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辦卡有“冷靜期”。七天內反悔可以無理由退款本金,但有例外情形。
根據《解釋》第十四條,消費者自付款之日起七日內請求經營者返還預付款本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消費者訂立預付式消費合同時已經從經營者處獲得過相同商品或者服務;(二)消費者訂立預付式消費合同時已經從其他經營者處獲得過相同商品或者服務。
舉例:小李剛辦完健身卡第二天就后悔了,此時他可以直接申請退款。但有兩種情形例外:一是小李之前已經體驗過該健身館的服務,當下覺得不錯便辦卡,但第二天又反悔了,此時無法退款。二是小李家附近有兩家健身館,他在A館的會員過期后又到B館辦了會員,此時若想退款同樣不被支持。
《解釋》規定七天無理由退款的目的是解決信息不對稱的問題,兩種不支持退款情形的相同邏輯都是消費者已經有過同類服務或商品消費經驗,對該類服務有了一定的認知和預期,因此再次消費不再受“冷靜期”保護。還有一點需要注意的是,七天無理由退款只退本金不退利息,因為該情形為消費者主動解約。若是商家違約如跑路等,則消費者可主張退本金及利息。綜上,消費者在初次購買某類服務時,有“試錯”的機會,若不符預期可七天內無理由退款;若是消費過的服務,則需評估自身需求后再謹慎購買。
二、辦卡“霸王條款”明確無效,遇到經營者惡意不提供服務情形可主張解約。
《解釋》第九條、第十三條中,明確列舉了消費者可以依法主張無效格式條款的類型及有權依法解除合同的情形,該二項規制了“霸王條款”,明確了預付消費模式中退卡、退款糾紛的裁判標準。
舉例:【第九條】消費者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條等法律規定,主張經營者提供的下列格式條款無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排除消費者依法解除合同或者請求返還預付款的權利。
即“本卡一經售出概不退款”“退卡需支付手續費”等條款無效。
(二)不合理地限制消費者轉讓預付式消費合同債權。
即“本卡不得轉讓”“轉卡需支付手續費”等條款無效。
(三)約定消費者遺失記名預付卡后不補辦。
即“卡片遺失不補辦”“補卡需支付全額工本費”等條款無效。
(四)約定經營者有權單方變更兌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價款、種類、質量、數量等合同實質性內容。
即“本店有權隨時調整服務價格”等條款無效。
(五)免除經營者對所兌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瑕疵擔保責任或者造成消費者損失的賠償責任。
即“因設備故障等原因導致服務停止,本店不承擔賠償責任”等條款無效。
(六)約定的解決爭議方法不合理增加消費者維權成本。
即:“爭議需提交經營者所在地法院管轄”“爭議需通過某地仲裁機構解決”等條款無效。
(七)存在其他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情形。
該條款為兜底條款,涵蓋所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條款。
【第十三條】消費者請求解除預付式消費合同,經營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變更經營場所給消費者接受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明顯不便;
如經營者“遷店”造成消費者明顯不便、“轉店”未經消費者同意的情形。
(二)未經消費者同意將預付式消費合同義務轉移給第三人;
如消費者在A店辦了健身卡,該店在未經消費者同意下將合同義務轉讓給B店的情形。
(三)承諾在合同約定期限內提供不限次數服務卻不能正常提供;
如消費者在某健身房辦了不限鍛煉次數的年卡,該店因自身問題無法提供服務的情形。
(四)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消費者享有解除合同權利的其他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第十三條還規定因身體健康等客觀原因導致合同顯失公平的,消費者有權解除。例如,因病重長期住院不再需要健身服務或養老服務等,要求解除合同的,法院應予支持。
三、“卷款跑路”也能追責,經營者需承擔懲罰性賠償乃至刑事責任。
《解釋》第二十三條規定,經營者收取預付款后終止營業,既不按照約定兌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務又惡意逃避消費者申請退款,構成欺詐的,應當依法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涉嫌刑事犯罪的,應當將犯罪線索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舉例:根據涉預付式消費典型案例五,“職業閉店人”以虛假材料注銷公司的,應依法向消費者承擔民事責任。小李系某公司名下健身房充值會員,該店閉店時其仍有8260元未消費,劉某為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唯一股東。劉某將某公司股權全部轉讓給薛某,隨后薛某申請注銷某公司。薛某稱已將會員轉給另外一家美發店,小李不同意去美發店消費,遂起訴請求薛某返還剩余預付款8260元。法院認為,薛某通過“閉店”牟利,其在明知有大量會員債權未進行清算的情況下,仍向市場監管部門申請注銷公司,屬于未經依法清算,以虛假清算報告騙取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法人注銷登記的行為。王某有權主張薛某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民事責任。
“卷款跑路”“職業閉店”在實踐中主要表現為兩種形式:一是出謀劃策,通過安排“背債人”等方式幫助經營者逃債,并通過收取經營者支付的報酬獲利;二是直接參與經營,利用店鋪原有的客戶資源,以抽獎、充值返現等噱頭誘騙消費者繼續充值,收到預付款后閉店,“卷款跑路”,后者通常涉嫌詐騙罪等刑事犯罪。《解釋》通過嚴肅追責打擊遏制商家“卷款跑路”行為。
四、舉證責任倒置,明確經營者提交其控制證據的責任。
預付式消費合同文本或者記錄消費內容、次數、金額及預付款余額等信息的證據通常由經營者控制,消費者面臨“舉證難”的問題。《解釋》第二十五條規定,如果經營者控制上述證據卻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交,可以根據消費者的主張認定爭議事實。
舉例:商家聲稱小李健身卡內余額已用完,卻拿不出記錄,小李主張還有余額時,法院會根據小李的主張認定爭議事實。
該項實際為強化經營者義務,要求經營者主動簽訂書面合同或留存相關消費記錄,否則產生爭議時法院將按有利于消費者的原則進行解釋。
除以上提及條例外,該《解釋》其他條例同樣著力為消費者解決追責主體認定難、退卡難、轉卡難的相關問題,消費者在進行預付式消費時可以合理運用。蔡律師在這里給出幾項實用建議。
1.消費前三查:一查營業執照真實性,二查經營者口碑信譽,三查合同內容是否包含霸王條款。同時善用“七天冷靜期”,理智辦卡。
2.消費時保留相關證據,如付款憑證,合同原件,與商家溝通記錄及商家宣傳資料等,注意每次消費余額變動是否正常。若需轉卡則通知商家即可,但需注意計時卡(如不限次數健身年卡)不得拆分給多人適用。
3.消費后若產生糾紛,可協商、投訴、起訴三步走,通過援引《解釋》相應條例,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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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當事人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請求確認重婚的婚姻無效,提起訴訟時合法婚姻當事人已經離婚或者配偶已經死亡,被告以此為由抗辯后一婚姻自以上情形發生時轉為有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讀:進一步明確重婚的婚姻自始無效,不會因為重婚一方與原配偶離婚或是原配偶已死亡轉為合法有效。
第二條 ?夫妻登記離婚后,一方以雙方意思表示虛假為由請求確認離婚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讀:明確法律上不存在“假離婚”,即便雙方沒有離婚的真實意愿。
對于法律上不存在“假離婚”司法實踐中法院基本已達成共識,但對于離婚協議中財產分割和債務處理條款仍存在爭議。原征求意見稿曾規定“一方有證據證明雙方意思表示虛假,請求確認離婚協議中有關財產及債務處理條款無效,并主張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明確對于離婚協議關于財產及債務的處理條款可依據“雙方意思表示虛假”撤銷。但遺憾的是最終該條款并未寫入正式稿。
第三條 ?夫妻一方的債權人有證據證明離婚協議中財產分割條款影響其債權實現,請求參照適用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條或者第五百三十九條規定撤銷相關條款的,人民法院應當綜合考慮夫妻共同財產整體分割及履行情況、子女撫養費負擔、離婚過錯等因素,依法予以支持。
解讀:司法解釋頒布前,司法實踐中大部分法院即支持債權人撤銷離婚協議,該條款為債權人可以適用債權人撤銷權撤銷離婚協議提供成文規定。
第四條 ?雙方均無配偶的同居關系析產糾紛案件中,對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各自所得的工資、獎金、勞務報酬、知識產權收益,各自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以及單獨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等,歸各自所有;
(二)共同出資購置的財產或者共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以及其他無法區分的財產,以各自出資比例為基礎,綜合考慮共同生活情況、有無共同子女、對財產的貢獻大小等因素進行分割。
解讀:明確同居析產糾紛的財產處理原則,填補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2021年1月1日廢止)被廢止后對于同居財產分割的法律空白。
第五條 ?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屋轉移登記至另一方或者雙方名下,離婚訴訟時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登記,雙方對房屋歸屬或者分割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訴訟請求,結合給予目的,綜合考慮婚姻關系存續時間、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況、離婚過錯、對家庭的貢獻大小以及離婚時房屋市場價格等因素,判決房屋歸其中一方所有,并確定是否由獲得房屋一方對另一方予以補償以及補償的具體數額。
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將其所有的房屋轉移登記至另一方或者雙方名下,離婚訴訟中,雙方對房屋歸屬或者分割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如果婚姻關系存續時間較短且給予方無重大過錯,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訴訟請求,判決該房屋歸給予方所有,并結合給予目的,綜合考慮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況、離婚過錯、對家庭的貢獻大小以及離婚時房屋市場價格等因素,確定是否由獲得房屋一方對另一方予以補償以及補償的具體數額。
給予方有證據證明另一方存在欺詐、脅迫、嚴重侵害給予方或者其近親屬合法權益、對給予方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等情形,請求撤銷前兩款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解讀:對于夫妻之間贈與房產,淡化變更登記的法律意義,最高院此舉旨在引導普通民眾不要再關注加名、登記,避免因為加名、登記行為給婚姻埋下不和種子,導致雙方引發糾紛。根據新規,即便房屋沒有過戶,另一方也可以主張房屋所有權。法院優先的是考慮“婚姻關系存續時間、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況、離婚過錯、對家庭的貢獻大小以及離婚時房屋市場價格等因素”。
例如(最高院法官在接受記者采訪時所述案例):小明和小紅結婚時,小明約定將婚前購買的一套房產送給小紅,但一直未辦理過戶手續。離婚財產分割時,法院會考慮結婚時間的長短、是否孕育共同子女、離婚過錯以及對家庭的貢獻等因素進行判決。法官介紹,比如說婚姻關系存續時間很長,比如10年、20年,雖然沒有辦理轉移登記,但是對接受一方來講,他對家庭的付出是很多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接受一方基于給予方的約定,也可以主張房產歸他,我們也可以判決房產歸接受一方。但是如果說婚姻關系存續時間比較短,這個時候我們就可以不再判決房屋歸接受一方,而是判決房屋歸給予一方所有,可以考慮給接受一方一些補償,這樣能夠達到雙方利益的一個平衡。
而對于房屋已經過戶的情況,依據本條第二款的規定,另一方同樣可以追回房屋。
例如(最高院法官在接受記者采訪時所述案例),小明和小紅結婚后,小明將婚前購買的房子過戶給小紅。如果二人結婚多年,可以由小紅保有該房產。但如果二人結婚時間很短,并且小明沒有重大過錯,法院會判決房子歸小明所有,并讓小明給予小紅合理補償。
此前司法實踐中法官主要將房屋是否辦理變更登記作為裁判依據,即辦理變更登記后不能撤銷贈與,房屋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五五分割,而未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則作為另一方的個人財產進行分割。
而現在法官需要更加整體的綜合情況,在增加辦理案件難度的同時,同樣擴大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因為是否變更登記是可以輕易查明的事實,而“結婚時間的長短、是否孕育共同子女、離婚過錯以及對家庭的貢獻等因素”雖然也是根據客觀事實進行證明,但在實際裁判時對于分割比例,不同法官可能對于類似的案情會有完全不同的分割比例。
第六條 ?夫妻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在網絡直播平臺用夫妻共同財產打賞,數額明顯超出其家庭一般消費水平,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可以認定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條和第一千零九十二條規定的“揮霍”。另一方請求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請求對打賞一方少分或者不分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解讀:明確打賞主播數額明顯超出其家庭一般消費水平,可以認定構成“揮霍”,另一方可以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分割財產并主張對打賞一方少分或者不分。即便不將此類情形特地立法,根據《民法典》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條和第一千零九十二條,法院也可以認定擅自大額打賞主播一方構成“揮霍。”最高院特地該條款成文,或許是有意嘗試將此類案件引導向夫妻雙方內部解決,而不是對外向主播進行追償。(此類案件如果是通過平臺打賞,夫妻一方直接要求平臺或主播返還,基本不會得到法院支持。)
第七條 ?夫妻一方為重婚、與他人同居以及其他違反夫妻忠實義務等目的,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他人或者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處分夫妻共同財產,另一方主張該民事法律行為違背公序良俗無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并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處理。
夫妻一方存在前款規定情形,另一方以該方存在轉移、變賣夫妻共同財產行為,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為由,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條規定請求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或者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規定請求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少分或者不分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解讀:此前司法實踐中法院基本都是按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處理,最高院將此類情形進行細化成文規定,旨在進一步保護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八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購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額出資,如果贈與合同明確約定只贈與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房屋歸出資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綜合考慮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況、離婚過錯、對家庭的貢獻大小以及離婚時房屋市場價格等因素,確定是否由獲得房屋一方對另一方予以補償以及補償的具體數額。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購置房屋由一方父母部分出資或者雙方父母出資,如果贈與合同明確約定相應出資只贈與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訴訟請求,以出資來源及比例為基礎,綜合考慮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況、離婚過錯、對家庭的貢獻大小以及離婚時房屋市場價格等因素,判決房屋歸其中一方所有,并由獲得房屋一方對另一方予以合理補償。
解讀:本條與本解釋第六條類似,最高院都是在刻意淡化加名和變更登記的法律意義。按照本條規定,對于父母出資給子女購房,原則上是有約定從約定。如果沒有約定,則主要是看出資。
根據本解釋第一款之規定,如果房屋父母全款出資,無論是否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都可以判決該房屋歸出資人子女一方所有。但同時也要綜合考慮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況、離婚過錯等事實,來確定是否需要對另一方予以補償以及補償的具體數額。
例如(最高院法官在接受記者采訪時所述案例):小明和小紅結婚時,小明的父母為他們全額出資購買了一套房子,但沒有明確約定房子只歸小明所有,雙方在共同生活五年后離婚。根據最新司法解釋,小明和小紅離婚后,法院在判決時會考慮小明父母的出資情況,將房子判給小明。同時,法院也會考慮小紅在婚姻中的付出,如共同生活的時間、是否有子女以及離婚過錯等因素,決定對小紅予以合理補償。
根據本解釋第二款之規定,對于父母部分出資或雙方均有出資,則是依據出資情況并綜合考慮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況、離婚過錯等事實,來確定各方當事人份額。
例如(最高院法官在接受記者采訪時所述案例):比如一方父母出資20%,另一方父母出資80%,原則上會判定房屋歸出資80%那一方父母所有,但是給予另一方的補償,不一定就是20%,要根據雙方婚姻的情況、共同生活的情況、孕育(共同)子女的情況,以及對婚姻的過錯情況等因素來判斷。按照民法典的規定,從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的原則,來確定給對方的補償數額。
與本解釋第六條類似,在法條沒有對比例進行具體細分的情況下,本條同樣也是進一步擴大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權。
第九條 ?夫妻一方轉讓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但登記在自己名下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權,另一方以未經其同意侵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為由請求確認股權轉讓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證據證明轉讓人與受讓人惡意串通損害另一方合法權益的除外。
解讀:無權處分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基本已是司法實踐共識,《民法典合同編通則若干解釋》第十九條對此已經明確規定。為避免分歧,最高院特地將此類進行成文規定。
第十條 ?夫妻以共同財產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并均登記為股東,雙方對相應股權的歸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離婚時,一方請求按照股東名冊或者公司章程記載的各自出資額確定股權分割比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對當事人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請求,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規定處理。
解讀:股東名冊上的股權份額顯然不能視為是雙方對股權比例進行分割,相關股權顯然應當按照共同財產進行分割。為避免相關當事人以股權登記是夫妻財產約定為由進行抗辯,最高院特作此規定。
第十一條 ?夫妻一方以另一方可繼承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放棄繼承侵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為由主張另一方放棄繼承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證據證明放棄繼承導致放棄一方不能履行法定扶養義務的除外。
解讀:此類案件司法實踐中此前存在較大分歧,一種觀點【(2020)粵5122民初540號】認為放棄繼承權實質上屬于對繼承所得夫妻共同財產的單方處分行為,損害了夫妻另一方的合法權益,因此放棄行為無效。另一種觀點【(2018)閩01民終7194號】認為,繼承權專屬于繼承人,繼承人放棄遺產繼承權是依法處分個人的權利,并不需要征得他人許可。本條規定出臺后,上述觀點分歧得以解決。
第十二條 ?父母一方或者其近親屬等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另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或者參照適用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條規定申請人格權侵害禁令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一方以另一方存在賭博、吸毒、家庭暴力等嚴重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權益情形,主張其搶奪、藏匿行為有合理事由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依法通過撤銷監護人資格、中止探望或者變更撫養關系等途徑解決。當事人對其上述主張未提供證據證明且未在合理期限內提出相關請求的,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解讀:司法實踐中,不少當事人會爭奪孩子搶奪、隱匿孩子,此前一直缺乏法律對上述情形予以規制,最高院特此增加相關規定。
第十三條 ?夫妻分居期間,一方或者其近親屬等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致使另一方無法履行監護職責,另一方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適用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關于離婚后子女撫養的有關規定,暫時確定未成年子女的撫養事宜,并明確暫時直接撫養未成年子女一方有協助另一方履行監護職責的義務。
解讀:明確一方或者其近親屬等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的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 ?離婚訴訟中,父母均要求直接撫養已滿兩周歲的未成年子女,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優先考慮由另一方直接撫養:
(一)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二)有賭博、吸毒等惡習;
(三)重婚、與他人同居或者其他嚴重違反夫妻忠實義務情形;
(四)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且另一方不存在本條第一項或者第二項等嚴重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權益情形;
(五)其他不利于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解讀:細化不宜直接撫養子女一方的情形,將近親屬等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作為不宜直接撫養子女的法律依據,有利于保護被搶奪、隱匿孩子一方的依據。
第十五條 ?父母雙方以法定代理人身份處分用夫妻共同財產購買并登記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屋后,又以違反民法典第三十五條規定損害未成年子女利益為由向相對人主張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讀:此類案件司法實踐中此前存在較大分歧,一種觀點【最高法(2015)民申字第766號】認為,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監護人除為維護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父母擅自處分未成年名下房屋例如設立抵押,該行為不屬于為未成年人接受獎勵、贈與、報酬等受益行為,增加了未成年人的財產被處置的風險,損害了未成年人的利益,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所以民事法律行為無效。另一種觀點【(2019)最高法民申1300號】認為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即便監護人代被監護人處分房產的行為損害了被監護人的利益,法律也僅規定由監護人來承擔相應責任,而非由此否定處分行為的效力。本條規定出臺后,上述觀點分歧得以解決。
第十六條 ?離婚協議中關于一方直接撫養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另一方不負擔撫養費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離婚后,直接撫養子女一方經濟狀況發生變化導致原生活水平顯著降低或者子女生活、教育、醫療等必要合理費用確有顯著增加,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請求另一方支付撫養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并綜合考慮離婚協議整體約定、子女實際需要、另一方的負擔能力、當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確定撫養費的數額。
前款但書規定情形下,另一方以直接撫養子女一方無撫養能力為由請求變更撫養關系的,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規定處理。
解讀:明確離婚協議可以約定一方不支付撫養費,但如果另一方經濟狀況發生明顯變化,另一方可以主張。
第十七條 ?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一方未按照離婚協議約定或者以其他方式作出的承諾給付撫養費,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請求其支付欠付的撫養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前款規定情形下,如果子女已經成年并能夠獨立生活,直接撫養子女一方請求另一方支付欠付的費用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解讀:明確未成年人子女可以直接要求支付欠付撫養費。
第十八條 ?對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條中繼子女受繼父或者繼母撫養教育的事實,人民法院應當以共同生活時間長短為基礎,綜合考慮共同生活期間繼父母是否實際進行生活照料、是否履行家庭教育職責、是否承擔撫養費等因素予以認定。
解讀:《民法典》一千零七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繼父或者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但并未明確如何認定,本條規定對受繼父母撫養教育的情形進行細化,明確了認定標準。
第十九條 ?生父與繼母或者生母與繼父離婚后,當事人主張繼父或者繼母和曾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不再適用民法典關于父母子女關系規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繼父或者繼母與繼子女存在依法成立的收養關系或者繼子女仍與繼父或者繼母共同生活的除外。
繼父母子女關系解除后,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繼父或者繼母請求曾受其撫養教育的成年繼子女給付生活費的,人民法院可以綜合考慮撫養教育情況、成年繼子女負擔能力等因素,依法予以支持,但是繼父或者繼母曾存在虐待、遺棄繼子女等情況的除外。
解讀:《民法典》未對生父與繼母或者生母與繼父離婚后,繼父母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進行明確規定。本條規定明確了相關權利義務如何處理,填補了相關法律的空白。
第二十條 ?離婚協議約定將部分或者全部夫妻共同財產給予子女,離婚后,一方在財產權利轉移之前請求撤銷該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另一方同意的除外。
一方不履行前款離婚協議約定的義務,另一方請求其承擔繼續履行或者因無法履行而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雙方在離婚協議中明確約定子女可以就本條第一款中的相關財產直接主張權利,一方不履行離婚協議約定的義務,子女請求參照適用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由該方承擔繼續履行或者因無法履行而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離婚協議約定將部分或者全部夫妻共同財產給予子女,離婚后,一方有證據證明簽訂離婚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請求撤銷該約定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當事人同時請求分割該部分夫妻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規定處理。
解讀:《離婚協議》中贈與子女的財產不得撤銷,此前基本已是司法實踐共識。本條特地將此類情形進行成文規定,更有利于保護各方當事人合法權益。此外,對于此類情形能否承擔違約責任,此前亦屬法律空白,本條亦填補了相應空白。
第二十一條 ?離婚訴訟中,夫妻一方有證據證明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條規定請求另一方給予補償的,人民法院可以綜合考慮負擔相應義務投入的時間、精力和對雙方的影響以及給付方負擔能力、當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因素,確定補償數額。
解讀:《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條雖規定了家務補償,但并未明確補償標準,本條對此進一步細化,明確可以參照給付方負擔能力、當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因素,確定補償數額。
第二十二條 ?離婚訴訟中,一方存在年老、殘疾、重病等生活困難情形,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條規定請求有負擔能力的另一方給予適當幫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請求,結合另一方財產狀況,依法予以支持。
解讀:《民法典》一千零九十條并未規定生活困難的情形,以及幫助標準。本條明確年老、殘疾、重病屬于生活困難情形,同時明確幫助標準按照另一方財產狀況確認。
第二十三條 ?本解釋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福州律師蔡思斌
2025年1月16日
]]>來源:人民法院新聞傳媒總社
]]>侵權責任編的解釋(一)
(2023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909次會議通過,自2024年9月27日起施行)
為正確審理侵權責任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結合審判實踐,制定本解釋。
第一條? 非法使被監護人脫離監護,監護人請求賠償為恢復監護狀態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等財產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條? 非法使被監護人脫離監護,導致父母子女關系或者其他近親屬關系受到嚴重損害的,應當認定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嚴重精神損害。
第三條? 非法使被監護人脫離監護,被監護人在脫離監護期間死亡,作為近親屬的監護人既請求賠償人身損害,又請求賠償監護關系受侵害產生的損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第四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被侵權人請求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或者合并請求監護人和受托履行監護職責的人承擔侵權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將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列為共同被告。
第五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被侵權人請求監護人承擔侵權人應承擔的全部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并在判決中明確,賠償費用可以先從被監護人財產中支付,不足部分由監護人支付。
監護人抗辯主張承擔補充責任,或者被侵權人、監護人主張人民法院判令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從被監護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的,應當保留被監護人所必需的生活費和完成義務教育所必需的費用。
第六條? 行為人在侵權行為發生時不滿十八周歲,被訴時已滿十八周歲的,被侵權人請求原監護人承擔侵權人應承擔的全部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并在判決中明確,賠償費用可以先從被監護人財產中支付,不足部分由監護人支付。
前款規定情形,被侵權人僅起訴行為人的,人民法院應當向原告釋明申請追加原監護人為共同被告。
第七條? 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損害,被侵權人請求父母共同承擔侵權責任的,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一千零六十八條以及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的規定予以支持。
第八條? 夫妻離婚后,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損害,被侵權人請求離異夫妻共同承擔侵權責任的,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八條、第一千零八十四條以及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的規定予以支持。一方以未與該子女共同生活為由主張不承擔或者少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離異夫妻之間的責任份額,可以由雙方協議確定;協議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雙方履行監護職責的約定和實際履行情況等確定。實際承擔責任超過自己責任份額的一方向另一方追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九條? 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損害的,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未與該子女形成撫養教育關系的繼父或者繼母不承擔監護人的侵權責任,由該子女的生父母依照本解釋第八條的規定承擔侵權責任。
第十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被侵權人合并請求監護人和受托履行監護職責的人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九條的規定,監護人承擔侵權人應承擔的全部責任;受托人在過錯范圍內與監護人共同承擔責任,但責任主體實際支付的賠償費用總和不應超出被侵權人應受償的損失數額。
監護人承擔責任后向受托人追償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九條的規定處理。
僅有一般過失的無償受托人承擔責任后向監護人追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一條? 教唆、幫助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侵權行為,教唆人、幫助人以其不知道且不應當知道行為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為由,主張不承擔侵權責任或者與行為人的監護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二條? 教唆、幫助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侵權行為,被侵權人合并請求教唆人、幫助人以及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教唆人、幫助人承擔侵權人應承擔的全部責任;監護人在未盡到監護職責的范圍內與教唆人、幫助人共同承擔責任,但責任主體實際支付的賠償費用總和不應超出被侵權人應受償的損失數額。
監護人先行支付賠償費用后,就超過自己相應責任的部分向教唆人、幫助人追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三條? 教唆、幫助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侵權行為,被侵權人合并請求教唆人、幫助人與監護人以及受托履行監護職責的人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本解釋第十條、第十二條的規定認定民事責任。
第十四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教育機構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損害,第三人、教育機構作為共同被告且依法應承擔侵權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在判決中明確,教育機構在人民法院就第三人的財產依法強制執行后仍不能履行的范圍內,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補充責任。
被侵權人僅起訴教育機構的,人民法院應當向原告釋明申請追加實施侵權行為的第三人為共同被告。
第三人不確定的,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教育機構先行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責任;教育機構承擔責任后向已經確定的第三人追償的,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條的規定予以支持。
第十五條? 與用人單位形成勞動關系的工作人員、執行用人單位工作任務的其他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被侵權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請求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個體工商戶的從業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適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認定民事責任。
第十六條? 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被侵權人合并請求勞務派遣單位與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承擔侵權人應承擔的全部責任;勞務派遣單位在不當選派工作人員、未依法履行培訓義務等過錯范圍內,與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共同承擔責任,但責任主體實際支付的賠償費用總和不應超出被侵權人應受償的損失數額。
勞務派遣單位先行支付賠償費用后,就超過自己相應責任的部分向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追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七條? 工作人員在執行工作任務中實施的違法行為造成他人損害,構成自然人犯罪的,工作人員承擔刑事責任不影響用人單位依法承擔民事責任。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在刑事案件中已完成的追繳、退賠可以在民事判決書中明確并扣減,也可以在執行程序中予以扣減。
第十八條? 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造成第三人損害的,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的規定認定承攬人的民事責任。
被侵權人合并請求定作人和承攬人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條的規定,造成損害的承攬人承擔侵權人應承擔的全部責任;定作人在定作、指示或者選任過錯范圍內與承攬人共同承擔責任,但責任主體實際支付的賠償費用總和不應超出被侵權人應受償的損失數額。
定作人先行支付賠償費用后,就超過自己相應責任的部分向承攬人追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九條?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買受人財產損害,買受人請求產品的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賠償缺陷產品本身損害以及其他財產損害的,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二條、第一千二百零三條的規定予以支持。
第二十條? 以買賣或者其他方式轉讓拼裝或者已經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轉讓人、受讓人以其不知道且不應當知道該機動車系拼裝或者已經達到報廢標準為由,主張不承擔侵權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一條? 未依法投保強制保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投保義務人和交通事故責任人不是同一人,被侵權人合并請求投保義務人和交通事故責任人承擔侵權責任的,交通事故責任人承擔侵權人應承擔的全部責任;投保義務人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與交通事故責任人共同承擔責任,但責任主體實際支付的賠償費用總和不應超出被侵權人應受償的損失數額。
投保義務人先行支付賠償費用后,就超出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部分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二條? 機動車駕駛人離開本車后,因未采取制動措施等自身過錯受到本車碰撞、碾壓造成損害,機動車駕駛人請求承保本車機動車強制保險的保險人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以及承保本車機動車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的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可以依據機動車車上人員責任保險的有關約定支持相應的賠償請求。
第二十三條? 禁止飼養的烈性犬等危險動物造成他人損害,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主張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四條? 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筑物管理人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具體侵權人、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筑物管理人作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第二款、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的規定,在判決中明確,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筑物管理人在人民法院就具體侵權人的財產依法強制執行后仍不能履行的范圍內,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補充責任。
第二十五條? 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筑物管理人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經公安等機關調查,在民事案件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仍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筑物管理人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責任。被侵權人其余部分的損害,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適當補償。
具體侵權人確定后,已經承擔責任的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筑物管理人、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向具體侵權人追償的,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第二款、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予以支持。
第二十六條? 本解釋自2024年9月27日起施行。
本解釋施行后,人民法院尚未審結的一審、二審案件適用本解釋。本解釋施行前已經終審,當事人申請再審或者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適用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大型企業與中小企業約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項為付款前提條款效力問題的批復
(2024年6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921次會議通過,自2024年8月27日起施行)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2024年6月29日
法釋〔2024〕7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
第一條? 公司法施行后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公司法的規定。
公司法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有規定的,適用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但是適用公司法更有利于實現其立法目的,適用公司法的規定:
(一)公司法施行前,公司的股東會召集程序不當,未被通知參加會議的股東自決議作出之日起一年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的,適用公司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
(二)公司法施行前的股東會決議、董事會決議被人民法院依法確認不成立,對公司根據該決議與善意相對人形成的法律關系效力發生爭議的,適用公司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
(三)公司法施行前,股東以債權出資,因出資方式發生爭議的,適用公司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
(四)公司法施行前,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因股權轉讓發生爭議的,適用公司法第八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
(五)公司法施行前,公司違反法律規定向股東分配利潤、減少注冊資本造成公司損失,因損害賠償責任發生爭議的,分別適用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二百二十六條的規定;
(六)公司法施行前作出利潤分配決議,因利潤分配時限發生爭議的,適用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二條的規定;
(七)公司法施行前,公司減少注冊資本,股東對相應減少出資額或者股份數量發生爭議的,適用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
第二條? 公司法施行前與公司有關的民事法律行為,依據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認定無效而依據公司法認定有效,因民事法律行為效力發生爭議的下列情形,適用公司法的規定:
(一)約定公司對所投資企業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對該約定效力發生爭議的,適用公司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
(二)公司作出使用資本公積金彌補虧損的公司決議,對該決議效力發生爭議的,適用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四條的規定;
(三)公司與其持股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公司合并,對合并決議效力發生爭議的,適用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九條的規定。
第三條? 公司法施行前訂立的與公司有關的合同,合同的履行持續至公司法施行后,因公司法施行前的履行行為發生爭議的,適用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因公司法施行后的履行行為發生爭議的下列情形,適用公司法的規定:
(一)代持上市公司股票合同,適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二款的規定;
(二)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取得該上市公司股份合同,適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
(三)股份有限公司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贈與、借款、擔保以及其他財務資助合同,適用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的規定。
第四條? 公司法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沒有規定而公司法作出規定的下列情形,適用公司法的規定:
(一)股東轉讓未屆出資期限的股權,受讓人未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關于轉讓人、受讓人出資責任的認定,適用公司法第八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
(二)有限責任公司的控股股東濫用股東權利,嚴重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利益,其他股東請求公司按照合理價格收購其股權的,適用公司法第八十九條第三款、第四款的規定;
(三)對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請求公司按照合理價格收購其股份的,適用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一條的規定;
(四)不擔任公司董事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執行公司事務的民事責任認定,適用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條的規定;
(五)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從事活動損害公司或者股東利益的民事責任認定,適用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的規定;
(六)不明顯背離相關當事人合理預期的其他情形。
第五條??公司法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已有原則性規定,公司法作出具體規定的下列情形,適用公司法的規定:
(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對股份轉讓作了限制規定,因該規定發生爭議的,適用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的規定;
(二)對公司監事實施挪用公司資金等禁止性行為、違法關聯交易、不當謀取公司商業機會、經營限制的同類業務的賠償責任認定,分別適用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條、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三條、第一百八十四條的規定;
(三)對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當謀取公司商業機會、經營限制的同類業務的賠償責任認定,分別適用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第一百八十四條的規定;
(四)對關聯關系主體范圍以及關聯交易性質的認定,適用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二百六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
第六條? 應當進行清算的法律事實發生在公司法施行前,因清算責任發生爭議的,適用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
應當清算的法律事實發生在公司法施行前,但至公司法施行日未滿十五日的,適用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清算義務人履行清算義務的期限自公司法施行日重新起算。
第七條? 公司法施行前已經終審的民事糾紛案件,當事人申請再審或者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適用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
第八條? 本規定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新聞局
序號 | 程序名稱 | 具體要求 |
1 | 認可臺灣地區法院民事判決申請書 | (一)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身份證件號碼、住址(申請人或者被申請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記明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姓名、職務)和通訊方式;
(二)請求和理由; (三)申請認可的判決的執行情況; (四)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
2 | 受理程序 | 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申請后七日內立案,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裁定不予受理,同時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申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
3 | 審理程序 | 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即適用普通程序。 |
4 | 審理周期 | 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報請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 |
5 | 救濟路徑 | 當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
6 | 訴訟費用 | 申請認可和執行臺灣地區法院民事判決,應當參照《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規定,交納相關費用。 |
同時,《通知》還明確了打入已故人存款賬戶的喪葬費、撫恤金可以全額簡化提取;明確了銀行可以為第一順位繼承人提供已故存款人死亡后以及死亡前6個月內的賬戶交易明細;明確了銀行存款、黃金積存產品以及國債、代銷理財產品可納入簡化提取范圍。
來源 |?余樂雯(洪山人民法庭)
依據民事調解書內容,男方可以在每周六上午九點至女方處接出孩子,至晚上八點前將孩子送回女方處,女方對此有配合的義務。第一次,男方接出探望時還算順利,孩子也挺開心,直接跳上了男方車,后續男方開車帶著孩子去旁邊商場游玩時,女方及其父親全程跟隨。男方雖稍感不適,但考慮到第一次依據調解書來行使探望權利,也就忍下了。但不想上周六再次探望時,可能是女方做了孩子思想工作,這下孩子哭鬧著不肯讓男方接走,女方及女方父親表態在旁邊商場逛逛,不然就不讓男方將孩子帶走。這次男方有點火大了,孩子才三四歲,這明顯是女方私下教唆導致的,而且調解書明確約定男方有權帶走探望,怎么可能女方及其家人還要一直跟隨呢。
男方很生氣,立即找我咨詢探望權強制執行事宜。趁這個機會,蔡律師也將相關探望權強制執行法律實務知識點說道說道。
一、法院無法直接將孩子帶過來讓申請執行人探望,但法院可以處罰拒不協助一方,還可以將該人列入失信被執行人黑名單和限制高消費措施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六十八條規定“對于拒不協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權的有關個人或者組織,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但是不能對子女的人身、探望行為進行強制執行。”
有撫養權的一方拒不協助另一方執行探望權的后果是,法院可以對其采取拘留和罰款措施,法院還可以采取將其拉入失信執行人黑名單和限制高消費的措施。
法律雖這么規定,但法院采取拘留、罰款措施亦非這么容易,這要根據對方拒不執行的惡劣程度、當事人申請及催促力度而定。畢竟執行法官案多事雜,工作壓力相當大,且采取罰款、拘留手續繁瑣,并不容易啟動。
二、不要以為申請執行一次即可一勞永逸,可以長期強制執行一直保障到孩子成年
探視權具有周期性,且頻率較高。法院也有考核壓力,執行法官也是要考核案件執結率的。按照法院通行做法,每申請一次執行探視權,法院執行一次,執行完畢后本次執行結案,下次需要再申請強制執行。并非一次申請,即長期有效。
而每一次申請強制執行到執行完畢,通常需要兩三個月時間,對于申請人和法院來說,都是非常費時費力的事情。
三、撫養一方拒不配合協助探望權,申請強制執行亦無果,能否追究刑事責任?
理論上到法院執行階段,如果被執行方仍然拒絕配合執行的,是涉嫌構成拒不執行生效判決、裁定罪的。構成拒不執行生效判決、裁定罪主要有下列情形:
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解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了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的“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含義問題,解釋如下:
下列情形屬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的“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一)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二)擔保人或者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或者轉讓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三)協助執行義務人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后,拒不協助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四)被執行人、擔保人、協助執行義務人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通謀,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權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有能力執行而實施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解釋中規定的“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一)具有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財產情況、違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費及有關消費令等拒不執行行為,經采取罰款或者拘留等強制措施后仍拒不執行的;
(二)偽造、毀滅有關被執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證據,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他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妨礙人民法院查明被執行人財產情況,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三)拒不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票證或者拒不遷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四)與他人串通,通過虛假訴訟、虛假仲裁、虛假和解等方式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五)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執行人員進入執行現場或者聚眾哄鬧、沖擊執行現場,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六)對執行人員進行侮辱、圍攻、扣押、毆打,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七)毀損、搶奪執行案件材料、執行公務車輛和其他執行器械、執行人員服裝以及執行公務證件,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八)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致使債權人遭受重大損失的。
對于該類案件,依據法律可以由公安機關進行偵查,亦可以在當事人提起控告而公安機關或檢察院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之后提起刑事自訴。
非常可惜,經詳細搜索,目前蔡律師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上并未查找到類似拒不協助履行探視義務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成功案例。有少量自訴案件,亦均被法院駁回。
四、行使探望權受阻救濟路徑除了向法院申請執行外,亦要充分發揮當事人能動性,積極主動通過各種途徑自救,根據具體情況通過各種方式給對方當事人施壓。畢竟方法總比困難多。對于前文所述當事人,蔡律師對于探望問題能夠解決持樂觀態度。畢竟女方系事業單位在編人員,工作穩定、家庭住所穩定,法院強制執行以及進一步的罰款、司法拘留還是有威攝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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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律師蔡思斌
2024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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