋的特殊規定,依法確定是否受理對用人單位提起的民事訴訟。
二是明確只有工作人員的犯罪是在執行工作任務中實施的行為,人民法院才能依照民法典第1191的規定認定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由于該條規定是對民法典第1191條用人單位責任的解釋,其題中應有之義是,如果工作人員的犯罪行為不是在執行工作任務中實施的違法行為,則人民法院不能依照民法典第1191條用人單位責任的規定來判令用人單位為工作人員的致害行為承擔完全替代賠償責任。審判實踐中應注意的是,工作人員的犯罪行為雖不是在執行工作任務中實施,但用人單位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人民法院應根據用人單位的過錯程度和原因力大小,依照民法典第1165條的規定認定用人單位的民事責任。審判實踐中,可以根據行為的內容、時間、地點、場合、行為之名義、行為的受益人以及是否與用人單位的意志有關等因素,綜合認定工作人員是否在執行工作任務中實施違法行為。
三是明確用人單位承擔責任的范圍與刑事案件中追繳、退賠的關系。實務中對此問題存在不同意見。有意見認為,民事判決的賠償范圍應扣除刑事判決退賠被害人損失部分。而論證過程中相對集中的意見為,刑事責任的承擔不妨礙民事責任的認定,而且責任的認定與實際執行應予以區分。刑法第64條是關于對犯罪所得財物如何執行處理的規定,而并非就刑事責任與民事責任關系的規定。因此,刑事判決追繳、退賠被害人損失不妨礙民事判決對于賠償范圍的認定。如果犯罪所得已在刑事案件中返還了被害人,可以在實際執行時予以扣減。據此,《解釋》第17條明確,用人單位依法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在刑事案件中已完成的追繳、退賠可以在民事判決書中明確并扣減,也可以在執行程序中予以扣減。
問題六:民法典侵權責任編專章六個條文規定了產品責任。《解釋》規定了有關產品責任的一個條文,將缺陷產品造成的產品自身損害認定為產品責任的賠償范圍。請您介紹一下有關考慮?
答:產品責任是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時相關責任主體應承擔的侵權責任。缺陷產品造成他人損害的事實,包括人身損害和財產損害。對于產品責任中財產損害的范圍,普遍認同包括缺陷產品以外的其他財產的損失,但對是否包括產品自損,立法過程中和司法實務中都存在一定爭議。
一種意見認為,多數國家產品責任中的財產損害僅指缺陷產品以外的其他財產損害,不包括產品自損。產品質量法第41條關于“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產品以外的其他財產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規定,也采取了同樣的立法例。缺陷產品造成產品自損的,屬于合同責任問題,應當通過合同解決,缺陷產品以外的其他財產損害,才是產品責任中所稱的財產損害。另一種意見認為,財產損害應當包括產品自損。
針對產品自損是否屬于產品責任中的財產損害這一爭議,《解釋》第19條對此作出了明確規定,采納了上述第二種意見,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買受人財產損害,買受人請求產品的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賠償缺陷產品本身損害以及其他財產損害的,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二條、第一千二百零三條的規定予以支持”。
作出上述規定的主要考慮:一方面是貫徹立法精神。民法典第1202條“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規定中的“他人損害”,就包括了產品自損。相對于產品質量法,民法典是新法,《解釋》第19條的規定是對民法典立法精神的具體闡釋。另一方面是立足國情。對缺陷產品財產損害事實的認定,應當立足于我國國情從保護消費者角度作出解釋,以符合人民群眾對缺陷產品造成財產損害的一般認識。對于消費者而言,購買的產品本身存在缺陷造成了產品自損,從合同責任角度,產品的銷售者要承擔瑕疵擔保責任;從侵權責任角度,產品自損系因產品缺陷引起,給消費者造成了財產損失,將其認定為缺陷產品造成的財產損害,消費者可以通過提起一個侵權責任糾紛訴訟,一并主張賠償產品自損以及缺陷產品以外的其他財產損害,有利于及時、便捷地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若將產品自損排除在產品侵權損害事實之外,則消費者的損害僅通過侵權責任糾紛訴訟無法完全填補,這不符合減少當事人訴累、及時便捷化解矛盾糾紛的司法理念。
最高人民法院在指導地方法院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時也曾提出指導意見,認為機動車自身缺陷導致交通事故的財產損害,包括機動車自損。《解釋》第19條的精神也體現了對既往裁判規則的承繼,維持規則穩定。
問題七:在民法典高空拋擲物、墜落物致害責任規定的基礎上,《解釋》又有兩個條文對該責任作出進一步規定。請您介紹一下相關規定所要解決的主要問題?
答:現代城市高樓林立,建筑物上的拋擲物、墜落物致人損害的事件時有發生,對“頭頂上的安全”構成重大威脅,被稱為“懸在城市上空的痛”。
民法典在全面總結侵權責任法實踐經驗的基礎上,第1254條從五個方面對高空拋擲物、墜落物致害責任作出規范。實踐中,對相關條款的協調適用存在一些爭議。較為突出的是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筑物管理人和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的責任順位、追償問題。
我們在總結“重慶煙灰缸案”“濟南菜板案”等審判經驗的基礎上,在《解釋》第24條、第25條作出相關規定,著力使民法典的法律規定在司法實務中落地落實。
1.明確規定高空拋擲物、墜落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具體侵權人是第一責任主體,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物業服務企業承擔順位在后的補充責任
依照民法典第1254條第1款的規定,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中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同時,該條第2款規定,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筑物管理人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高空拋擲物、墜落物造成他人損害,違反該項義務應依法承擔侵權責任。在具體侵權人和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筑物管理人作為共同被告時,應如何界定和劃分兩個責任主體間的民事責任,民法典第1254條并未明確。《解釋》第24條對此予以明確,即具體侵權人是第一責任主體,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筑物管理人在人民法院就具體侵權人的財產依法強制執行后仍不能履行的范圍內,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補充責任。這是因為,高空拋擲物、墜落物造成他人損害的行為由第三人實施,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筑物管理人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依照民法典第1198條第2款的規定,應當由安全保障義務人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補充責任。
2.明確規定無法確定高空拋擲物、墜落物致害的具體侵權人的,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筑物管理人先行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責任。被侵權人其余部分的損害,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適當補償。上述責任主體承擔責任后有權向將來確定的具體侵權人追償
民法典第1254條第1款還規定,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審判實踐中,高空拋擲物、墜落物致害的具體侵權人有時確實難以確定。此種情形下,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與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筑物管理人之間如何劃分責任,民法典第1254條亦未明確。《解釋》第25條對此予以了明確:第一,訴訟中無須等待具體侵權人查明;第二,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筑物管理人先于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擔責任。承擔責任的范圍應與其過錯程度相適應;第三,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筑物管理人承擔責任后,被侵權人仍有損害未得到填補的,被侵權人其余部分的損害,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適當補償。對于民法典第1254條第1款規定的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的補償范圍,審判實踐中存在爭議。我們結合既往判決和執行情況,目前采納了“適當補償”的意見,以兼顧權益救濟和保障公平;第四,明確了物業服務企業、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擔責任后有權向具體侵權人追償。依照民法典第1198條第2款規定,安全保障義務人承擔補充責任后享有向實施侵權行為的第三人追償的權利。民法典第1254條第1款也規定,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補償后,有權向侵權人追償。《解釋》第25條第2款據此明確,具體侵權人確定后,已經承擔責任的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筑物管理人、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向具體侵權人追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五,明確“具體侵權人難以確定”的時間標準。實踐中,為解決高空拋擲物、墜落物致害的具體侵權人難以查明的問題,民法典第1254條第3款規定,公安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本著確保被侵權人及時填補損害的宗旨,《解釋》第25條明確,經公安等機關調查,在民事案件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仍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審理相關案件并確定相關責任主體的民事責任。
問題八:您提到了民法典侵權責任編中有關“相應的責任”的法律規定,《解釋》中有多個條文對“相應的責任”作出進一步規定。請您對其具體闡釋一下。
答:這確實是一個需要闡明的問題。民法典侵權責任編多處規定“相應的責任”,比如委托監護關系中受托人承擔的相應的責任,教唆、幫助侵權中監護人承擔的相應的責任,勞務派遣關系中勞務派遣單位承擔的相應的責任,承攬關系中定作人承擔的相應的責任等。如何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確定各民事主體的民事責任,是審判實務中應予統一的問題。
民法典有關“相應的責任”的規定,均涉及兩個以上的責任主體。對于多數人侵權的侵權責任形態,民法典明文規定了按份責任、連帶責任、補充責任,在產品侵權等具體法律條文中體現了侵權行為法學理上的不真正連帶責任。《解釋》制定過程中,我們認真研究、廣泛征求意見并積極與立法機關溝通,在正確區分侵權行為法中數人侵權的不同責任形態的基礎上,堅持比例原則、利益衡量,《解釋》在關于委托監護,教唆、幫助侵權,勞務派遣,承攬人、定作人侵權,投保義務人與交通事故責任人不是同一人時的責任承擔等5個具體條文中,從與過錯相應的角度作了務實的處理。
剛才,我在第四個問題中,通過對委托監護責任,教唆、幫助侵權責任的說明也簡要進行了闡述。這里我仍以民法典第1189條委托監護的規定為例。依照委托監護責任的法律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監護人將監護職責委托給他人的,監護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受托人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責任”。可見,監護人和有過錯的受托人都是責任主體。
其一,監護人將監護職責委托給他人履行,并不發生監護職責的移轉。監護人仍是履行監護職責的主體,應依照民法典關于監護人責任的規定,對被監護人的侵權行為承擔全部替代賠償責任。受托人的過錯并不因此減少監護人的責任。
其二,被侵權人可以任意選擇由誰承擔責任。受托人承擔過錯責任并不以監護人先行承擔責任為前提,受托人的責任亦不符合補充責任的特征。
其三,在連帶責任法定化背景下,受托人的相應過錯責任不宜解釋為比例連帶責任。
在比較、區分不同責任的情況下,《解釋》適當借鑒不真正連帶責任原理,第10條第1款首先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被侵權人合并請求監護人和受托履行監護職責的人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民法典第1189條的規定,監護人承擔侵權人應承擔的全部責任;受托人在過錯范圍內與監護人共同承擔責任。通俗地講就是,一個責任主體在過錯比例范圍內承擔的責任,與另一個承擔全部責任的主體所承擔的責任部分重合,執行中根據各個責任主體的責任范圍和責任財產情況,協調處理執行數額。為避免“過錯范圍內共同承擔責任”的規定產生賠償范圍超出100%的誤解,《解釋》明確:“責任主體實際支付的賠償費用總和不應超出被侵權人應受償的損失數額”。應強調的是,這里規定的共同承擔責任,不是兩個以上的責任主體根據各自過錯大小按份承擔相應的責任,若監護人在訴訟中主張與有過錯的受托人對外按份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多個責任主體共同對外承擔責任后,如何處理相互之間的內部求償問題,《解釋》起草過程中爭議很大。《解釋》在堅持“過錯終局”求償規則的基礎上具體分析“相應的責任”的不同法律規定情形,對內部求償規則作出了一定的區分,確保司法解釋與立法精神一致。具體為:一是對監護人和受托人之間的內部求償,指引參照適用民法典第929條關于委托合同內部求償的規定。二是鼓勵相應責任主體積極履行賠付義務,若其自愿支付超出自己相應責任的賠償費用的,人民法院應支持該責任主體就超出自己相應責任的部分向其他責任主體追償。鑒于勞務派遣和承攬屬于合同關系,故內部追償規則應堅持當事人約定優先原則。
《解釋》施行后,我們將就《解釋》適用加強指導,確保案件審理中正確適用相關規則。同時,我們將強化審判經驗的研究總結和典型案例的宣傳,更好地貫徹落實民法典精神。

來源:人民法院新聞傳媒總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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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律師分享:最高法院發布《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的解釋(一)》 http://www.tkselect.com/?p=13214 Fri, 27 Sep 2024 02:26:25 +0000 http://www.tkselect.com/?p=13214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的解釋(一)》已于2023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909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4年9月27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2024年9月25日

法釋〔2024〕12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侵權責任編的解釋(一)

(2023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909次會議通過,自2024年9月27日起施行)

為正確審理侵權責任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結合審判實踐,制定本解釋。

第一條? 非法使被監護人脫離監護,監護人請求賠償為恢復監護狀態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等財產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條? 非法使被監護人脫離監護,導致父母子女關系或者其他近親屬關系受到嚴重損害的,應當認定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嚴重精神損害。

第三條? 非法使被監護人脫離監護,被監護人在脫離監護期間死亡,作為近親屬的監護人既請求賠償人身損害,又請求賠償監護關系受侵害產生的損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第四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被侵權人請求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或者合并請求監護人和受托履行監護職責的人承擔侵權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將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列為共同被告。

第五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被侵權人請求監護人承擔侵權人應承擔的全部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并在判決中明確,賠償費用可以先從被監護人財產中支付,不足部分由監護人支付。

監護人抗辯主張承擔補充責任,或者被侵權人、監護人主張人民法院判令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從被監護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的,應當保留被監護人所必需的生活費和完成義務教育所必需的費用。

第六條? 行為人在侵權行為發生時不滿十八周歲,被訴時已滿十八周歲的,被侵權人請求原監護人承擔侵權人應承擔的全部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并在判決中明確,賠償費用可以先從被監護人財產中支付,不足部分由監護人支付。

前款規定情形,被侵權人僅起訴行為人的,人民法院應當向原告釋明申請追加原監護人為共同被告。

第七條? 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損害,被侵權人請求父母共同承擔侵權責任的,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一千零六十八條以及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的規定予以支持。

第八條? 夫妻離婚后,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損害,被侵權人請求離異夫妻共同承擔侵權責任的,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八條、第一千零八十四條以及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的規定予以支持。一方以未與該子女共同生活為由主張不承擔或者少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離異夫妻之間的責任份額,可以由雙方協議確定;協議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雙方履行監護職責的約定和實際履行情況等確定。實際承擔責任超過自己責任份額的一方向另一方追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九條? 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損害的,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未與該子女形成撫養教育關系的繼父或者繼母不承擔監護人的侵權責任,由該子女的生父母依照本解釋第八條的規定承擔侵權責任。

第十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被侵權人合并請求監護人和受托履行監護職責的人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九條的規定,監護人承擔侵權人應承擔的全部責任;受托人在過錯范圍內與監護人共同承擔責任,但責任主體實際支付的賠償費用總和不應超出被侵權人應受償的損失數額。

監護人承擔責任后向受托人追償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九條的規定處理。

僅有一般過失的無償受托人承擔責任后向監護人追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一條? 教唆、幫助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侵權行為,教唆人、幫助人以其不知道且不應當知道行為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為由,主張不承擔侵權責任或者與行為人的監護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二條? 教唆、幫助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侵權行為,被侵權人合并請求教唆人、幫助人以及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教唆人、幫助人承擔侵權人應承擔的全部責任;監護人在未盡到監護職責的范圍內與教唆人、幫助人共同承擔責任,但責任主體實際支付的賠償費用總和不應超出被侵權人應受償的損失數額。

監護人先行支付賠償費用后,就超過自己相應責任的部分向教唆人、幫助人追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三條? 教唆、幫助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侵權行為,被侵權人合并請求教唆人、幫助人與監護人以及受托履行監護職責的人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本解釋第十條、第十二條的規定認定民事責任。

第十四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教育機構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損害,第三人、教育機構作為共同被告且依法應承擔侵權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在判決中明確,教育機構在人民法院就第三人的財產依法強制執行后仍不能履行的范圍內,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補充責任。

被侵權人僅起訴教育機構的,人民法院應當向原告釋明申請追加實施侵權行為的第三人為共同被告。

第三人不確定的,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教育機構先行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責任;教育機構承擔責任后向已經確定的第三人追償的,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條的規定予以支持。

第十五條? 與用人單位形成勞動關系的工作人員、執行用人單位工作任務的其他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被侵權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請求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個體工商戶的從業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適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認定民事責任。

第十六條? 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被侵權人合并請求勞務派遣單位與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承擔侵權人應承擔的全部責任;勞務派遣單位在不當選派工作人員、未依法履行培訓義務等過錯范圍內,與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共同承擔責任,但責任主體實際支付的賠償費用總和不應超出被侵權人應受償的損失數額。

勞務派遣單位先行支付賠償費用后,就超過自己相應責任的部分向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追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七條? 工作人員在執行工作任務中實施的違法行為造成他人損害,構成自然人犯罪的,工作人員承擔刑事責任不影響用人單位依法承擔民事責任。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在刑事案件中已完成的追繳、退賠可以在民事判決書中明確并扣減,也可以在執行程序中予以扣減。

第十八條? 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造成第三人損害的,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的規定認定承攬人的民事責任。

被侵權人合并請求定作人和承攬人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條的規定,造成損害的承攬人承擔侵權人應承擔的全部責任;定作人在定作、指示或者選任過錯范圍內與承攬人共同承擔責任,但責任主體實際支付的賠償費用總和不應超出被侵權人應受償的損失數額。

定作人先行支付賠償費用后,就超過自己相應責任的部分向承攬人追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九條?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買受人財產損害,買受人請求產品的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賠償缺陷產品本身損害以及其他財產損害的,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二條、第一千二百零三條的規定予以支持。

第二十條? 以買賣或者其他方式轉讓拼裝或者已經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轉讓人、受讓人以其不知道且不應當知道該機動車系拼裝或者已經達到報廢標準為由,主張不承擔侵權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一條? 未依法投保強制保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投保義務人和交通事故責任人不是同一人,被侵權人合并請求投保義務人和交通事故責任人承擔侵權責任的,交通事故責任人承擔侵權人應承擔的全部責任;投保義務人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與交通事故責任人共同承擔責任,但責任主體實際支付的賠償費用總和不應超出被侵權人應受償的損失數額。

投保義務人先行支付賠償費用后,就超出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部分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二條? 機動車駕駛人離開本車后,因未采取制動措施等自身過錯受到本車碰撞、碾壓造成損害,機動車駕駛人請求承保本車機動車強制保險的保險人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以及承保本車機動車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的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可以依據機動車車上人員責任保險的有關約定支持相應的賠償請求。

第二十三條? 禁止飼養的烈性犬等危險動物造成他人損害,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主張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四條? 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筑物管理人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具體侵權人、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筑物管理人作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第二款、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的規定,在判決中明確,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筑物管理人在人民法院就具體侵權人的財產依法強制執行后仍不能履行的范圍內,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補充責任。

第二十五條? 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筑物管理人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經公安等機關調查,在民事案件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仍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筑物管理人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責任。被侵權人其余部分的損害,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適當補償。

具體侵權人確定后,已經承擔責任的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筑物管理人、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向具體侵權人追償的,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第二款、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予以支持。

第二十六條? 本解釋自2024年9月27日起施行。

本解釋施行后,人民法院尚未審結的一審、二審案件適用本解釋。本解釋施行前已經終審,當事人申請再審或者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適用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規定。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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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大型企業與中小企業約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項為付款前提條款效力問題的批復》發布 http://www.tkselect.com/?p=12986 Fri, 30 Aug 2024 02:15:39 +0000 http://www.tkselect.com/?p=12986 保護中小企業的合法權益
促進各經營主體公平參與市場競爭
——《關于大型企業與中小企業約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項為付款前提條款效力問題的批復》正式發布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進一步解決企業賬款拖欠問題,保障中小企業公平參與市場競爭,依法維護企業合法權益,提振經營主體信心,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制定了《關于大型企業與中小企業約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項為付款前提條款效力問題的批復》(以下簡稱《批復》),于今日正式發布。這是最高人民法院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清理企業拖欠賬款決策部署的一項重要司法舉措。《批復》對大型企業和中小企業之間以第三方支付款項作為付款條件的約定,在效力上予以否定性評價,并對相關條款無效后如何確定付款期限和違約責任作出規定,體現了依法保障中小企業公平參與市場競爭,維護中小企業合法權益的鮮明態度,對防范化解金融風險、促進矛盾糾紛實質性化解具有重要意義。
據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負責人介紹,近年來,雖然陸續出臺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等法規,對防范治理大企業拖欠中小企業賬款行為進行約束,但大型企業拖欠中小企業賬款問題仍然比較突出,尤其是大型企業在建設工程施工、采購商品或者服務等合同中,常與中小企業簽訂合同約定在收到第三方(業主或上游采購方)向其支付的款項后再向中小企業付款,或約定按照第三方向其撥付的進度款比例向中小企業支付款項,這類以第三方支付款項作為付款前提的“背靠背”條款,是引發相關款項支付糾紛的重要原因。
這類條款本質上是將第三方付款風險轉嫁給下游供應商或者施工方,對于依約全面履行了合同義務的守約方而言,明顯有失公允。一方面,中小企業市場競爭力普遍不強,交易過程中往往處于弱勢地位,缺乏與大型企業進行平等協商談判的能力,往往出于生存考慮不得不同意此類不合理的交易條件,難以體現中小企業的真實意愿,發生爭議也不敢采取投訴、司法手段維權。另一方面,基于信息不對稱的原因,中小企業通常無法及時了解大型企業與第三方(往往是機關、事業單位)之間合同的履行情況,難以對第三方的付款風險進行把控,由其承擔第三方不及時付款的風險亦不符合合理的風險負擔原則。近年來,隨著欠款規模不斷增長、賬期持續拉長,中小企業面臨的賬款回收壓力、訴訟周期成本等已成為影響其生存和發展的重要障礙,甚至瀕臨破產。此類條款亦與國家關于改善中小企業經營環境,保障中小企業公平參與市場競爭,維護中小企業合法權益的宏觀政策導向不符。
從調研中了解的情況看,由于現行法律法規對此缺乏明確處罰措施,給相關部門的行政執法帶來困難,中小企業擔心“贏了官司丟了業務”,輕易也不愿不敢采取司法手段維權。從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看,因法律、行政法規沒有對該類條款的效力問題加以明文規定,導致具體案件辦理過程中理解不同,案件裁判標準不統一,裁判結果亦有較大差異,亟待對相關條款的效力認定、裁判標準予以統一。2024年1月,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就審理買賣合同、建設工程合同等合同類糾紛案件中,當事人普遍約定的此類條款效力問題,向最高人民法院報送了《關于合同糾紛案件中“背靠背”條款效力的請示》。
為更好指導各級人民法院妥善審理此類糾紛案件,最高人民法院與工業和信息化部聯合進行調研,梳理實踐中拖欠中小企業賬款情況,以及相關合同條款的主要表現形式。根據調研中了解的情況,最高人民法院研究起草了《批復(征求意見稿)》,并與相關部門多次溝通、聽取意見后,經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審議通過。《批復》的及時發布,有利于推動解決大型企業拖欠中小企業賬款問題,對于暢通中小企業司法救濟渠道,統一案件裁判標準,激發市場活力均具有重要意義。
《批復》共計2條,分別就大型企業與中小企業約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項為付款前提條款效力、認定合同約定條款無效后如何合理確定付款期限及相應的違約責任兩個方面的法律適用問題進行了規定。對《批復》內容的理解,可以從四個方面加以把握:
一是適用范圍問題。《批復》適用的案件類型范圍為合同糾紛,合同主體方面,主要是指大型企業與中小企業之間簽訂的合同。關于大型企業、中小企業的認定標準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第二條、《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第三條對大型企業、中小企業有明確界定標準,可作為司法實踐的認定依據。在合同類型方面,《批復》列舉了建設工程施工、采購貨物或者服務等典型的合同類型,這也是當前問題比較集中的領域。在合同約定內容方面,主要表現為約定大型企業以收到業主或上游采購方等第三方向其支付的款項作為向中小企業付款前提的條款,實踐中約定的按照第三方向大型企業撥付的進度款比例向中小企業支付款項等不合理交易條件的,也應包括在內。從案件審理情況看,類似的約定方式可能有多種表現形式,但其本質都是大型企業不承擔其交易對手方的違約風險或破產風險,而是將風險轉嫁給中小企業。審判工作中,可以從這一方面把握《批復》所適用的不合理交易條件,以便在最大范圍內解決中小企業賬款拖欠問題。此外,我們注意到,實踐中政府機關、事業單位與中小企業簽訂的合同中,也存在約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項為付款前提條款,并因此拖欠中小企業款項的情形。鑒于《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中對機關、事業單位從中小企業采購貨物、工程、服務的預算執行、政府投資項目不得墊資建設、付款期限等均有明確規定,故《批復》未將其納入規范范圍。對此類案件,應直接適用《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的相關規定加以處理。
二是條款效力問題。《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第六條規定大型企業不得要求中小企業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條件和違約責任等交易條件,不得違約拖欠中小企業款項,第八條規定大型企業應當合理約定付款期限并及時支付款項。上述規定雖然針對的是合同訂立后的履行行為,但其目的在于促進大型企業及時支付中小企業賬款,保障中小企業公平參與市場競爭,維護中小企業依法獲得款項支付的合法權益,在性質上應當屬于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強制性規定。因此,大型企業與中小企業約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項為付款前提的條款,實質是關于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條件的約定,顯然違反了《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上述條文規定,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此類條款應當認定無效。但此類條款被認定無效,不必然導致合同其他條款無效,在滿足其它支付條件情況下,大型企業應當履行合同義務,及時支付合同款項。
三是約定無效后的付款期限及違約責任問題。在上述有關付款期限、方式、條件的合同條款被認定無效后,關于付款期限的起算日,《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第八條第三款規定,合同約定采取履行進度結算、定期結算等結算方式的,付款期限應當自雙方確認結算金額之日起算;第九條規定約定以貨物等交付后經檢驗或者驗收合格作為支付款項條件的,付款期限應當自檢驗或者驗收合格之日起算,拖延檢驗或者驗收的,付款期限自約定的檢驗或者驗收期限屆滿之日起算。關于具體付款期限,考慮到實踐情況的復雜性,《批復》未予明確規定,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案件具體情況,結合行業規范、雙方交易習慣等,合理確定大型企業的付款期限。
在違約責任確定方面,為保障各經營主體之間的利益平衡,《批復》要求應當充分尊重經營主體的意思自治,如經營主體之間約定有利息計算標準的,應當按照約定處理。如果約定違法或者未約定的,應當在當事人請求的范圍內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計算。《批復》還明確大型企業違約責任的確定主要基于填補損失原則,如果大型企業以合同價款已包含對逾期付款補償為由要求減輕違約責任,人民法院應當依法進行審查,補償合理應當予以支持,確保實現各經營主體之間的利益平衡。
四是溯及力的問題。因《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從2020年9月1日開始施行,根據溯及力的一般原則,對于2020年9月1日之后大型企業和中小企業簽訂此類條款引發的糾紛案件,應當適用《批復》的規定。對于2020年9月1日前大型企業和中小企業簽訂此類條款引發的糾紛案件,雖然不能直接適用《批復》規定,但是最高人民法院處理該問題的態度是一貫的,為做好《批復》施行的銜接,最高人民法院將廣西某物資公司訴某工程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上海某建設公司訴上海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北京某建筑工程公司訴某建筑公司北京分公司、某建筑公司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案作為示范案例納入案例庫,以統一裁判尺度。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大型企業與中小企業約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項為付款前提條款效力問題的批復》已于2024年6月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921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4年8月27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4年8月27日
法釋〔2024〕11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大型企業與中小企業約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項為付款前提條款效力問題的批復

(2024年6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921次會議通過,自2024年8月27日起施行)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于合同糾紛案件中“背靠背”條款效力的請示》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一、大型企業在建設工程施工、采購貨物或者服務過程中,與中小企業約定以收到第三方向其支付的款項為付款前提的,因其內容違反《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第六條、第八條的規定,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認定該約定條款無效。
二、在認定合同約定條款無效后,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案件具體情況,結合行業規范、雙方交易習慣等,合理確定大型企業的付款期限及相應的違約責任。雙方對欠付款項利息計付標準有約定的,按約定處理;約定違法或者沒有約定的,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息。大型企業以合同價款已包含對逾期付款補償為由要求減輕違約責任,經審查抗辯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源?|?最高人民法院新聞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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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律師分享:最高人民法院出臺適用公司法時間效力司法解釋 http://www.tkselect.com/?p=12533 Mon, 01 Jul 2024 07:09:34 +0000 http://www.tkselect.com/?p=12533 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第二次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為解決公司法施行后新舊法律的銜接適用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法釋[2024]7號,以下簡稱《規定》),已于2024年6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922次會議通過,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規定》以習近平法治思想為指導,堅持問題導向,就當前人民法院審判工作中需要明確時間效力的情形作出具體規定。在堅持法不溯及既往原則的同時,為更好發揮公司法對經濟生活的規范引領作用,《規定》根據公司法條文修訂情況,區分實質性修改、新增規定和具體細化規定等不同情況,列舉了溯及適用的具體條文。全文共計八條,主要內容包括:公司法時間效力的一般規定及有利溯及規則、民事法律行為效力的有利溯及規則、合同履行的有利溯及規則、新增規定的空白溯及規則、細化規定的溯及適用規則、清算責任的法律適用、既判力優于溯及力規則、生效時間。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已于2024年6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922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4年6月29日

法釋〔2024〕7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

(2024年6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922次會議通過,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為正確適用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第二次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法律規定,就人民法院在審理與公司有關的民事糾紛案件中,涉及公司法時間效力的有關問題作出如下規定。

第一條? 公司法施行后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公司法的規定。

公司法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有規定的,適用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但是適用公司法更有利于實現其立法目的,適用公司法的規定:

(一)公司法施行前,公司的股東會召集程序不當,未被通知參加會議的股東自決議作出之日起一年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的,適用公司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

(二)公司法施行前的股東會決議、董事會決議被人民法院依法確認不成立,對公司根據該決議與善意相對人形成的法律關系效力發生爭議的,適用公司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

(三)公司法施行前,股東以債權出資,因出資方式發生爭議的,適用公司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

(四)公司法施行前,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因股權轉讓發生爭議的,適用公司法第八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

(五)公司法施行前,公司違反法律規定向股東分配利潤、減少注冊資本造成公司損失,因損害賠償責任發生爭議的,分別適用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二百二十六條的規定;

(六)公司法施行前作出利潤分配決議,因利潤分配時限發生爭議的,適用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二條的規定;

(七)公司法施行前,公司減少注冊資本,股東對相應減少出資額或者股份數量發生爭議的,適用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

第二條? 公司法施行前與公司有關的民事法律行為,依據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認定無效而依據公司法認定有效,因民事法律行為效力發生爭議的下列情形,適用公司法的規定:

(一)約定公司對所投資企業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對該約定效力發生爭議的,適用公司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

(二)公司作出使用資本公積金彌補虧損的公司決議,對該決議效力發生爭議的,適用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四條的規定;

(三)公司與其持股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公司合并,對合并決議效力發生爭議的,適用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九條的規定。

第三條? 公司法施行前訂立的與公司有關的合同,合同的履行持續至公司法施行后,因公司法施行前的履行行為發生爭議的,適用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因公司法施行后的履行行為發生爭議的下列情形,適用公司法的規定:

(一)代持上市公司股票合同,適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二款的規定;

(二)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取得該上市公司股份合同,適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

(三)股份有限公司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贈與、借款、擔保以及其他財務資助合同,適用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的規定。

第四條? 公司法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沒有規定而公司法作出規定的下列情形,適用公司法的規定:

(一)股東轉讓未屆出資期限的股權,受讓人未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關于轉讓人、受讓人出資責任的認定,適用公司法第八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

(二)有限責任公司的控股股東濫用股東權利,嚴重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利益,其他股東請求公司按照合理價格收購其股權的,適用公司法第八十九條第三款、第四款的規定;

(三)對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請求公司按照合理價格收購其股份的,適用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一條的規定;

(四)不擔任公司董事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執行公司事務的民事責任認定,適用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條的規定;

(五)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從事活動損害公司或者股東利益的民事責任認定,適用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的規定;

(六)不明顯背離相關當事人合理預期的其他情形。

第五條??公司法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已有原則性規定,公司法作出具體規定的下列情形,適用公司法的規定:

(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對股份轉讓作了限制規定,因該規定發生爭議的,適用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的規定;

(二)對公司監事實施挪用公司資金等禁止性行為、違法關聯交易、不當謀取公司商業機會、經營限制的同類業務的賠償責任認定,分別適用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條、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三條、第一百八十四條的規定;

(三)對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當謀取公司商業機會、經營限制的同類業務的賠償責任認定,分別適用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第一百八十四條的規定;

(四)對關聯關系主體范圍以及關聯交易性質的認定,適用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二百六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

第六條? 應當進行清算的法律事實發生在公司法施行前,因清算責任發生爭議的,適用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

應當清算的法律事實發生在公司法施行前,但至公司法施行日未滿十五日的,適用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清算義務人履行清算義務的期限自公司法施行日重新起算。

第七條? 公司法施行前已經終審的民事糾紛案件,當事人申請再審或者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適用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

第八條? 本規定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新聞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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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律師分享:臺灣地區民事判決在內地法院申請執行的正確路徑 http://www.tkselect.com/?p=12503 Tue, 25 Jun 2024 02:34:30 +0000 http://www.tkselect.com/?p=12503 隨著全球經濟的一體化趨勢,各地區之間的文化及人員交流日益增多,但不同法域之間的判決能否被對方承認與執行成為一個備受關注的問題。本文整理了臺灣地區民事判決在內地法院申請執行的重點和難點,供斟酌適用。
一、臺灣地區生效判決是否可以向內地法院申請執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認可和執行臺灣地區法院民事判決的規定》(以下簡稱“認可與執行規定”)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的規定,臺灣地區法院民事判決的當事人可作為申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認可和執行臺灣地區有關法院民事判決。但需要注意的是,申請執行的前置程序為認可程序,即需要先行向法院申請認可程序后,再申請執行程序。
二、臺灣地區民事判決的范圍
根據《認可與執行規定》第二條規定,臺灣地區法院民事判決包括臺灣地區法院作出的生效民事判決、裁定、和解筆錄、調解筆錄、支付命令等。
需要說明的是,刑事案件中作出的有關民事損害賠償的生效判決、裁定、和解筆錄亦適用《認可與執行規定》的規定。臺灣地區鄉鎮市調解委員會等出具并經臺灣地區法院核定,與臺灣地區法院生效民事判決具有同等效力的調解文書的,參照適用《認可與執行規定》的規定。
三、管轄法院
根據《認可與執行規定》第四條規定,申請認可臺灣地區法院民事判決的案件,由申請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或者被申請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財產所在地中級人民法院或者專門人民法院受理。
四、民事判決認可程序
(一)相關程序性事項
序號 程序名稱 具體要求
1 認可臺灣地區法院民事判決申請書 (一)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身份證件號碼、住址(申請人或者被申請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記明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姓名、職務)和通訊方式;

(二)請求和理由;

(三)申請認可的判決的執行情況;

(四)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2 受理程序 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申請后七日內立案,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裁定不予受理,同時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申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3 審理程序 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即適用普通程序。
4 審理周期 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報請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
5 救濟路徑 當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6 訴訟費用 申請認可和執行臺灣地區法院民事判決,應當參照《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規定,交納相關費用。
(二)其他注意事項
1.財產保全
根據《認可與執行規定》第十條及《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三條規定,申請人在提起民事判決認可申請之前或者申請之后,可以對被申請人的財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即可以提起訴前財產保全措施或訴中財產保全措施,以保障被認可的判決有財產可供執行。
2.訴訟周期
根據《認可與執行規定》第十四條規定,認可程序應當在6個月內審結,但不排除在訴訟過程中存在司法送達或調查取證時間,又因前述情況均不計入審限,故認可案件存在6個月未審結的可能性。
3.裁定不予認可的情形
臺灣地區法院民事判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不予認可:
(一)申請認可的民事判決,是在被申請人缺席又未經合法傳喚或者在被申請人無訴訟行為能力又未得到適當代理的情況下作出的;
(二)案件系人民法院專屬管轄的;
(三)案件雙方當事人訂有有效仲裁協議,且無放棄仲裁管轄情形的;
(四)案件系人民法院已作出判決或者中國大陸的仲裁庭已作出仲裁裁決的;
(五)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或者外國的法院已就同一爭議作出判決且已為人民法院所認可或者承認的;
(六)臺灣地區、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或者外國的仲裁庭已就同一爭議作出仲裁裁決且已為人民法院所認可或者承認的。
認可該民事判決將違反一個中國原則等國家法律的基本原則或者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予認可。
五、執行程序
根據《認可與執行規定》第十七條規定,經人民法院裁定認可的臺灣地區法院民事判決,與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決具有同等效力。故在經過人民法院裁定認可的臺灣地區法院民事判決,可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三條的規定,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來源:王一笑 王能海?裁判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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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律師分享:存款人死亡后,其名下存款如何支取? http://www.tkselect.com/?p=12426 Thu, 13 Jun 2024 01:42:33 +0000 http://www.tkselect.com/?p=12426 故人已逝,存款在銀行卻取不出來,現實生活中不少人遇到了這樣的情況。那么存款人去世后,存款究竟該如何取出?近日,福州市鼓樓區人民法院審結三起有關繼承的儲蓄存款合同糾紛案件。

老人猝離世?銀行拒取款

2022年12月,獨居老人柯某在家中逝世。柯某的父母早已去世,其也未婚無子女,后派出所聯系到其姐姐、妹妹和弟弟。三姐弟辦理柯某后事時,發現其在三家銀行皆有存款,但三姐弟向銀行申請取款未果。

三家銀行均表示,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執行〈儲蓄管理條例〉的若干規定》,應有儲蓄機構所在地公證處辦理的繼承權證明書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方可辦理過戶或支付手續。

因三姐弟并未向銀行提供公證書或法院裁判文書以證明繼承權,銀行無法對存款的繼承權作出判斷,遂拒絕了三人的取款要求。

公證優先選 訴訟一案佳

于是三姐弟向鼓樓法院起訴了三家銀行。在訴前調解階段,承辦法官向三原告的代理律師提議,通過辦理繼承公證或只需提起一個繼承糾紛案件也可以確認繼承權。代理律師表示,三原告辦好案件的委托手續后均不在國內,如需辦理繼承公證或重新提起繼承案由訴訟,極為不便。

最終,承辦法官依據戶籍信息、死亡證明等證據材料,確定被繼承人柯某沒有第一順位繼承人,第二順位繼承人僅有三原告,最終判令三家銀行將柯某名下存款支付給三原告。

柯家三姐弟的起訴經歷提醒繼承者們,提起非繼承案由的訴訟加重訴累,而繼承訴訟可以一案明權,只需通過一個案件即可獲得確認繼承權的依據。

已故存款人存款金額較大或非第一順位繼承人、公證遺囑指定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向銀行申請提取已故人存款時,需通過繼承公證程序或通過提起繼承訴訟的方式獲取確認繼承權的法定依據。

根據2024年4月26日發布的《關于優化已故存款人小額存款提取有關要求的通知》(簡稱“《通知》”),已故存款人的法定第一順位繼承人、其公證遺囑指定的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提取其存于某一家銀行不超過5萬元款項的,可簡化提款,即無需通過公證或訴訟確認繼承權,只需向存款所在銀行業金融機構提交以下材料:死亡證明等能夠證明已故存款人死亡事實的材料;居民戶口簿、結婚證、出生證明等能夠證明親屬關系的材料;提取申請人親筆簽名的承諾書。其中已故存款人的配偶、子女、父母還需提交居民戶口簿、結婚證、出生證明等能夠證明親屬關系的材料,已故存款人的公證遺囑指定的繼承人或受遺贈人還需提供指定提取申請人為已故存款人的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的公證遺囑。

同時,《通知》還明確了打入已故人存款賬戶的喪葬費、撫恤金可以全額簡化提取;明確了銀行可以為第一順位繼承人提供已故存款人死亡后以及死亡前6個月內的賬戶交易明細;明確了銀行存款、黃金積存產品以及國債、代銷理財產品可納入簡化提取范圍。

法官提醒

為使存款繼承更加便利,建議存款人將基本的資產情況告訴值得信賴的家人和子女,也可通過訂立遺囑的方式對財產進行提前分配,以避免非簡化提取路徑下繼承人公證難、訴訟難的情況發生。

來源 |?余樂雯(洪山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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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律師蔡思斌評析:探望權強制執行難不難,拒執能追究刑事責任么? http://www.tkselect.com/?p=12369 Wed, 05 Jun 2024 07:33:11 +0000 http://www.tkselect.com/?p=12369 4月初接了一個探望權糾紛案件,法院速度很快,法官也很給力,五月中旬即庭前調解成功,法官當庭送達民事調解書及法律文書生效證明。做律師二十幾年的我,有時還是很天真。就這樣以為雙方當事人就此案結事了,對方能看在孩子情面上,后續在探望權問題配合上肯定不成問題。

依據民事調解書內容,男方可以在每周六上午九點至女方處接出孩子,至晚上八點前將孩子送回女方處,女方對此有配合的義務。第一次,男方接出探望時還算順利,孩子也挺開心,直接跳上了男方車,后續男方開車帶著孩子去旁邊商場游玩時,女方及其父親全程跟隨。男方雖稍感不適,但考慮到第一次依據調解書來行使探望權利,也就忍下了。但不想上周六再次探望時,可能是女方做了孩子思想工作,這下孩子哭鬧著不肯讓男方接走,女方及女方父親表態在旁邊商場逛逛,不然就不讓男方將孩子帶走。這次男方有點火大了,孩子才三四歲,這明顯是女方私下教唆導致的,而且調解書明確約定男方有權帶走探望,怎么可能女方及其家人還要一直跟隨呢。

男方很生氣,立即找我咨詢探望權強制執行事宜。趁這個機會,蔡律師也將相關探望權強制執行法律實務知識點說道說道。

一、法院無法直接將孩子帶過來讓申請執行人探望,但法院可以處罰拒不協助一方,還可以將該人列入失信被執行人黑名單和限制高消費措施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六十八條規定“對于拒不協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權的有關個人或者組織,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但是不能對子女的人身、探望行為進行強制執行。”

有撫養權的一方拒不協助另一方執行探望權的后果是,法院可以對其采取拘留和罰款措施,法院還可以采取將其拉入失信執行人黑名單和限制高消費的措施。

法律雖這么規定,但法院采取拘留、罰款措施亦非這么容易,這要根據對方拒不執行的惡劣程度、當事人申請及催促力度而定。畢竟執行法官案多事雜,工作壓力相當大,且采取罰款、拘留手續繁瑣,并不容易啟動。

二、不要以為申請執行一次即可一勞永逸,可以長期強制執行一直保障到孩子成年

探視權具有周期性,且頻率較高。法院也有考核壓力,執行法官也是要考核案件執結率的。按照法院通行做法,每申請一次執行探視權,法院執行一次,執行完畢后本次執行結案,下次需要再申請強制執行。并非一次申請,即長期有效。

而每一次申請強制執行到執行完畢,通常需要兩三個月時間,對于申請人和法院來說,都是非常費時費力的事情。

三、撫養一方拒不配合協助探望權,申請強制執行亦無果,能否追究刑事責任?

理論上到法院執行階段,如果被執行方仍然拒絕配合執行的,是涉嫌構成拒不執行生效判決、裁定罪的。構成拒不執行生效判決、裁定罪主要有下列情形:

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解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了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的“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含義問題,解釋如下:

下列情形屬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的“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一)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二)擔保人或者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或者轉讓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三)協助執行義務人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后,拒不協助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四)被執行人、擔保人、協助執行義務人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通謀,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權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有能力執行而實施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解釋中規定的“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一)具有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財產情況、違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費及有關消費令等拒不執行行為,經采取罰款或者拘留等強制措施后仍拒不執行的;

(二)偽造、毀滅有關被執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證據,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他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妨礙人民法院查明被執行人財產情況,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三)拒不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票證或者拒不遷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四)與他人串通,通過虛假訴訟、虛假仲裁、虛假和解等方式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五)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執行人員進入執行現場或者聚眾哄鬧、沖擊執行現場,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六)對執行人員進行侮辱、圍攻、扣押、毆打,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七)毀損、搶奪執行案件材料、執行公務車輛和其他執行器械、執行人員服裝以及執行公務證件,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八)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致使債權人遭受重大損失的。

對于該類案件,依據法律可以由公安機關進行偵查,亦可以在當事人提起控告而公安機關或檢察院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之后提起刑事自訴。

非常可惜,經詳細搜索,目前蔡律師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上并未查找到類似拒不協助履行探視義務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成功案例。有少量自訴案件,亦均被法院駁回。

四、行使探望權受阻救濟路徑除了向法院申請執行外,亦要充分發揮當事人能動性,積極主動通過各種途徑自救,根據具體情況通過各種方式給對方當事人施壓。畢竟方法總比困難多。對于前文所述當事人,蔡律師對于探望問題能夠解決持樂觀態度。畢竟女方系事業單位在編人員,工作穩定、家庭住所穩定,法院強制執行以及進一步的罰款、司法拘留還是有威攝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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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律師蔡思斌

2024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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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律師分享:行人發生交通事故,斑馬線外賠償3萬、斑馬線內賠償30萬? http://www.tkselect.com/?p=12361 Tue, 04 Jun 2024 08:55:39 +0000 http://www.tkselect.com/?p=12361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發布回應
這種說法不嚴謹!發生交通事故后,交警會根據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來判定各方應該承擔的責任,同時,交通事故的賠償額度是根據此次事故所造成的人員損害程度和財產損害程度來計算的,并不是網傳的30萬和3萬的區別。
實際上在具體事故中需要考慮多種因素

1.定責:在事故賠償中,要根據交警定責來確定具體賠償事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一條之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2.賠償金額:交通事故的賠償額度會根據事故所造成人員的損害程度和財產損害程度來確定賠償項目及賠償金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3.其他要素:事故賠償不僅僅要考慮斑馬線內和斑馬線外的情況,還要考慮是否存在闖紅燈、時間在白天還是黑夜以及周邊環境如何等問題。
相關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七條??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時,應當減速行駛;遇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應當停車讓行。
機動車行經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時,遇行人橫過道路,應當避讓。
第六十一條??行人應當在人行道內行走,沒有人行道的靠路邊行走。
第六十二條??行人通過路口或者橫過道路,應當走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通過有交通信號燈的人行橫道,應當按照交通信號燈指示通行;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人行橫道的路口,或者在沒有過街設施的路段橫過道路,應當在確認安全后通過。
斑馬線,駕駛人該怎么過?

1.行人在道路右幅人行橫道行走、未抵達道路中心線時,在左幅道路行駛的機動車A、B應當減速行駛,可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通過人行橫道。
2.行人在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分離線外側等待、未進入機動車道,機動車A、B應當減速行駛,可在確保安全前提下通過人行橫道
來源: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珠海公安、廣西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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