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來說,警察對于犯事的人有行政處罰和刑事拘留兩種處理方式,行政處罰的一般關到拘留所一段時間就會被釋放了,刑事案件的嫌疑人才會被關進看守所。嫌疑人被逮捕之后,通常家屬會收到拘留通知書,通知具羈押時間、罪名以及具體看守所名稱及地址,如福州市第一看守所、福州市第二看守所等。按規定家屬是不能探望的,只有能安排律師會面。那么有沒有必要請律師?有需求的有條件的,想盡快帶話給家屬的,當然是建議委托律師。除了帶話以外,律師還可以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援助和一定程度的情緒撫慰,讓當事人和家屬雙方都安心。委托律師會面的費用大概在一兩千左右,會見時間為30分鐘。如果想要進一步了解案情,為當事人辯護爭取取保候審、減刑緩刑、無罪辯護等,可以委托專業刑事辯護律師,律師費亦根據案情有所不同。
如果覺得委托律師太貴,想自己寄點信件、衣服,匯點生活費就行,完全可以,蔡律師教你怎么從零開始做當事人家屬。
一、寄信問題如何解決?
首先,家屬需要知道當事人具體所在看守所及監室的位置,才能保障信件及時成功分發,也能為罪犯回信提供便利。通常來說拘留通知書上只會寫具體所在看守所的名稱及地址,不會具體到監室。如果不知道監室的,可以等看守所里的當事人向家屬寄信后,再通過寄信地址知道所在監室。所寄信封面必須注明通信雙方的姓名和地址,如:“福州市晉安區前岐路21號福州市第一看守所XXX監室XX名字XX關系”。知道地址后還要明確不同看守所的收信要求,郵寄方式是接收平信、掛號信還是EMS,信件種類是信封還是明信片等。比如福州市第一看守所就只接收明信片,而第二看守所兩者都可以接收,只是明信片審核會更快。關于信件內容,只要表達關心問候就行了,再多的也不能寫,畢竟所有信件都會經過審核,有任何被認為通風報信的內容都會被無理由扣下。案情也不要聊,實在想聊,建議還是委托專業律師聊。寄信的時效也會比較長,看守所內一般一周左右能寫一次明信片,需要等信筒攢夠一輪才會寄出,而里面收到信則需要一個月左右。
二、想寄衣服或寄錢怎么寄?
知道具體地址后,可通過看守所的柜臺窗口寄入。窗口工作時間通常為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4:30-17:30,周末僅周六上午8:30-11:30接待,周日不上班。不同看守所窗口工作時間可能有所調整。寄入衣服時不得夾帶食品、香煙、藥品、信件、紙條、錢幣等物品,帶帽子、含長繩子、有大扣子、金屬扣子、金屬拉鏈等衣服、鞋子等不得寄入。建議寄一些簡單寬松款式,黑白灰的衣物即可。相關生活用品可寄錢后由當事人在看守所內統一購買,所內每個月有購物時間。剛被關押進去時,代管監室的號長通常會安排借給一些基本生活用品,等能購物時再還。根據看守所要求,家屬每次寄錢不得超過3000元,在押人員每月消費不得超過650元,賬號余額超過3000則不接受錢款。如果不方便到柜臺存錢的,也可以通過郵政銀行匯款,匯款地址與寄信地址格式相同,如“福建省福州市晉安區前岐路21號福州第一看守所XXX監室XXX名字,郵編350013”。寄衣服寄錢都不方便到線下窗口的,也可以委托律師幫忙處理,比起委托會面的價格會稍低一些。
三、不委托律師有沒有見面的機會?
判決下來前,只有律師能會面,判決下來后,在沒有任何人上訴的情況下過了上訴期10天判決生效,法院送看守所執行通知后,家屬才能在看守所見上一面。所以家屬想確認本人情況的,還是委托律師比較穩妥。
附:福州地區看守所通信地址及聯系電話
1、福州市第一看守所
地址:晉安區前岐路21號(導航“福州公安公寓”)
郵編:350013
電話:0591-87585691/87022848
工作時間:周一至周五 8:30-11:30/14:30-17:30
2、福州市第二看守所??(導航“下董親情服務站”)
地址:倉山區城門鎮樟嵐村下董300號
郵編:350018
電話:0591-83402044
工作時間:周一至周五?8:30-12:00/14:00-17:30
3、長樂區看守所
地址:長樂區鶴上鎮北山村公政東路1號
郵編:350200
電話:0591-28922447
工作時間:周一至周五 8:00-12:00/14:30-17:30
4、閩侯縣看守所
地址:閩侯縣荊溪鎮徐家村100號
郵編:350100
電話:0591-22611440/22622601
5、福清市看守所
地址:福清市玉屏街道玉井路371號
郵編:350300
電話:0591-85222387/85167710
工作時間:周一至周五 8:00-12:00/14:30-17:30
工作時間:周一至周五 8:00-12:00/14:30-17:30
6、連江縣看守所
地址:連江縣江南鄉南塘村都安路80號
郵編:350500
電話:0591-62995506
工作時間:周一至周五 8:00-12:00/14:30-17:30
7、永泰縣看守所
地址:永泰縣城峰鎮龍峰村小東坑
郵編:350700
電話:0591-24828199/24830251
工作時間:?周一至周五 8:00-12:00/14:30-17:30
8、羅源縣看守所
地址:羅源縣起步鎮起步村街頭100號
郵編:350600
電話:0591-26831104
工作時間:周一至周五 8:00-12:00/14:30-17:30
9、閩清縣看守所
地址:閩清縣梅城鎮溪濱路69號
郵編:350800
電話:0591-22332575
工作時間:周一至周五 8:00-12:00/14:30-17:30
10、平潭綜合實驗區看守所
地址:平潭縣潭城鎮流水鎮謝厝村謝厝街666號
郵編:350400
電話:0591-23160800
工作時間:周一至周五 8:0012:00/14:30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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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辦卡有“冷靜期”。七天內反悔可以無理由退款本金,但有例外情形。
根據《解釋》第十四條,消費者自付款之日起七日內請求經營者返還預付款本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消費者訂立預付式消費合同時已經從經營者處獲得過相同商品或者服務;(二)消費者訂立預付式消費合同時已經從其他經營者處獲得過相同商品或者服務。
舉例:小李剛辦完健身卡第二天就后悔了,此時他可以直接申請退款。但有兩種情形例外:一是小李之前已經體驗過該健身館的服務,當下覺得不錯便辦卡,但第二天又反悔了,此時無法退款。二是小李家附近有兩家健身館,他在A館的會員過期后又到B館辦了會員,此時若想退款同樣不被支持。
《解釋》規定七天無理由退款的目的是解決信息不對稱的問題,兩種不支持退款情形的相同邏輯都是消費者已經有過同類服務或商品消費經驗,對該類服務有了一定的認知和預期,因此再次消費不再受“冷靜期”保護。還有一點需要注意的是,七天無理由退款只退本金不退利息,因為該情形為消費者主動解約。若是商家違約如跑路等,則消費者可主張退本金及利息。綜上,消費者在初次購買某類服務時,有“試錯”的機會,若不符預期可七天內無理由退款;若是消費過的服務,則需評估自身需求后再謹慎購買。
二、辦卡“霸王條款”明確無效,遇到經營者惡意不提供服務情形可主張解約。
《解釋》第九條、第十三條中,明確列舉了消費者可以依法主張無效格式條款的類型及有權依法解除合同的情形,該二項規制了“霸王條款”,明確了預付消費模式中退卡、退款糾紛的裁判標準。
舉例:【第九條】消費者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條等法律規定,主張經營者提供的下列格式條款無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排除消費者依法解除合同或者請求返還預付款的權利。
即“本卡一經售出概不退款”“退卡需支付手續費”等條款無效。
(二)不合理地限制消費者轉讓預付式消費合同債權。
即“本卡不得轉讓”“轉卡需支付手續費”等條款無效。
(三)約定消費者遺失記名預付卡后不補辦。
即“卡片遺失不補辦”“補卡需支付全額工本費”等條款無效。
(四)約定經營者有權單方變更兌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價款、種類、質量、數量等合同實質性內容。
即“本店有權隨時調整服務價格”等條款無效。
(五)免除經營者對所兌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瑕疵擔保責任或者造成消費者損失的賠償責任。
即“因設備故障等原因導致服務停止,本店不承擔賠償責任”等條款無效。
(六)約定的解決爭議方法不合理增加消費者維權成本。
即:“爭議需提交經營者所在地法院管轄”“爭議需通過某地仲裁機構解決”等條款無效。
(七)存在其他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情形。
該條款為兜底條款,涵蓋所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條款。
【第十三條】消費者請求解除預付式消費合同,經營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變更經營場所給消費者接受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明顯不便;
如經營者“遷店”造成消費者明顯不便、“轉店”未經消費者同意的情形。
(二)未經消費者同意將預付式消費合同義務轉移給第三人;
如消費者在A店辦了健身卡,該店在未經消費者同意下將合同義務轉讓給B店的情形。
(三)承諾在合同約定期限內提供不限次數服務卻不能正常提供;
如消費者在某健身房辦了不限鍛煉次數的年卡,該店因自身問題無法提供服務的情形。
(四)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消費者享有解除合同權利的其他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第十三條還規定因身體健康等客觀原因導致合同顯失公平的,消費者有權解除。例如,因病重長期住院不再需要健身服務或養老服務等,要求解除合同的,法院應予支持。
三、“卷款跑路”也能追責,經營者需承擔懲罰性賠償乃至刑事責任。
《解釋》第二十三條規定,經營者收取預付款后終止營業,既不按照約定兌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務又惡意逃避消費者申請退款,構成欺詐的,應當依法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涉嫌刑事犯罪的,應當將犯罪線索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舉例:根據涉預付式消費典型案例五,“職業閉店人”以虛假材料注銷公司的,應依法向消費者承擔民事責任。小李系某公司名下健身房充值會員,該店閉店時其仍有8260元未消費,劉某為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唯一股東。劉某將某公司股權全部轉讓給薛某,隨后薛某申請注銷某公司。薛某稱已將會員轉給另外一家美發店,小李不同意去美發店消費,遂起訴請求薛某返還剩余預付款8260元。法院認為,薛某通過“閉店”牟利,其在明知有大量會員債權未進行清算的情況下,仍向市場監管部門申請注銷公司,屬于未經依法清算,以虛假清算報告騙取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法人注銷登記的行為。王某有權主張薛某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民事責任。
“卷款跑路”“職業閉店”在實踐中主要表現為兩種形式:一是出謀劃策,通過安排“背債人”等方式幫助經營者逃債,并通過收取經營者支付的報酬獲利;二是直接參與經營,利用店鋪原有的客戶資源,以抽獎、充值返現等噱頭誘騙消費者繼續充值,收到預付款后閉店,“卷款跑路”,后者通常涉嫌詐騙罪等刑事犯罪。《解釋》通過嚴肅追責打擊遏制商家“卷款跑路”行為。
四、舉證責任倒置,明確經營者提交其控制證據的責任。
預付式消費合同文本或者記錄消費內容、次數、金額及預付款余額等信息的證據通常由經營者控制,消費者面臨“舉證難”的問題。《解釋》第二十五條規定,如果經營者控制上述證據卻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交,可以根據消費者的主張認定爭議事實。
舉例:商家聲稱小李健身卡內余額已用完,卻拿不出記錄,小李主張還有余額時,法院會根據小李的主張認定爭議事實。
該項實際為強化經營者義務,要求經營者主動簽訂書面合同或留存相關消費記錄,否則產生爭議時法院將按有利于消費者的原則進行解釋。
除以上提及條例外,該《解釋》其他條例同樣著力為消費者解決追責主體認定難、退卡難、轉卡難的相關問題,消費者在進行預付式消費時可以合理運用。蔡律師在這里給出幾項實用建議。
1.消費前三查:一查營業執照真實性,二查經營者口碑信譽,三查合同內容是否包含霸王條款。同時善用“七天冷靜期”,理智辦卡。
2.消費時保留相關證據,如付款憑證,合同原件,與商家溝通記錄及商家宣傳資料等,注意每次消費余額變動是否正常。若需轉卡則通知商家即可,但需注意計時卡(如不限次數健身年卡)不得拆分給多人適用。
3.消費后若產生糾紛,可協商、投訴、起訴三步走,通過援引《解釋》相應條例,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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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沒有繼承人的情形
原告死亡的,若沒有繼承人則訴訟終結。
二、有繼承人的情形
原告有繼承人的,則中止訴訟,并根據繼承人的態度來決定是繼續審理還是裁定終結訴訟。
(一)繼承人意見一致,同意參加訴訟
繼承人意見一致同意參加訴訟的,可向法院提交《繼承人參加訴訟申請書》,作為原告的繼承人參與訴訟,并承認被繼承人及訴訟代理人此前已經進行的訴訟行為,自愿承擔相應法律后果,此時原告的繼承人也就成為原告,可以取得原告相應的權利義務。
(二)繼承人意見不一致或放棄訴訟權利的
若繼承人明確表明放棄訴訟權利,則終結訴訟。如(2015)耒民三初字第14號判決“本案中,原告許煥鍋的第一順序繼承人中,其父母先于原告許煥鍋死亡,其他第一順序繼承人,即原告許煥鍋的配偶李佐英、子女許曉紅(長子)、許峻銘(次子)表示放棄訴訟權利,原告許煥鍋無繼承人作為原告參加訴訟,故本案應終結訴訟。”
若繼承人對是否參加訴訟意見不一致的,是否要求全體繼承人意見一致才能繼續原訴訟呢?民事訴訟法并沒有明確的規定,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3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訴訟:(一)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如此,在司法實踐中對于該種情況訴訟是否繼續進行有兩種觀點:
一種認為應該終結訴訟,如(2022)陜0113民初31542號判決:“原告孫興海在訴訟過程中去世,其訴訟主體資格消失,現其繼承人就其是否參加訴訟還無法達成一致,故原告的本次起訴應予駁回,原告孫興海的繼承人可在確定參與訴訟后另行起訴。”
一種認為只要有繼承人參與即可恢復訴訟,無需全體一致,如(2018)黑1226民初486號之二號判決“本院經審理認為,本案原來原告馮軍去世,其繼承人可參加訴訟,現經本院調查了解,馮軍的父母、女兒均表示不參加訴訟,其妻子劉曉潔表示參加訴訟,并向本院提出申請,劉曉潔的申請符合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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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當事人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請求確認重婚的婚姻無效,提起訴訟時合法婚姻當事人已經離婚或者配偶已經死亡,被告以此為由抗辯后一婚姻自以上情形發生時轉為有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讀:進一步明確重婚的婚姻自始無效,不會因為重婚一方與原配偶離婚或是原配偶已死亡轉為合法有效。
第二條 ?夫妻登記離婚后,一方以雙方意思表示虛假為由請求確認離婚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讀:明確法律上不存在“假離婚”,即便雙方沒有離婚的真實意愿。
對于法律上不存在“假離婚”司法實踐中法院基本已達成共識,但對于離婚協議中財產分割和債務處理條款仍存在爭議。原征求意見稿曾規定“一方有證據證明雙方意思表示虛假,請求確認離婚協議中有關財產及債務處理條款無效,并主張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明確對于離婚協議關于財產及債務的處理條款可依據“雙方意思表示虛假”撤銷。但遺憾的是最終該條款并未寫入正式稿。
第三條 ?夫妻一方的債權人有證據證明離婚協議中財產分割條款影響其債權實現,請求參照適用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條或者第五百三十九條規定撤銷相關條款的,人民法院應當綜合考慮夫妻共同財產整體分割及履行情況、子女撫養費負擔、離婚過錯等因素,依法予以支持。
解讀:司法解釋頒布前,司法實踐中大部分法院即支持債權人撤銷離婚協議,該條款為債權人可以適用債權人撤銷權撤銷離婚協議提供成文規定。
第四條 ?雙方均無配偶的同居關系析產糾紛案件中,對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各自所得的工資、獎金、勞務報酬、知識產權收益,各自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以及單獨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等,歸各自所有;
(二)共同出資購置的財產或者共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以及其他無法區分的財產,以各自出資比例為基礎,綜合考慮共同生活情況、有無共同子女、對財產的貢獻大小等因素進行分割。
解讀:明確同居析產糾紛的財產處理原則,填補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2021年1月1日廢止)被廢止后對于同居財產分割的法律空白。
第五條 ?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屋轉移登記至另一方或者雙方名下,離婚訴訟時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登記,雙方對房屋歸屬或者分割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訴訟請求,結合給予目的,綜合考慮婚姻關系存續時間、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況、離婚過錯、對家庭的貢獻大小以及離婚時房屋市場價格等因素,判決房屋歸其中一方所有,并確定是否由獲得房屋一方對另一方予以補償以及補償的具體數額。
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將其所有的房屋轉移登記至另一方或者雙方名下,離婚訴訟中,雙方對房屋歸屬或者分割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如果婚姻關系存續時間較短且給予方無重大過錯,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訴訟請求,判決該房屋歸給予方所有,并結合給予目的,綜合考慮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況、離婚過錯、對家庭的貢獻大小以及離婚時房屋市場價格等因素,確定是否由獲得房屋一方對另一方予以補償以及補償的具體數額。
給予方有證據證明另一方存在欺詐、脅迫、嚴重侵害給予方或者其近親屬合法權益、對給予方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等情形,請求撤銷前兩款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解讀:對于夫妻之間贈與房產,淡化變更登記的法律意義,最高院此舉旨在引導普通民眾不要再關注加名、登記,避免因為加名、登記行為給婚姻埋下不和種子,導致雙方引發糾紛。根據新規,即便房屋沒有過戶,另一方也可以主張房屋所有權。法院優先的是考慮“婚姻關系存續時間、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況、離婚過錯、對家庭的貢獻大小以及離婚時房屋市場價格等因素”。
例如(最高院法官在接受記者采訪時所述案例):小明和小紅結婚時,小明約定將婚前購買的一套房產送給小紅,但一直未辦理過戶手續。離婚財產分割時,法院會考慮結婚時間的長短、是否孕育共同子女、離婚過錯以及對家庭的貢獻等因素進行判決。法官介紹,比如說婚姻關系存續時間很長,比如10年、20年,雖然沒有辦理轉移登記,但是對接受一方來講,他對家庭的付出是很多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接受一方基于給予方的約定,也可以主張房產歸他,我們也可以判決房產歸接受一方。但是如果說婚姻關系存續時間比較短,這個時候我們就可以不再判決房屋歸接受一方,而是判決房屋歸給予一方所有,可以考慮給接受一方一些補償,這樣能夠達到雙方利益的一個平衡。
而對于房屋已經過戶的情況,依據本條第二款的規定,另一方同樣可以追回房屋。
例如(最高院法官在接受記者采訪時所述案例),小明和小紅結婚后,小明將婚前購買的房子過戶給小紅。如果二人結婚多年,可以由小紅保有該房產。但如果二人結婚時間很短,并且小明沒有重大過錯,法院會判決房子歸小明所有,并讓小明給予小紅合理補償。
此前司法實踐中法官主要將房屋是否辦理變更登記作為裁判依據,即辦理變更登記后不能撤銷贈與,房屋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五五分割,而未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則作為另一方的個人財產進行分割。
而現在法官需要更加整體的綜合情況,在增加辦理案件難度的同時,同樣擴大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因為是否變更登記是可以輕易查明的事實,而“結婚時間的長短、是否孕育共同子女、離婚過錯以及對家庭的貢獻等因素”雖然也是根據客觀事實進行證明,但在實際裁判時對于分割比例,不同法官可能對于類似的案情會有完全不同的分割比例。
第六條 ?夫妻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在網絡直播平臺用夫妻共同財產打賞,數額明顯超出其家庭一般消費水平,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可以認定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條和第一千零九十二條規定的“揮霍”。另一方請求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請求對打賞一方少分或者不分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解讀:明確打賞主播數額明顯超出其家庭一般消費水平,可以認定構成“揮霍”,另一方可以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分割財產并主張對打賞一方少分或者不分。即便不將此類情形特地立法,根據《民法典》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條和第一千零九十二條,法院也可以認定擅自大額打賞主播一方構成“揮霍。”最高院特地該條款成文,或許是有意嘗試將此類案件引導向夫妻雙方內部解決,而不是對外向主播進行追償。(此類案件如果是通過平臺打賞,夫妻一方直接要求平臺或主播返還,基本不會得到法院支持。)
第七條 ?夫妻一方為重婚、與他人同居以及其他違反夫妻忠實義務等目的,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他人或者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處分夫妻共同財產,另一方主張該民事法律行為違背公序良俗無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并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處理。
夫妻一方存在前款規定情形,另一方以該方存在轉移、變賣夫妻共同財產行為,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為由,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條規定請求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或者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規定請求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少分或者不分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解讀:此前司法實踐中法院基本都是按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處理,最高院將此類情形進行細化成文規定,旨在進一步保護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八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購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額出資,如果贈與合同明確約定只贈與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房屋歸出資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綜合考慮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況、離婚過錯、對家庭的貢獻大小以及離婚時房屋市場價格等因素,確定是否由獲得房屋一方對另一方予以補償以及補償的具體數額。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購置房屋由一方父母部分出資或者雙方父母出資,如果贈與合同明確約定相應出資只贈與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訴訟請求,以出資來源及比例為基礎,綜合考慮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況、離婚過錯、對家庭的貢獻大小以及離婚時房屋市場價格等因素,判決房屋歸其中一方所有,并由獲得房屋一方對另一方予以合理補償。
解讀:本條與本解釋第六條類似,最高院都是在刻意淡化加名和變更登記的法律意義。按照本條規定,對于父母出資給子女購房,原則上是有約定從約定。如果沒有約定,則主要是看出資。
根據本解釋第一款之規定,如果房屋父母全款出資,無論是否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都可以判決該房屋歸出資人子女一方所有。但同時也要綜合考慮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況、離婚過錯等事實,來確定是否需要對另一方予以補償以及補償的具體數額。
例如(最高院法官在接受記者采訪時所述案例):小明和小紅結婚時,小明的父母為他們全額出資購買了一套房子,但沒有明確約定房子只歸小明所有,雙方在共同生活五年后離婚。根據最新司法解釋,小明和小紅離婚后,法院在判決時會考慮小明父母的出資情況,將房子判給小明。同時,法院也會考慮小紅在婚姻中的付出,如共同生活的時間、是否有子女以及離婚過錯等因素,決定對小紅予以合理補償。
根據本解釋第二款之規定,對于父母部分出資或雙方均有出資,則是依據出資情況并綜合考慮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況、離婚過錯等事實,來確定各方當事人份額。
例如(最高院法官在接受記者采訪時所述案例):比如一方父母出資20%,另一方父母出資80%,原則上會判定房屋歸出資80%那一方父母所有,但是給予另一方的補償,不一定就是20%,要根據雙方婚姻的情況、共同生活的情況、孕育(共同)子女的情況,以及對婚姻的過錯情況等因素來判斷。按照民法典的規定,從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的原則,來確定給對方的補償數額。
與本解釋第六條類似,在法條沒有對比例進行具體細分的情況下,本條同樣也是進一步擴大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權。
第九條 ?夫妻一方轉讓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但登記在自己名下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權,另一方以未經其同意侵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為由請求確認股權轉讓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證據證明轉讓人與受讓人惡意串通損害另一方合法權益的除外。
解讀:無權處分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基本已是司法實踐共識,《民法典合同編通則若干解釋》第十九條對此已經明確規定。為避免分歧,最高院特地將此類進行成文規定。
第十條 ?夫妻以共同財產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并均登記為股東,雙方對相應股權的歸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離婚時,一方請求按照股東名冊或者公司章程記載的各自出資額確定股權分割比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對當事人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請求,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規定處理。
解讀:股東名冊上的股權份額顯然不能視為是雙方對股權比例進行分割,相關股權顯然應當按照共同財產進行分割。為避免相關當事人以股權登記是夫妻財產約定為由進行抗辯,最高院特作此規定。
第十一條 ?夫妻一方以另一方可繼承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放棄繼承侵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為由主張另一方放棄繼承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證據證明放棄繼承導致放棄一方不能履行法定扶養義務的除外。
解讀:此類案件司法實踐中此前存在較大分歧,一種觀點【(2020)粵5122民初540號】認為放棄繼承權實質上屬于對繼承所得夫妻共同財產的單方處分行為,損害了夫妻另一方的合法權益,因此放棄行為無效。另一種觀點【(2018)閩01民終7194號】認為,繼承權專屬于繼承人,繼承人放棄遺產繼承權是依法處分個人的權利,并不需要征得他人許可。本條規定出臺后,上述觀點分歧得以解決。
第十二條 ?父母一方或者其近親屬等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另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或者參照適用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條規定申請人格權侵害禁令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一方以另一方存在賭博、吸毒、家庭暴力等嚴重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權益情形,主張其搶奪、藏匿行為有合理事由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依法通過撤銷監護人資格、中止探望或者變更撫養關系等途徑解決。當事人對其上述主張未提供證據證明且未在合理期限內提出相關請求的,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解讀:司法實踐中,不少當事人會爭奪孩子搶奪、隱匿孩子,此前一直缺乏法律對上述情形予以規制,最高院特此增加相關規定。
第十三條 ?夫妻分居期間,一方或者其近親屬等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致使另一方無法履行監護職責,另一方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適用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關于離婚后子女撫養的有關規定,暫時確定未成年子女的撫養事宜,并明確暫時直接撫養未成年子女一方有協助另一方履行監護職責的義務。
解讀:明確一方或者其近親屬等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的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 ?離婚訴訟中,父母均要求直接撫養已滿兩周歲的未成年子女,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優先考慮由另一方直接撫養:
(一)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二)有賭博、吸毒等惡習;
(三)重婚、與他人同居或者其他嚴重違反夫妻忠實義務情形;
(四)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且另一方不存在本條第一項或者第二項等嚴重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權益情形;
(五)其他不利于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解讀:細化不宜直接撫養子女一方的情形,將近親屬等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作為不宜直接撫養子女的法律依據,有利于保護被搶奪、隱匿孩子一方的依據。
第十五條 ?父母雙方以法定代理人身份處分用夫妻共同財產購買并登記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屋后,又以違反民法典第三十五條規定損害未成年子女利益為由向相對人主張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讀:此類案件司法實踐中此前存在較大分歧,一種觀點【最高法(2015)民申字第766號】認為,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監護人除為維護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父母擅自處分未成年名下房屋例如設立抵押,該行為不屬于為未成年人接受獎勵、贈與、報酬等受益行為,增加了未成年人的財產被處置的風險,損害了未成年人的利益,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所以民事法律行為無效。另一種觀點【(2019)最高法民申1300號】認為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即便監護人代被監護人處分房產的行為損害了被監護人的利益,法律也僅規定由監護人來承擔相應責任,而非由此否定處分行為的效力。本條規定出臺后,上述觀點分歧得以解決。
第十六條 ?離婚協議中關于一方直接撫養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另一方不負擔撫養費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離婚后,直接撫養子女一方經濟狀況發生變化導致原生活水平顯著降低或者子女生活、教育、醫療等必要合理費用確有顯著增加,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請求另一方支付撫養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并綜合考慮離婚協議整體約定、子女實際需要、另一方的負擔能力、當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確定撫養費的數額。
前款但書規定情形下,另一方以直接撫養子女一方無撫養能力為由請求變更撫養關系的,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規定處理。
解讀:明確離婚協議可以約定一方不支付撫養費,但如果另一方經濟狀況發生明顯變化,另一方可以主張。
第十七條 ?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一方未按照離婚協議約定或者以其他方式作出的承諾給付撫養費,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請求其支付欠付的撫養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前款規定情形下,如果子女已經成年并能夠獨立生活,直接撫養子女一方請求另一方支付欠付的費用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解讀:明確未成年人子女可以直接要求支付欠付撫養費。
第十八條 ?對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條中繼子女受繼父或者繼母撫養教育的事實,人民法院應當以共同生活時間長短為基礎,綜合考慮共同生活期間繼父母是否實際進行生活照料、是否履行家庭教育職責、是否承擔撫養費等因素予以認定。
解讀:《民法典》一千零七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繼父或者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但并未明確如何認定,本條規定對受繼父母撫養教育的情形進行細化,明確了認定標準。
第十九條 ?生父與繼母或者生母與繼父離婚后,當事人主張繼父或者繼母和曾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不再適用民法典關于父母子女關系規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繼父或者繼母與繼子女存在依法成立的收養關系或者繼子女仍與繼父或者繼母共同生活的除外。
繼父母子女關系解除后,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繼父或者繼母請求曾受其撫養教育的成年繼子女給付生活費的,人民法院可以綜合考慮撫養教育情況、成年繼子女負擔能力等因素,依法予以支持,但是繼父或者繼母曾存在虐待、遺棄繼子女等情況的除外。
解讀:《民法典》未對生父與繼母或者生母與繼父離婚后,繼父母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進行明確規定。本條規定明確了相關權利義務如何處理,填補了相關法律的空白。
第二十條 ?離婚協議約定將部分或者全部夫妻共同財產給予子女,離婚后,一方在財產權利轉移之前請求撤銷該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另一方同意的除外。
一方不履行前款離婚協議約定的義務,另一方請求其承擔繼續履行或者因無法履行而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雙方在離婚協議中明確約定子女可以就本條第一款中的相關財產直接主張權利,一方不履行離婚協議約定的義務,子女請求參照適用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由該方承擔繼續履行或者因無法履行而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離婚協議約定將部分或者全部夫妻共同財產給予子女,離婚后,一方有證據證明簽訂離婚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請求撤銷該約定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當事人同時請求分割該部分夫妻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規定處理。
解讀:《離婚協議》中贈與子女的財產不得撤銷,此前基本已是司法實踐共識。本條特地將此類情形進行成文規定,更有利于保護各方當事人合法權益。此外,對于此類情形能否承擔違約責任,此前亦屬法律空白,本條亦填補了相應空白。
第二十一條 ?離婚訴訟中,夫妻一方有證據證明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條規定請求另一方給予補償的,人民法院可以綜合考慮負擔相應義務投入的時間、精力和對雙方的影響以及給付方負擔能力、當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因素,確定補償數額。
解讀:《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條雖規定了家務補償,但并未明確補償標準,本條對此進一步細化,明確可以參照給付方負擔能力、當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因素,確定補償數額。
第二十二條 ?離婚訴訟中,一方存在年老、殘疾、重病等生活困難情形,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條規定請求有負擔能力的另一方給予適當幫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請求,結合另一方財產狀況,依法予以支持。
解讀:《民法典》一千零九十條并未規定生活困難的情形,以及幫助標準。本條明確年老、殘疾、重病屬于生活困難情形,同時明確幫助標準按照另一方財產狀況確認。
第二十三條 ?本解釋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福州律師蔡思斌
2025年1月16日
]]>最高人民法院
印發《關于在審判工作中促進提質增效 推動實質性化解矛盾糾紛的指導意見》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現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判工作中促進提質增效 推動實質性化解矛盾糾紛的指導意見》予以印發,請結合工作實際,認真參照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報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2024年12月23日
一、死亡賠償金的性質
有觀點認為,受害人因侵權人的侵權行為死亡,其生命權遭受了損害,故死亡賠償金是對死者的賠償,死者近親屬基于繼承關系而繼受了該筆賠償。反對者則認為,受害人死亡后不再享有民事主體資格,無法成為賠償主體,故侵權人的行為侵犯的是死者近親屬的權益,死亡賠償金是對死者近親屬的賠償。我國立法采取的觀點是死亡賠償金是對死者近親屬的賠償,并經歷從“扶養喪失說”到“繼承喪失說”的發展過程。
“扶養喪失說”。所謂“扶養喪失說”,是指由于受害人的死亡導致其對生前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被扶養人無法再提供生活費用供養,被扶養人由此遭受了財產損害,故侵權人應當對被扶養人加以賠償以彌補該部分損失,使被扶養人能夠繼續得到經濟供給。因此,死亡賠償金的主要賠償對象范圍和金額比較明確,主要是死者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近親屬,如父母、未成年子女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依賴其扶養的配偶,賠償金的具體數額主要是指這些被扶養人在扶養期限內的扶養費份額。不過,對于那些因死者死亡而對死者遺產享有法定繼承權的近親屬,若死者對其并不負有法定扶養義務,則不屬于賠償之列。1991年公布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1994年公布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曾采取這種模式。該觀點的不足之處在于,若死者生前沒有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被扶養人,則不存在相關財產損害,侵權人無須賠償此項目,可能導致在計算最終的賠償數額時少于受害人因侵權致傷殘狀態的賠償數額。
“繼承喪失說”。因“扶養喪失說”制度的理論不足以及實踐中的困境,立法轉而采取“繼承喪失說”解釋死亡賠償金,即侵權人的侵權行為導致受害人死亡的,不僅使得受害人的生命權益遭受損害,還造成受害人在將來壽命內可能取得的未來經濟收入損失,而這些未來經濟收入原本可以作為受害人的遺產由其繼承人繼承,由此導致受害人的繼承人財產損失,侵權人應當就該部分損失進行賠償。該觀點彌補了在受害人死亡時沒有法定扶養義務人的賠償窘境,即無論死者生前是否有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被扶養人,都不影響侵權人的經濟賠償。如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九條的規定,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收入標準,按20年計算。據此,死亡賠償金是對死者未來收入損失的賠償,是一種財產損害賠償。雖然人的生命是無價的,但一個人可以通過自己的勞動創造財富,這些財富在受害人死亡后可以作為遺產由其繼承人分配,在因侵權人的侵權行為導致受害人死亡的情況下,這部分財富無法累積,理應由死亡賠償金進行填補。2020年、2022年上述司法解釋修正時都延續了這一模式。
二、死亡賠償金的分配原則
現行立法和司法解釋對死亡賠償金的分配規則尚無明確規定,司法實踐中通常參照類似法律規定進行處理,如死者生前有分配意愿的遵照其意愿、近親屬之間達成分配合意的依照合意、缺乏相應意思表示的“參照”遺產的分配規則等。但囿于對死亡賠償金的不同理解以及“參照”程度的差異,致使實踐中出現裁判思路不一致的現象。筆者認為,作為一種財產損害賠償,死亡賠償金的分配原則應當遵循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公平原則——和諧穩定原則的位階。
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死亡賠償金的分配應當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此處的當事人既包括受害人(“死者”),亦包括受害人的近親屬。一方面,死亡賠償金是受害人因侵權行為致死而產生的財產損害賠償,某種程度上可以看作死者“未來的經濟所得”,因此應當充分尊重受害人的意思表示。一種情況是,若受害人因侵權行為并未立即死亡而保持一定的清醒認知狀態,此時其既可以處分現有的財產,又可以對將來可能取得的賠償金進行分配。另一種情況則是,受害人因侵權行為當場死亡或喪失了清醒認知而無法處分自身財產,可以結合受害人生前的狀態推定其意思表示,即考量與受害人生前親疏遠近的生活狀態,對于共同生活的近親屬、負有扶養義務的人,此類人與受害人生前狀態較為緊密,受害人生前的情感付出與經濟照料較多,應當充分保障這些人的分配利益。
另一方面,在受害人生前并無分配死亡賠償金的明確意思表示時,有權分配死亡賠償金的近親屬可以就分配問題進行協商并達成合意。該協議效果上類似于處分共有財產的合同,在該合意未出現違反合同無效情形或者法律強制性規定時,對相關當事人產生約束力,在裁判時亦應當予以尊重。需要注意的是,若存在未成年人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時,應當由其監護人對分配協議進行確認,以充分保障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如果相關分配方案損害了特殊群體的合法權益或者有違公平原則時,可能引發糾紛,相關協議可能被判定無效。
公平原則。死亡賠償金作為侵權人對死者近親屬的經濟賠償,在未分割前由享有分配權利的近親屬共有,而共有物的分割,應當遵循公平原則這一民法基本原則,這也是司法實踐中很多法院對死亡賠償金進行平均分配的主要原因。需要注意的是,此處的公平應當是相對公平,在享有分配權利的近親屬中,若涉及一些弱勢群體,如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或者其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時,應當對這些人給予一定程度的傾斜,在分配時適當多分,以充分保障其合法權益。
和諧穩定原則。社會穩定原則是指死亡賠償金的分配應當有益于社會和諧穩定。侵權人因侵權行為致使受害人死亡,這不僅涉及受害人生命權的喪失,更關涉受害人的家庭,而家庭作為社會最基礎的單元,家庭的和諧與否影響著社會的穩定。因此,在分配死亡賠償金時,既要保障死者近親屬的合法權益,維系其正常的生活水平,避免因受害人的死亡而使其生活水平顯著降低,還要妥善處理家庭成員之間以及家庭成員與侵權人等外部人群的關系,在保障近親屬合法權益的同時,還要注意有效化解矛盾糾紛,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三、死亡賠償金的具體分配比例
死亡賠償金的具體分配比例,是指死者具有數個有權參與分配的主體之間如何分配的問題,這也是死亡賠償金處分的最終結果,最能體現死亡賠償金的分配目的與分配正義。如前所述,若死者或者有權分配主體就分配問題達成具體的意思表示,則依據該意思表示;在沒有明確的分配意思表示甚至因為分配問題訴至法院時,則由法官進行裁斷。因此,在分配死亡賠償金時,應當先行扣除實際墊付的合理費用,以及專屬于特定權利人的賠償費用,剩余部分可考量與死者關系的親疏遠近、與死者共同生活的緊密程度以及經濟依賴關系等因素,根據各權利人的現實需要以及優先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原則進行適當分配,若某一近親屬與死者生前關系較為親近、經濟依賴關系較大,則通常應當多分,反之應當少分。
關于親疏遠近的判斷標準,包括主觀標準與客觀標準,主觀標準是近親屬與死者生前的情感付出狀態,客觀標準為近親屬與死者的經濟依賴關系。其一,若某一近親屬與死者生前共同生活,或者雖未共同生活但經常探望、聯絡,按照日常經驗判斷,該近親屬與死者生前的情感付出較多,主觀情感上關系較為親密。相反,若某一特定親屬雖然與死者具有直接血緣關系,但是該親屬在死者生前并未共同生活或者很少對死者進行情感聯絡,甚至存在著較大矛盾,則分配時應當少分。其二,關于客觀上的經濟依賴關系,主要從兩個方面進行考量:一方面,考量死者對某一特定親屬是否具有撫養或贍養關系,如該親屬是未成年人,死者是其法定監護人,遵循優先保護未成年人的原則,該未成年人基于監護關系在經濟上非常依賴死者,在分配時應當多分。另一方面,考量參與分配的親屬自身的經濟狀況,若某一親屬自身經濟條件較差,甚至時常需要死者對其進行經濟幫助,此時在分配時也可以適當多分。
綜上,死亡賠償金的分配應當尊重死者生前實際的生活狀態,盡量符合死者的意愿,避免近親屬因受害人的死亡而使其生活水平顯著降低,達到主觀效果與客觀效果的統一,在化解矛盾糾紛的同時,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作者單位: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
]]>對于上述案件,《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五條規定實行一審終審,無法上訴。那如果相關利害當事人不服判決,應當如何救濟呢?
首先需要說明的是,對于特別程序無法申請再審,對此《民事訴訟法解釋》第三百七十八條作出了明確規定即“適用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產程序等非訟程序審理的案件,當事人不得申請再審。”
一、當事人可以申請檢察監督
對于這個問題,最高人民檢察院建設運行的檢答網曾經有針對基層檢察院的提問進行過解答即“對于人民法院在特別程序中作出的判決、裁定,應適用《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規則(試行)》第七章的規定對審判程序中審判人員違法行為進行監督。”《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第三款規定:“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審判監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審判程序中審判人員的違法行為,有權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根據《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規則(試行)》第九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人民檢察院發現同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程序中有“判決、裁定確有錯誤,但不適用再審程序糾正的”情形的,應當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八十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在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產程序等非訟程序中作出的判決、裁定,是不能適用再審程序的。所以,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第三款以及《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規則(試行)》第七章的相關規定進行監督。
二、可以直接依據《民事訴訟法解釋》第三百七十二條之規定提出異議
比起向檢察院提出檢察監督,直接適用《民事訴訟法解釋》第三百七十二條之規定顯然更為便捷。
《民事訴訟法解釋》第三百七十二條規定“適用特別程序作出的判決、裁定,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作出該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異議。人民法院經審查,異議成立或者部分成立的,作出新的判決、裁定撤銷或者改變原判決、裁定;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對人民法院作出的確認調解協議、準許實現擔保物權的裁定,當事人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利害關系人有異議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侵害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本條規定載明對確認調解協議、準許實現擔保物權的裁定具有異議提出期限,而對于其他特別程序則未做此特別規定。這就意味著,對于其他民事特別程序,只要利害當事人有異議即可隨時向人民法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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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確把握申請法院調查取證與申請調查令的條件,避開常見誤區,提高申請法院調查取證、調查令的成功率,對于發揮法院調查取證、調查令制度效用,保障案件公平公正審理,提升案件審判效率,具有積極意義。
申請法院調查取證與申請調查令的區別與聯系
調查令是指當事人在立案審查階段、民事訴訟中因客觀原因無法取得訴訟所需要的證據,經申請并獲法院批準,由法院簽發給當事人的訴訟代理律師,由其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所需證據,或申請執行人在執行階段因無法獲取相關證據履行相應舉證責任,經申請由法院批準簽發的供指定律師向有關單位調查收集特定證據的法律文書。
不同于法院調查取證制度,民事證據調查令制度目前尚未被納入立法層面,主要由各省、直轄市、自治區高院或部分中院的地方司法文件進行規制。其與法院調查取證在實踐適用上主要存在如下區別與聯系:
民事訴訟中申請法院調查取證調查令的常見誤區與應對
申請調查收集的證據,應當與訟爭事項具有關聯性,無關聯或不影響在審案件處理的,法院不予準許。
法院調查取證制度、調查令制度各有其制度功能及適用范圍,應予遵從。
不論是申請法院調查取證,還是申請調查令,均系向被調查人調取證據,在申請人要求調取書證的被調查人為對方當事人的情況下,書證提出命令已可起到法院調查取證、調查令制度的作用。
民事訴訟中申請法院調查取證調查令的其他注意事項
《民事訴訟證據規定》第20條明確規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申請法院調查收集證據,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交書面申請。對于調查令的申請,各地方性司法文件規定不一,既有要求在舉證期限屆滿前一定期限內提出,也有規定在法庭辯論結束前申請,可按照案件受理法院所適用司法文件執行。
逾期申請法院調查或調查令的,可比照《民事訴訟法》第68條第2款、《民訴法解釋》第101條、102條處理。
法院調查收集提供證據、持令人憑調查令收集證據,以被調查人持有、保管所調查證據為前提。為減少不必要訟累,如被調查人處有無相關證據存在不確定性的,應先行核實。
對于申請調查令時持令人即執業律師的人數,因《民訴法解釋》第97條規定“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應當由兩人以上共同進行”,實踐中多參照該規定要求申請人提供兩名執業律師信息。部分地方性調查令司法文件也允許一名律師或由實習律師作為隨行人員持令調查。
各地方調查令司法文件規定的不當行為包括:
獲準共同參與調查的人員存在不當使用調查令或者濫用調查證據行為的,可視情節輕重,予以訓誡、罰款或者司法拘留,司法行政機關依法吊銷律師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視情節輕重,依照《民事訴訟法》第114條規定予以處罰。
程序性證據主要包括:
轉載自公眾號:上海一中法院
訴。而一旦超過了這個十五日上訴期,就意味著一審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原被告等訴訟參與人就必須按照判決的內容履行義務,承擔責任。
其次,如果上訴期的最后一天是法定休假日,那么上訴期的結束時間就是法定休假日后的第一天,周六日以及元旦春節等法定節假日都屬于我們所說的法定休假日。如王某在7月1
收到一審判決書,那么該案的上訴期的起算時間就是從7月2日,上訴期的結束時間就是7月16日,而如果7月16日是周六,屬于法定休假日,那么該按上訴期的最后一天就應該是下周一。
另外還需注意,如果通過郵寄方式遞交上訴狀,郵寄在途時間不計入上訴日,所以往往只要在上訴期最后一日前將上訴狀寄出,就不算過期。
最后還是衷心期待,大家在訴前調解或是一審審判程序就能徹底化解矛盾,希望大家永遠不會與上訴期發生交集
來源:寶坻天平、天津高法
來源:人民法院新聞傳媒總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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