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国产精品视频,国产精品久久久一区,日韩中文字幕在线视频 http://www.tkselect.com Fri, 25 Apr 2025 07:56:10 +0000 zh-CN hourly 1 https://wordpress.org/?v=4.5.16 家人進了看守所怎么給他存錢寄衣服,要不要委托律師?福州看守所相關問題解答 http://www.tkselect.com/?p=14355 Tue, 22 Apr 2025 01:44:23 +0000 http://www.tkselect.com/?p=14355 最近收到一些當事人咨詢,家人進了看守所之后怎么辦?怎么給看守所寄錢存生活費,多久到賬?能不能送其他生活用品,比如衣服、書之類的進去?能安排見面嗎?用不用委托律師幫忙,要收多少錢?等等不少問題,在此蔡律師統一整理福州地區看守所常見問題讓大家明白是咋回事。

通常來說,警察對于犯事的人有行政處罰和刑事拘留兩種處理方式,行政處罰的一般關到拘留所一段時間就會被釋放了,刑事案件的嫌疑人才會被關進看守所。嫌疑人被逮捕之后,通常家屬會收到拘留通知書,通知具羈押時間、罪名以及具體看守所名稱及地址,如福州市第一看守所、福州市第二看守所等。按規定家屬是不能探望的,只有能安排律師會面。那么有沒有必要請律師?有需求的有條件的,想盡快帶話給家屬的,當然是建議委托律師。除了帶話以外,律師還可以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援助和一定程度的情緒撫慰,讓當事人和家屬雙方都安心。委托律師會面的費用大概在一兩千左右,會見時間為30分鐘。如果想要進一步了解案情,為當事人辯護爭取取保候審、減刑緩刑、無罪辯護等,可以委托專業刑事辯護律師,律師費亦根據案情有所不同。

如果覺得委托律師太貴,想自己寄點信件、衣服,匯點生活費就行,完全可以,蔡律師教你怎么從零開始做當事人家屬。

一、寄信問題如何解決?

首先,家屬需要知道當事人具體所在看守所及監室的位置,才能保障信件及時成功分發,也能為罪犯回信提供便利。通常來說拘留通知書上只會寫具體所在看守所的名稱及地址,不會具體到監室。如果不知道監室的,可以等看守所里的當事人向家屬寄信后,再通過寄信地址知道所在監室。所寄信封面必須注明通信雙方的姓名和地址,如:“福州市晉安區前岐路21號福州市第一看守所XXX監室XX名字XX關系”。知道地址后還要明確不同看守所的收信要求,郵寄方式是接收平信、掛號信還是EMS,信件種類是信封還是明信片等。比如福州市第一看守所就只接收明信片,而第二看守所兩者都可以接收,只是明信片審核會更快。關于信件內容,只要表達關心問候就行了,再多的也不能寫,畢竟所有信件都會經過審核,有任何被認為通風報信的內容都會被無理由扣下。案情也不要聊,實在想聊,建議還是委托專業律師聊。寄信的時效也會比較長,看守所內一般一周左右能寫一次明信片,需要等信筒攢夠一輪才會寄出,而里面收到信則需要一個月左右。

二、想寄衣服或寄錢怎么寄?

知道具體地址后,可通過看守所的柜臺窗口寄入。窗口工作時間通常為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4:30-17:30,周末僅周六上午8:30-11:30接待,周日不上班。不同看守所窗口工作時間可能有所調整。寄入衣服時不得夾帶食品、香煙、藥品、信件、紙條、錢幣等物品,帶帽子、含長繩子、有大扣子、金屬扣子、金屬拉鏈等衣服、鞋子等不得寄入。建議寄一些簡單寬松款式,黑白灰的衣物即可。相關生活用品可寄錢后由當事人在看守所內統一購買,所內每個月有購物時間。剛被關押進去時,代管監室的號長通常會安排借給一些基本生活用品,等能購物時再還。根據看守所要求,家屬每次寄錢不得超過3000元,在押人員每月消費不得超過650元,賬號余額超過3000則不接受錢款。如果不方便到柜臺存錢的,也可以通過郵政銀行匯款,匯款地址與寄信地址格式相同,如“福建省福州市晉安區前岐路21號福州第一看守所XXX監室XXX名字,郵編350013”。寄衣服寄錢都不方便到線下窗口的,也可以委托律師幫忙處理,比起委托會面的價格會稍低一些。

三、不委托律師有沒有見面的機會?

判決下來前,只有律師能會面,判決下來后,在沒有任何人上訴的情況下過了上訴期10天判決生效,法院送看守所執行通知后,家屬才能在看守所見上一面。所以家屬想確認本人情況的,還是委托律師比較穩妥。

 

附:福州地區看守所通信地址及聯系電話

1、福州市第一看守所

地址:晉安區前岐路21號(導航“福州公安公寓”)

郵編:350013

電話:0591-87585691/87022848

工作時間:周一至周五 8:30-11:30/14:30-17:30

2、福州市第二看守所??(導航“下董親情服務站”)

地址:倉山區城門鎮樟嵐村下董300號

郵編:350018

電話:0591-83402044

工作時間:周一至周五?8:30-12:00/14:00-17:30

3、長樂區看守所

地址:長樂區鶴上鎮北山村公政東路1號

郵編:350200

電話:0591-28922447

工作時間:周一至周五 8:00-12:00/14:30-17:30

4、閩侯縣看守所

地址:閩侯縣荊溪鎮徐家村100號

郵編:350100

電話:0591-22611440/22622601

5、福清市看守所

地址:福清市玉屏街道玉井路371號

郵編:350300

電話:0591-85222387/85167710

工作時間:周一至周五 8:00-12:00/14:30-17:30

工作時間:周一至周五 8:00-12:00/14:30-17:30

6、連江縣看守所

地址:連江縣江南鄉南塘村都安路80號

郵編:350500

電話:0591-62995506

工作時間:周一至周五 8:00-12:00/14:30-17:30

7、永泰縣看守所

地址:永泰縣城峰鎮龍峰村小東坑

郵編:350700

電話:0591-24828199/24830251

工作時間:?周一至周五 8:00-12:00/14:30-17:30

8、羅源縣看守所

地址:羅源縣起步鎮起步村街頭100號

郵編:350600

電話:0591-26831104

工作時間:周一至周五 8:00-12:00/14:30-17:30

9、閩清縣看守所

地址:閩清縣梅城鎮溪濱路69號

郵編:350800

電話:0591-22332575

工作時間:周一至周五 8:00-12:00/14:30-17:30

10、平潭綜合實驗區看守所

地址:平潭縣潭城鎮流水鎮謝厝村謝厝街666號

郵編:350400

電話:0591-23160800

工作時間:周一至周五 8:0012:00/14:30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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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律師評析:最高人民法院發布審理預付式消費糾紛案件司法解釋,消費者今后維權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內容?一文看懂! http://www.tkselect.com/?p=14188 Wed, 19 Mar 2025 02:42:04 +0000 http://www.tkselect.com/?p=14188 “預付消費”也叫提前消費,是指消費者預先向商家交付一定額度消費金額,經營者在未來的一定時期內,按照合同約定分次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消費模式。近年來,健身房、美容美發店、教育培訓機構等預付式消費領域頻現糾紛。為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引導經營者誠信經營,2025年3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關于審理預付式消費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將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解釋》共27條,主要就消費者集中反映的關于預付式消費中商家“卷款跑路”、“霸王條款”等常見問題作出規定。該《解釋》施行后,作為消費者,這些新規到底能帶來哪些利好,今后維權有哪些注意事項?蔡律師深耕民事經濟領域糾紛多年,為消費者退款維權難的問題提煉了以下幾項重點,以實例作通俗解釋。

 

一、辦卡有“冷靜期”。七天內反悔可以無理由退款本金,但有例外情形。

根據《解釋》第十四條,消費者自付款之日起七日內請求經營者返還預付款本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消費者訂立預付式消費合同時已經從經營者處獲得過相同商品或者服務;(二)消費者訂立預付式消費合同時已經從其他經營者處獲得過相同商品或者服務。

舉例:小李剛辦完健身卡第二天就后悔了,此時他可以直接申請退款。但有兩種情形例外:一是小李之前已經體驗過該健身館的服務,當下覺得不錯便辦卡,但第二天又反悔了,此時無法退款。二是小李家附近有兩家健身館,他在A館的會員過期后又到B館辦了會員,此時若想退款同樣不被支持。

《解釋》規定七天無理由退款的目的是解決信息不對稱的問題,兩種不支持退款情形的相同邏輯都是消費者已經有過同類服務或商品消費經驗,對該類服務有了一定的認知和預期,因此再次消費不再受“冷靜期”保護。還有一點需要注意的是,七天無理由退款只退本金不退利息,因為該情形為消費者主動解約。若是商家違約如跑路等,則消費者可主張退本金及利息。綜上,消費者在初次購買某類服務時,有“試錯”的機會,若不符預期可七天內無理由退款;若是消費過的服務,則需評估自身需求后再謹慎購買。

 

二、辦卡“霸王條款”明確無效,遇到經營者惡意不提供服務情形可主張解約。

《解釋》第九條、第十三條中,明確列舉了消費者可以依法主張無效格式條款的類型及有權依法解除合同的情形,該二項規制了“霸王條款”,明確了預付消費模式中退卡、退款糾紛的裁判標準。

舉例:【第九條】消費者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條等法律規定,主張經營者提供的下列格式條款無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排除消費者依法解除合同或者請求返還預付款的權利。

即“本卡一經售出概不退款”“退卡需支付手續費”等條款無效。

(二)不合理地限制消費者轉讓預付式消費合同債權。

即“本卡不得轉讓”“轉卡需支付手續費”等條款無效。

(三)約定消費者遺失記名預付卡后不補辦。

即“卡片遺失不補辦”“補卡需支付全額工本費”等條款無效。

(四)約定經營者有權單方變更兌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價款、種類、質量、數量等合同實質性內容。

即“本店有權隨時調整服務價格”等條款無效。

(五)免除經營者對所兌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瑕疵擔保責任或者造成消費者損失的賠償責任。

即“因設備故障等原因導致服務停止,本店不承擔賠償責任”等條款無效。

(六)約定的解決爭議方法不合理增加消費者維權成本。

即:“爭議需提交經營者所在地法院管轄”“爭議需通過某地仲裁機構解決”等條款無效。

(七)存在其他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情形。

該條款為兜底條款,涵蓋所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條款。

【第十三條】消費者請求解除預付式消費合同,經營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變更經營場所給消費者接受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明顯不便;

如經營者“遷店”造成消費者明顯不便、“轉店”未經消費者同意的情形。

(二)未經消費者同意將預付式消費合同義務轉移給第三人;

如消費者在A店辦了健身卡,該店在未經消費者同意下將合同義務轉讓給B店的情形。

(三)承諾在合同約定期限內提供不限次數服務卻不能正常提供;

如消費者在某健身房辦了不限鍛煉次數的年卡,該店因自身問題無法提供服務的情形。

(四)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消費者享有解除合同權利的其他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第十三條還規定因身體健康等客觀原因導致合同顯失公平的,消費者有權解除。例如,因病重長期住院不再需要健身服務或養老服務等,要求解除合同的,法院應予支持。

 

三、“卷款跑路”也能追責,經營者需承擔懲罰性賠償乃至刑事責任。

《解釋》第二十三條規定,經營者收取預付款后終止營業,既不按照約定兌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務又惡意逃避消費者申請退款,構成欺詐的,應當依法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涉嫌刑事犯罪的,應當將犯罪線索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舉例:根據涉預付式消費典型案例五,“職業閉店人”以虛假材料注銷公司的,應依法向消費者承擔民事責任。小李系某公司名下健身房充值會員,該店閉店時其仍有8260元未消費,劉某為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唯一股東。劉某將某公司股權全部轉讓給薛某,隨后薛某申請注銷某公司。薛某稱已將會員轉給另外一家美發店,小李不同意去美發店消費,遂起訴請求薛某返還剩余預付款8260元。法院認為,薛某通過“閉店”牟利,其在明知有大量會員債權未進行清算的情況下,仍向市場監管部門申請注銷公司,屬于未經依法清算,以虛假清算報告騙取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法人注銷登記的行為。王某有權主張薛某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民事責任。

“卷款跑路”“職業閉店”在實踐中主要表現為兩種形式:一是出謀劃策,通過安排“背債人”等方式幫助經營者逃債,并通過收取經營者支付的報酬獲利;二是直接參與經營,利用店鋪原有的客戶資源,以抽獎、充值返現等噱頭誘騙消費者繼續充值,收到預付款后閉店,“卷款跑路”,后者通常涉嫌詐騙罪等刑事犯罪。《解釋》通過嚴肅追責打擊遏制商家“卷款跑路”行為。

 

四、舉證責任倒置,明確經營者提交其控制證據的責任。

預付式消費合同文本或者記錄消費內容、次數、金額及預付款余額等信息的證據通常由經營者控制,消費者面臨“舉證難”的問題。《解釋》第二十五條規定,如果經營者控制上述證據卻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交,可以根據消費者的主張認定爭議事實。

舉例:商家聲稱小李健身卡內余額已用完,卻拿不出記錄,小李主張還有余額時,法院會根據小李的主張認定爭議事實。

該項實際為強化經營者義務,要求經營者主動簽訂書面合同或留存相關消費記錄,否則產生爭議時法院將按有利于消費者的原則進行解釋。

除以上提及條例外,該《解釋》其他條例同樣著力為消費者解決追責主體認定難、退卡難、轉卡難的相關問題,消費者在進行預付式消費時可以合理運用。蔡律師在這里給出幾項實用建議。

1.消費前三查:一查營業執照真實性,二查經營者口碑信譽,三查合同內容是否包含霸王條款。同時善用“七天冷靜期”,理智辦卡。

2.消費時保留相關證據,如付款憑證,合同原件,與商家溝通記錄及商家宣傳資料等,注意每次消費余額變動是否正常。若需轉卡則通知商家即可,但需注意計時卡(如不限次數健身年卡)不得拆分給多人適用。

3.消費后若產生糾紛,可協商、投訴、起訴三步走,通過援引《解釋》相應條例,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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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律師解答:訴訟過程中原告死亡的,訴訟程序還能繼續嗎? http://www.tkselect.com/?p=14040 Mon, 17 Feb 2025 08:53:28 +0000 http://www.tkselect.com/?p=14040 現蔡律師手頭有兩個案子,均為訴訟過程中原告當事人死亡的,如此訴訟程序還能繼續嗎?原告死亡并不必然代表著該案件要終結審理,應依據當事人有無繼承人及繼承人的表態等因素進行具體判斷。

一、沒有繼承人的情形

原告死亡的,若沒有繼承人則訴訟終結。

二、有繼承人的情形

原告有繼承人的,則中止訴訟,并根據繼承人的態度來決定是繼續審理還是裁定終結訴訟。

(一)繼承人意見一致,同意參加訴訟

繼承人意見一致同意參加訴訟的,可向法院提交《繼承人參加訴訟申請書》,作為原告的繼承人參與訴訟,并承認被繼承人及訴訟代理人此前已經進行的訴訟行為,自愿承擔相應法律后果,此時原告的繼承人也就成為原告,可以取得原告相應的權利義務。

(二)繼承人意見不一致或放棄訴訟權利的

若繼承人明確表明放棄訴訟權利,則終結訴訟。如(2015)耒民三初字第14號判決“本案中,原告許煥鍋的第一順序繼承人中,其父母先于原告許煥鍋死亡,其他第一順序繼承人,即原告許煥鍋的配偶李佐英、子女許曉紅(長子)、許峻銘(次子)表示放棄訴訟權利,原告許煥鍋無繼承人作為原告參加訴訟,故本案應終結訴訟。”

若繼承人對是否參加訴訟意見不一致的,是否要求全體繼承人意見一致才能繼續原訴訟呢?民事訴訟法并沒有明確的規定,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3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訴訟:(一)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如此,在司法實踐中對于該種情況訴訟是否繼續進行有兩種觀點:

一種認為應該終結訴訟,如(2022)陜0113民初31542號判決:“原告孫興海在訴訟過程中去世,其訴訟主體資格消失,現其繼承人就其是否參加訴訟還無法達成一致,故原告的本次起訴應予駁回,原告孫興海的繼承人可在確定參與訴訟后另行起訴。”

一種認為只要有繼承人參與即可恢復訴訟,無需全體一致,如(2018)黑1226民初486號之二號判決“本院經審理認為,本案原來原告馮軍去世,其繼承人可參加訴訟,現經本院調查了解,馮軍的父母、女兒均表示不參加訴訟,其妻子劉曉潔表示參加訴訟,并向本院提出申請,劉曉潔的申請符合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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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律師解讀:全文逐條解讀!最高院發布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二),2025年2月1日施行 http://www.tkselect.com/?p=13947 Thu, 16 Jan 2025 09:08:18 +0000 http://www.tkselect.com/?p=13947 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二),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全文共二十三條,筆者結合多年實務經驗,逐條簡要解讀如下:

 

第一條 ?當事人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請求確認重婚的婚姻無效,提起訴訟時合法婚姻當事人已經離婚或者配偶已經死亡,被告以此為由抗辯后一婚姻自以上情形發生時轉為有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讀:進一步明確重婚的婚姻自始無效,不會因為重婚一方與原配偶離婚或是原配偶已死亡轉為合法有效。

 

第二條 ?夫妻登記離婚后,一方以雙方意思表示虛假為由請求確認離婚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讀:明確法律上不存在“假離婚”,即便雙方沒有離婚的真實意愿。

對于法律上不存在“假離婚”司法實踐中法院基本已達成共識,但對于離婚協議中財產分割和債務處理條款仍存在爭議。原征求意見稿曾規定“一方有證據證明雙方意思表示虛假,請求確認離婚協議中有關財產及債務處理條款無效,并主張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明確對于離婚協議關于財產及債務的處理條款可依據“雙方意思表示虛假”撤銷。但遺憾的是最終該條款并未寫入正式稿。

 

第三條 ?夫妻一方的債權人有證據證明離婚協議中財產分割條款影響其債權實現,請求參照適用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條或者第五百三十九條規定撤銷相關條款的,人民法院應當綜合考慮夫妻共同財產整體分割及履行情況、子女撫養費負擔、離婚過錯等因素,依法予以支持。

解讀:司法解釋頒布前,司法實踐中大部分法院即支持債權人撤銷離婚協議,該條款為債權人可以適用債權人撤銷權撤銷離婚協議提供成文規定。

 

第四條 ?雙方均無配偶的同居關系析產糾紛案件中,對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各自所得的工資、獎金、勞務報酬、知識產權收益,各自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以及單獨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等,歸各自所有;

(二)共同出資購置的財產或者共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以及其他無法區分的財產,以各自出資比例為基礎,綜合考慮共同生活情況、有無共同子女、對財產的貢獻大小等因素進行分割。

解讀:明確同居析產糾紛的財產處理原則,填補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2021年1月1日廢止)被廢止后對于同居財產分割的法律空白。

 

第五條 ?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屋轉移登記至另一方或者雙方名下,離婚訴訟時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登記,雙方對房屋歸屬或者分割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訴訟請求,結合給予目的,綜合考慮婚姻關系存續時間、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況、離婚過錯、對家庭的貢獻大小以及離婚時房屋市場價格等因素,判決房屋歸其中一方所有,并確定是否由獲得房屋一方對另一方予以補償以及補償的具體數額。

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將其所有的房屋轉移登記至另一方或者雙方名下,離婚訴訟中,雙方對房屋歸屬或者分割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如果婚姻關系存續時間較短且給予方無重大過錯,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訴訟請求,判決該房屋歸給予方所有,并結合給予目的,綜合考慮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況、離婚過錯、對家庭的貢獻大小以及離婚時房屋市場價格等因素,確定是否由獲得房屋一方對另一方予以補償以及補償的具體數額。

給予方有證據證明另一方存在欺詐、脅迫、嚴重侵害給予方或者其近親屬合法權益、對給予方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等情形,請求撤銷前兩款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解讀:對于夫妻之間贈與房產,淡化變更登記的法律意義,最高院此舉旨在引導普通民眾不要再關注加名、登記,避免因為加名、登記行為給婚姻埋下不和種子,導致雙方引發糾紛。根據新規,即便房屋沒有過戶,另一方也可以主張房屋所有權。法院優先的是考慮“婚姻關系存續時間、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況、離婚過錯、對家庭的貢獻大小以及離婚時房屋市場價格等因素”。

例如(最高院法官在接受記者采訪時所述案例):小明和小紅結婚時,小明約定將婚前購買的一套房產送給小紅,但一直未辦理過戶手續。離婚財產分割時,法院會考慮結婚時間的長短、是否孕育共同子女、離婚過錯以及對家庭的貢獻等因素進行判決。法官介紹,比如說婚姻關系存續時間很長,比如10年、20年,雖然沒有辦理轉移登記,但是對接受一方來講,他對家庭的付出是很多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接受一方基于給予方的約定,也可以主張房產歸他,我們也可以判決房產歸接受一方。但是如果說婚姻關系存續時間比較短,這個時候我們就可以不再判決房屋歸接受一方,而是判決房屋歸給予一方所有,可以考慮給接受一方一些補償,這樣能夠達到雙方利益的一個平衡。

而對于房屋已經過戶的情況,依據本條第二款的規定,另一方同樣可以追回房屋。

例如(最高院法官在接受記者采訪時所述案例),小明和小紅結婚后,小明將婚前購買的房子過戶給小紅。如果二人結婚多年,可以由小紅保有該房產。但如果二人結婚時間很短,并且小明沒有重大過錯,法院會判決房子歸小明所有,并讓小明給予小紅合理補償。

此前司法實踐中法官主要將房屋是否辦理變更登記作為裁判依據,即辦理變更登記后不能撤銷贈與,房屋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五五分割,而未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則作為另一方的個人財產進行分割。

而現在法官需要更加整體的綜合情況,在增加辦理案件難度的同時,同樣擴大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因為是否變更登記是可以輕易查明的事實,而“結婚時間的長短、是否孕育共同子女、離婚過錯以及對家庭的貢獻等因素”雖然也是根據客觀事實進行證明,但在實際裁判時對于分割比例,不同法官可能對于類似的案情會有完全不同的分割比例。

 

第六條 ?夫妻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在網絡直播平臺用夫妻共同財產打賞,數額明顯超出其家庭一般消費水平,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可以認定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條和第一千零九十二條規定的“揮霍”。另一方請求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請求對打賞一方少分或者不分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解讀:明確打賞主播數額明顯超出其家庭一般消費水平,可以認定構成“揮霍”,另一方可以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分割財產并主張對打賞一方少分或者不分。即便不將此類情形特地立法,根據《民法典》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條和第一千零九十二條,法院也可以認定擅自大額打賞主播一方構成“揮霍。”最高院特地該條款成文,或許是有意嘗試將此類案件引導向夫妻雙方內部解決,而不是對外向主播進行追償。(此類案件如果是通過平臺打賞,夫妻一方直接要求平臺或主播返還,基本不會得到法院支持。)

 

第七條 ?夫妻一方為重婚、與他人同居以及其他違反夫妻忠實義務等目的,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他人或者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處分夫妻共同財產,另一方主張該民事法律行為違背公序良俗無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并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處理。

夫妻一方存在前款規定情形,另一方以該方存在轉移、變賣夫妻共同財產行為,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為由,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條規定請求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或者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規定請求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少分或者不分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解讀:此前司法實踐中法院基本都是按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處理,最高院將此類情形進行細化成文規定,旨在進一步保護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八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購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額出資,如果贈與合同明確約定只贈與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房屋歸出資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綜合考慮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況、離婚過錯、對家庭的貢獻大小以及離婚時房屋市場價格等因素,確定是否由獲得房屋一方對另一方予以補償以及補償的具體數額。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購置房屋由一方父母部分出資或者雙方父母出資,如果贈與合同明確約定相應出資只贈與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訴訟請求,以出資來源及比例為基礎,綜合考慮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況、離婚過錯、對家庭的貢獻大小以及離婚時房屋市場價格等因素,判決房屋歸其中一方所有,并由獲得房屋一方對另一方予以合理補償。

解讀:本條與本解釋第六條類似,最高院都是在刻意淡化加名和變更登記的法律意義。按照本條規定,對于父母出資給子女購房,原則上是有約定從約定。如果沒有約定,則主要是看出資。

根據本解釋第一款之規定,如果房屋父母全款出資,無論是否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都可以判決該房屋歸出資人子女一方所有。但同時也要綜合考慮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況、離婚過錯等事實,來確定是否需要對另一方予以補償以及補償的具體數額。

例如(最高院法官在接受記者采訪時所述案例):小明和小紅結婚時,小明的父母為他們全額出資購買了一套房子,但沒有明確約定房子只歸小明所有,雙方在共同生活五年后離婚。根據最新司法解釋,小明和小紅離婚后,法院在判決時會考慮小明父母的出資情況,將房子判給小明。同時,法院也會考慮小紅在婚姻中的付出,如共同生活的時間、是否有子女以及離婚過錯等因素,決定對小紅予以合理補償。

根據本解釋第二款之規定,對于父母部分出資或雙方均有出資,則是依據出資情況并綜合考慮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況、離婚過錯等事實,來確定各方當事人份額。

例如(最高院法官在接受記者采訪時所述案例):比如一方父母出資20%,另一方父母出資80%,原則上會判定房屋歸出資80%那一方父母所有,但是給予另一方的補償,不一定就是20%,要根據雙方婚姻的情況、共同生活的情況、孕育(共同)子女的情況,以及對婚姻的過錯情況等因素來判斷。按照民法典的規定,從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的原則,來確定給對方的補償數額。

與本解釋第六條類似,在法條沒有對比例進行具體細分的情況下,本條同樣也是進一步擴大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權。

 

第九條 ?夫妻一方轉讓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但登記在自己名下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權,另一方以未經其同意侵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為由請求確認股權轉讓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證據證明轉讓人與受讓人惡意串通損害另一方合法權益的除外。

解讀:無權處分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基本已是司法實踐共識,《民法典合同編通則若干解釋》第十九條對此已經明確規定。為避免分歧,最高院特地將此類進行成文規定。

 

第十條 ?夫妻以共同財產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并均登記為股東,雙方對相應股權的歸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離婚時,一方請求按照股東名冊或者公司章程記載的各自出資額確定股權分割比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對當事人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請求,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規定處理。

解讀:股東名冊上的股權份額顯然不能視為是雙方對股權比例進行分割,相關股權顯然應當按照共同財產進行分割。為避免相關當事人以股權登記是夫妻財產約定為由進行抗辯,最高院特作此規定。

 

第十一條 ?夫妻一方以另一方可繼承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放棄繼承侵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為由主張另一方放棄繼承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證據證明放棄繼承導致放棄一方不能履行法定扶養義務的除外。

解讀:此類案件司法實踐中此前存在較大分歧,一種觀點【(2020)粵5122民初540號】認為放棄繼承權實質上屬于對繼承所得夫妻共同財產的單方處分行為,損害了夫妻另一方的合法權益,因此放棄行為無效。另一種觀點【(2018)閩01民終7194號】認為,繼承權專屬于繼承人,繼承人放棄遺產繼承權是依法處分個人的權利,并不需要征得他人許可。本條規定出臺后,上述觀點分歧得以解決。

 

第十二條 ?父母一方或者其近親屬等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另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或者參照適用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條規定申請人格權侵害禁令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一方以另一方存在賭博、吸毒、家庭暴力等嚴重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權益情形,主張其搶奪、藏匿行為有合理事由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依法通過撤銷監護人資格、中止探望或者變更撫養關系等途徑解決。當事人對其上述主張未提供證據證明且未在合理期限內提出相關請求的,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解讀:司法實踐中,不少當事人會爭奪孩子搶奪、隱匿孩子,此前一直缺乏法律對上述情形予以規制,最高院特此增加相關規定。

 

第十三條 ?夫妻分居期間,一方或者其近親屬等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致使另一方無法履行監護職責,另一方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適用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關于離婚后子女撫養的有關規定,暫時確定未成年子女的撫養事宜,并明確暫時直接撫養未成年子女一方有協助另一方履行監護職責的義務。

解讀:明確一方或者其近親屬等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的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 ?離婚訴訟中,父母均要求直接撫養已滿兩周歲的未成年子女,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優先考慮由另一方直接撫養:

(一)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二)有賭博、吸毒等惡習;

(三)重婚、與他人同居或者其他嚴重違反夫妻忠實義務情形;

(四)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且另一方不存在本條第一項或者第二項等嚴重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權益情形;

(五)其他不利于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解讀:細化不宜直接撫養子女一方的情形,將近親屬等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作為不宜直接撫養子女的法律依據,有利于保護被搶奪、隱匿孩子一方的依據。

 

第十五條 ?父母雙方以法定代理人身份處分用夫妻共同財產購買并登記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屋后,又以違反民法典第三十五條規定損害未成年子女利益為由向相對人主張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讀:此類案件司法實踐中此前存在較大分歧,一種觀點【最高法(2015)民申字第766號】認為,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監護人除為維護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父母擅自處分未成年名下房屋例如設立抵押,該行為不屬于為未成年人接受獎勵、贈與、報酬等受益行為,增加了未成年人的財產被處置的風險,損害了未成年人的利益,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所以民事法律行為無效。另一種觀點【(2019)最高法民申1300號】認為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即便監護人代被監護人處分房產的行為損害了被監護人的利益,法律也僅規定由監護人來承擔相應責任,而非由此否定處分行為的效力。本條規定出臺后,上述觀點分歧得以解決。

 

第十六條 ?離婚協議中關于一方直接撫養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另一方不負擔撫養費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離婚后,直接撫養子女一方經濟狀況發生變化導致原生活水平顯著降低或者子女生活、教育、醫療等必要合理費用確有顯著增加,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請求另一方支付撫養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并綜合考慮離婚協議整體約定、子女實際需要、另一方的負擔能力、當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確定撫養費的數額。

前款但書規定情形下,另一方以直接撫養子女一方無撫養能力為由請求變更撫養關系的,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規定處理。

解讀:明確離婚協議可以約定一方不支付撫養費,但如果另一方經濟狀況發生明顯變化,另一方可以主張。

 

第十七條 ?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一方未按照離婚協議約定或者以其他方式作出的承諾給付撫養費,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請求其支付欠付的撫養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前款規定情形下,如果子女已經成年并能夠獨立生活,直接撫養子女一方請求另一方支付欠付的費用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解讀:明確未成年人子女可以直接要求支付欠付撫養費。

 

第十八條 ?對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條中繼子女受繼父或者繼母撫養教育的事實,人民法院應當以共同生活時間長短為基礎,綜合考慮共同生活期間繼父母是否實際進行生活照料、是否履行家庭教育職責、是否承擔撫養費等因素予以認定。

解讀:《民法典》一千零七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繼父或者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但并未明確如何認定,本條規定對受繼父母撫養教育的情形進行細化,明確了認定標準。

 

第十九條 ?生父與繼母或者生母與繼父離婚后,當事人主張繼父或者繼母和曾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不再適用民法典關于父母子女關系規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繼父或者繼母與繼子女存在依法成立的收養關系或者繼子女仍與繼父或者繼母共同生活的除外。

繼父母子女關系解除后,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繼父或者繼母請求曾受其撫養教育的成年繼子女給付生活費的,人民法院可以綜合考慮撫養教育情況、成年繼子女負擔能力等因素,依法予以支持,但是繼父或者繼母曾存在虐待、遺棄繼子女等情況的除外。

解讀:《民法典》未對生父與繼母或者生母與繼父離婚后,繼父母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進行明確規定。本條規定明確了相關權利義務如何處理,填補了相關法律的空白。

 

第二十條 ?離婚協議約定將部分或者全部夫妻共同財產給予子女,離婚后,一方在財產權利轉移之前請求撤銷該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另一方同意的除外。

一方不履行前款離婚協議約定的義務,另一方請求其承擔繼續履行或者因無法履行而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雙方在離婚協議中明確約定子女可以就本條第一款中的相關財產直接主張權利,一方不履行離婚協議約定的義務,子女請求參照適用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由該方承擔繼續履行或者因無法履行而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離婚協議約定將部分或者全部夫妻共同財產給予子女,離婚后,一方有證據證明簽訂離婚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請求撤銷該約定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當事人同時請求分割該部分夫妻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規定處理。

解讀:《離婚協議》中贈與子女的財產不得撤銷,此前基本已是司法實踐共識。本條特地將此類情形進行成文規定,更有利于保護各方當事人合法權益。此外,對于此類情形能否承擔違約責任,此前亦屬法律空白,本條亦填補了相應空白。

 

第二十一條 ?離婚訴訟中,夫妻一方有證據證明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條規定請求另一方給予補償的,人民法院可以綜合考慮負擔相應義務投入的時間、精力和對雙方的影響以及給付方負擔能力、當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因素,確定補償數額。

解讀:《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條雖規定了家務補償,但并未明確補償標準,本條對此進一步細化,明確可以參照給付方負擔能力、當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因素,確定補償數額。

 

第二十二條 ?離婚訴訟中,一方存在年老、殘疾、重病等生活困難情形,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條規定請求有負擔能力的另一方給予適當幫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請求,結合另一方財產狀況,依法予以支持。

解讀:《民法典》一千零九十條并未規定生活困難的情形,以及幫助標準。本條明確年老、殘疾、重病屬于生活困難情形,同時明確幫助標準按照另一方財產狀況確認。

 

第二十三條 ?本解釋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福州律師蔡思斌

2025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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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在審判工作中促進提質增效 推動實質性化解矛盾糾紛的指導意見》 http://www.tkselect.com/?p=13824 Mon, 30 Dec 2024 07:21:56 +0000 http://www.tkselect.com/?p=13824
法發〔2024〕16號

最高人民法院

印發《關于在審判工作中促進提質增效 推動實質性化解矛盾糾紛的指導意見》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現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判工作中促進提質增效 推動實質性化解矛盾糾紛的指導意見》予以印發,請結合工作實際,認真參照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報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2024年12月23日

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在審判工作中促進提質增效
推動實質性化解矛盾糾紛的指導意見
?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堅決防止“程序空轉”,推動實質性化解矛盾糾紛,做到案結事了、政通人和,促進審判工作提質增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等法律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結合審判工作實際,制定本意見。
  第一條??人民法院在審判工作中應當堅持依法履職,通過必需的審判、執行程序,依法及時準確回應訴求,切實保障當事人訴訟權利,促進矛盾糾紛實質性化解、一次性解決,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
  第二條??人民法院應當緊緊依靠黨委領導,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積極融入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大格局。
  堅持調解優先,對起訴至人民法院的民事糾紛和行政賠償、補償以及行政機關在法定幅度內實施罰款、拘留等行政處罰引發的行政糾紛等案件,適宜調解的可以通過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行業性專業性調解等機制,促進和支持先行調解。對調解不成的,依法及時予以審理裁判,堅決杜絕強制調解、久調不決、以調壓判等違反調解自愿原則情況的發生。
  第三條??對起訴至人民法院的糾紛,應當按照立案登記制的要求,做到“有案必立、有訴必理”,人民法院立案訴服部門應當引導當事人按照示范文本規范要求提交起訴狀、答辯狀。起訴事項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范圍,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耐心開展法律釋明、訴訟指導等工作,并一次性告知補正,不得徑行裁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或者駁回起訴:
  (一)訴訟代理人未提交授權委托書及相關證明材料;
  (二)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起訴時,起訴材料缺少單位印章或者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簽章;
  (三)起訴狀內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錯誤;
  (四)被告明確但無法提供準確的送達地址;
  (五)起訴主張的案由明顯錯誤;
  (六)未能清楚表達訴訟請求;
  (七)受訴人民法院沒有管轄權;
  (八)其他應當開展法律釋明、訴訟指導的情形。
  對當事人提起的符合法律規定的反訴、增加或者變更訴訟請求等,不得以“另行起訴”“執行階段解決”等理由拒絕受理。
  起訴事項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范圍的,及時做好法律釋明和思想疏導工作,引導當事人選擇其他適當渠道救濟權利,防止矛盾升級激化。
  第四條??人民法院應當一次性全面核對起訴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條件,不符合的,應當在裁定書中闡明理由。
  上級人民法院認為下級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或者駁回起訴錯誤,裁定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審理后,下級人民法院認為出現新的事實理由需要裁定駁回起訴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同意。
  第五條??對符合法律規定的共同訴訟案件,人民法院應當登記編立一個案件,禁止“人為”拆案。依法應當合并審理的,必須合并審理;依法可以合并審理的,除當事人提出合理異議外,一般應當合并審理。
  對原告同時針對同一行政機關或者不同行政機關作出的兩個以上具有關聯性的行政行為分別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逐一認定是否符合法定起訴條件;符合法定起訴條件且合并審理有利于實質化解爭議的,可以依法合并審理。
  第六條??行政訴訟的原告撤回起訴后再行起訴,能夠提供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具有“正當理由”,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立案:
  (一)原告因受欺騙、脅迫而申請撤訴,違背本人真實意愿;
  (二)原告與行政機關達成和解而申請撤訴,但因行政機關的原因導致和解并未實際履行;
  (三)原告因行政機關承諾解決相關爭議或者其他實際困難而申請撤訴,但行政機關在承諾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內未予解決;
  (四)其他具有正當理由的情形。
  第七條??人民法院在審理行政案件中發現需先行解決相關民事爭議,且該民事爭議可以同行政案件一并解決的,應當告知當事人依法申請一并解決民事爭議。當事人依法申請一并解決民事爭議的,人民法院應當一并審理行政與民事案件;當事人明確表示不申請一并審理民事爭議,也未通過民事訴訟、仲裁等法定途徑解決相關民事爭議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現有證據依法就行政案件作出裁判。
  人民法院發現已經受理的民事案件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應當在征得原告同意后,及時將案件轉為行政案件進行審理。對行政案件沒有管轄權的,應當依法裁定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認為案件不屬于行政訴訟的,應當報請它們的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決定。
  人民法院發現已經受理的行政案件屬于民事訴訟受案范圍的,參照前款執行。
  第八條??人民法院對屬于本院管轄的案件,不得違法裁定移送管轄。原告為規避管轄規定而增加被告的,受訴人民法院在確定是否具有管轄權時,應當要求原告提交證據證明該被告與訴爭事項具有利害關系。沒有利害關系且不存在其他確定管轄的法定事項的,受訴人民法院應當裁定將案件移送至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
  第九條??人民法院在第一審程序中應當準確歸納爭議焦點,加強對當事人舉證的指導,明確告知當事人逾期不提供證據的法律后果,引導當事人正確、全面、誠實、及時地完成舉證。
  對在案證據有欠缺,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應當準許。對審理案件需要、當事人不自行收集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依職權主動調查收集。
  第十條??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第二款和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的第三人,當事人申請追加或者該第三人申請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當事人或者該第三人未提出申請,但該第三人參加訴訟有利于查明事實、一攬子解決糾紛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參加訴訟。
  對應當追加而未追加的第三人提出第三人撤銷之訴,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第三款規定的,應當予以受理;對被通知參加訴訟但因歸責于其本人的事由未參加的第三人,提出第三人撤銷之訴的,應當不予受理。
  第十一條??人民法院在受理、審理合同糾紛時,可以根據起訴和答辯情況,向原告作出如下釋明:
  (一)起訴主張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可以告知訴訟請求不能被支持或者合同無效情形下,是否請求繼續履行合同或者主張締約過失責任;
  (二)起訴主張繼續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合同無效或者履行不能情形下,是否主張締約過失責任或者請求解除合同;
  (三)起訴主張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合同有效或者履行不能情形下,是否請求繼續履行合同或者解除合同。
  經釋明,原告提出相應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向被告釋明可以行使抗辯權。
  第十二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第二審程序中認真全面審查當事人的上訴請求,能夠在第二審程序查清事實的,應當在查明事實后依法裁判,一般不應發回重審。第一審程序存在瑕疵,但未對當事人訴訟權利產生實質影響,且裁判結果正確的,二審裁判可以指正瑕疵后維持一審裁判。
  對當事人上訴請求之外發現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存在錯誤,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二審裁判中予以糾正。
  人民法院應當努力維護當事人的勝訴權利,避免一方當事人通過惡意拖延訴訟的方式損害對方當事人合法權益。對借款合同糾紛中,當事人對借款本金無異議,僅就利息部分提起上訴,以及擔保合同糾紛中,當事人對主債務無異議,僅就擔保責任提起上訴等情形,經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可以就無爭議事項先行判決。
  第十三條 ?人民法院應當強化一、二審裁判文書的釋法說理,正面回應當事人的訴辯意見,嚴格落實判后答疑,促進當事人服判息訴。對不服生效裁判提出的再審申請,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原審裁判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并無不當的,按照實質性化解矛盾糾紛的要求,可以視情形由本院或者生效裁判法院做當事人的服判息訴工作。
  人民法院應當積極服務保障企業生產經營,助力營造市場化、法治化營商環境。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中,當事人對承建工程的事實無爭議,僅就消防工程等個別施工項目的履行申請再審,或者買賣合同糾紛中,當事人對整體的交易關系無爭議,僅就個別批次標的物的交付申請再審,若中止原判決、裁定、調解書的執行可能嚴重影響企業生產經營,經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可以對再審申請不涉及的原判事項不中止執行。
  第十四條??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在堅持合法性審查原則的基礎上,應當加強對實質訴求的審查、回應,依法作出有利于實質性化解行政爭議的裁判:
  (一)人民法院判決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或者給付義務的,應當根據案件相關事實盡可能作出內容具體明確的判決。確需行政機關調查或者裁量,責令重新作出行政行為或者采取補救措施的,應當在裁判文書中對重作標準、履行期限等內容進行指引。
  (二)當事人請求撤銷被訴行政行為、確認被訴行政行為違法或者無效的,人民法院可以釋明一并解決可能存在的行政賠償爭議;在行政賠償案件中能夠一并解決補償問題的,應當一并作出處理。
  (三)人民法院認為處罰明顯不當,或者其他行政行為涉及對款額的確定、認定有錯誤的,應當盡可能在查明案件事實的基礎上,直接判決變更。
  第十五條??人民法院應當堅持“執源”治理,積極推進符合司法規律的立案、審判、執行一體化管理,在立案、審判階段考慮后續可能出現的執行問題,做好提示和告知,主動引導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必要時應當依職權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制作裁判文書時,應當做到權利義務主體和給付內容明確且具有可執行性,特別注重調解書的即時、自動履行。做好判后督促履行工作,切實提升生效裁判自動履行率。
  人民法院應當及時、規范采取財產保全、查控、處置和案款發放等措施,對有財產可供執行的,依法處置變現并及時給付;對無財產可供執行的,規范適用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對惡意拖延執行、虛假提起執行異議等濫用執行異議權的,應當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六條的規定,采取強制措施。
  第十六條 ?人民法院對無財產可供執行案件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應當堅持以窮盡執行措施后“執行不能”為原則,嚴禁盲目追求結案率而隨意終結執行,避免多次終結本次執行、反復恢復執行。未開展以下工作的,不得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一)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限制消費令,將符合條件的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二)窮盡全面查詢被執行人財產情況,進行必要的現場調查、搜查措施,依法查找下落不明的被執行人等必要的調查措施;
  (三)對發現的被執行人財產進行處置,但不能處置的除外;
  (四)對妨害執行的被執行人或者其他人依法采取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或者對構成犯罪的被執行人依法啟動刑事責任追究程序;
  (五)約談征詢申請執行人意見,但涉訴訟費、刑事涉財產刑的執行除外;
  (六)依法采取其他執行措施。
  第十七條 ?人民法院應當加強審判管理監督,強化案件質效分析,及時發現糾正問題,最大限度化解矛盾糾紛,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維護法治的權威和尊嚴,維護社會穩定。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新聞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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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律師分享:死亡賠償金的性質和分配規則 http://www.tkselect.com/?p=13640 Thu, 05 Dec 2024 02:28:09 +0000 http://www.tkselect.com/?p=13640 自然人享有生命權,生命權是自然人享有和行使其他權利的基礎。目前,關于生命權的法律規定較為明確,生命權遭受侵害時的損害賠償亦有明確規范,但司法實踐中關于死亡賠償金如何分配還存在不同認識和做法,值得研究厘清。筆者將從死亡賠償金的性質出發,探討其分配原則及具體分配比例等問題。

  一、死亡賠償金的性質

  有觀點認為,受害人因侵權人的侵權行為死亡,其生命權遭受了損害,故死亡賠償金是對死者的賠償,死者近親屬基于繼承關系而繼受了該筆賠償。反對者則認為,受害人死亡后不再享有民事主體資格,無法成為賠償主體,故侵權人的行為侵犯的是死者近親屬的權益,死亡賠償金是對死者近親屬的賠償。我國立法采取的觀點是死亡賠償金是對死者近親屬的賠償,并經歷從“扶養喪失說”到“繼承喪失說”的發展過程。

  “扶養喪失說”。所謂“扶養喪失說”,是指由于受害人的死亡導致其對生前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被扶養人無法再提供生活費用供養,被扶養人由此遭受了財產損害,故侵權人應當對被扶養人加以賠償以彌補該部分損失,使被扶養人能夠繼續得到經濟供給。因此,死亡賠償金的主要賠償對象范圍和金額比較明確,主要是死者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近親屬,如父母、未成年子女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依賴其扶養的配偶,賠償金的具體數額主要是指這些被扶養人在扶養期限內的扶養費份額。不過,對于那些因死者死亡而對死者遺產享有法定繼承權的近親屬,若死者對其并不負有法定扶養義務,則不屬于賠償之列。1991年公布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1994年公布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曾采取這種模式。該觀點的不足之處在于,若死者生前沒有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被扶養人,則不存在相關財產損害,侵權人無須賠償此項目,可能導致在計算最終的賠償數額時少于受害人因侵權致傷殘狀態的賠償數額。

  “繼承喪失說”。因“扶養喪失說”制度的理論不足以及實踐中的困境,立法轉而采取“繼承喪失說”解釋死亡賠償金,即侵權人的侵權行為導致受害人死亡的,不僅使得受害人的生命權益遭受損害,還造成受害人在將來壽命內可能取得的未來經濟收入損失,而這些未來經濟收入原本可以作為受害人的遺產由其繼承人繼承,由此導致受害人的繼承人財產損失,侵權人應當就該部分損失進行賠償。該觀點彌補了在受害人死亡時沒有法定扶養義務人的賠償窘境,即無論死者生前是否有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被扶養人,都不影響侵權人的經濟賠償。如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九條的規定,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收入標準,按20年計算。據此,死亡賠償金是對死者未來收入損失的賠償,是一種財產損害賠償。雖然人的生命是無價的,但一個人可以通過自己的勞動創造財富,這些財富在受害人死亡后可以作為遺產由其繼承人分配,在因侵權人的侵權行為導致受害人死亡的情況下,這部分財富無法累積,理應由死亡賠償金進行填補。2020年、2022年上述司法解釋修正時都延續了這一模式。

  二、死亡賠償金的分配原則

  現行立法和司法解釋對死亡賠償金的分配規則尚無明確規定,司法實踐中通常參照類似法律規定進行處理,如死者生前有分配意愿的遵照其意愿、近親屬之間達成分配合意的依照合意、缺乏相應意思表示的“參照”遺產的分配規則等。但囿于對死亡賠償金的不同理解以及“參照”程度的差異,致使實踐中出現裁判思路不一致的現象。筆者認為,作為一種財產損害賠償,死亡賠償金的分配原則應當遵循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公平原則——和諧穩定原則的位階。

  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死亡賠償金的分配應當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此處的當事人既包括受害人(“死者”),亦包括受害人的近親屬。一方面,死亡賠償金是受害人因侵權行為致死而產生的財產損害賠償,某種程度上可以看作死者“未來的經濟所得”,因此應當充分尊重受害人的意思表示。一種情況是,若受害人因侵權行為并未立即死亡而保持一定的清醒認知狀態,此時其既可以處分現有的財產,又可以對將來可能取得的賠償金進行分配。另一種情況則是,受害人因侵權行為當場死亡或喪失了清醒認知而無法處分自身財產,可以結合受害人生前的狀態推定其意思表示,即考量與受害人生前親疏遠近的生活狀態,對于共同生活的近親屬、負有扶養義務的人,此類人與受害人生前狀態較為緊密,受害人生前的情感付出與經濟照料較多,應當充分保障這些人的分配利益。

另一方面,在受害人生前并無分配死亡賠償金的明確意思表示時,有權分配死亡賠償金的近親屬可以就分配問題進行協商并達成合意。該協議效果上類似于處分共有財產的合同,在該合意未出現違反合同無效情形或者法律強制性規定時,對相關當事人產生約束力,在裁判時亦應當予以尊重。需要注意的是,若存在未成年人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時,應當由其監護人對分配協議進行確認,以充分保障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如果相關分配方案損害了特殊群體的合法權益或者有違公平原則時,可能引發糾紛,相關協議可能被判定無效。

  公平原則。死亡賠償金作為侵權人對死者近親屬的經濟賠償,在未分割前由享有分配權利的近親屬共有,而共有物的分割,應當遵循公平原則這一民法基本原則,這也是司法實踐中很多法院對死亡賠償金進行平均分配的主要原因。需要注意的是,此處的公平應當是相對公平,在享有分配權利的近親屬中,若涉及一些弱勢群體,如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或者其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時,應當對這些人給予一定程度的傾斜,在分配時適當多分,以充分保障其合法權益。

  和諧穩定原則。社會穩定原則是指死亡賠償金的分配應當有益于社會和諧穩定。侵權人因侵權行為致使受害人死亡,這不僅涉及受害人生命權的喪失,更關涉受害人的家庭,而家庭作為社會最基礎的單元,家庭的和諧與否影響著社會的穩定。因此,在分配死亡賠償金時,既要保障死者近親屬的合法權益,維系其正常的生活水平,避免因受害人的死亡而使其生活水平顯著降低,還要妥善處理家庭成員之間以及家庭成員與侵權人等外部人群的關系,在保障近親屬合法權益的同時,還要注意有效化解矛盾糾紛,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三、死亡賠償金的具體分配比例

  死亡賠償金的具體分配比例,是指死者具有數個有權參與分配的主體之間如何分配的問題,這也是死亡賠償金處分的最終結果,最能體現死亡賠償金的分配目的與分配正義。如前所述,若死者或者有權分配主體就分配問題達成具體的意思表示,則依據該意思表示;在沒有明確的分配意思表示甚至因為分配問題訴至法院時,則由法官進行裁斷。因此,在分配死亡賠償金時,應當先行扣除實際墊付的合理費用,以及專屬于特定權利人的賠償費用,剩余部分可考量與死者關系的親疏遠近、與死者共同生活的緊密程度以及經濟依賴關系等因素,根據各權利人的現實需要以及優先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原則進行適當分配,若某一近親屬與死者生前關系較為親近、經濟依賴關系較大,則通常應當多分,反之應當少分。

關于親疏遠近的判斷標準,包括主觀標準與客觀標準,主觀標準是近親屬與死者生前的情感付出狀態,客觀標準為近親屬與死者的經濟依賴關系。其一,若某一近親屬與死者生前共同生活,或者雖未共同生活但經常探望、聯絡,按照日常經驗判斷,該近親屬與死者生前的情感付出較多,主觀情感上關系較為親密。相反,若某一特定親屬雖然與死者具有直接血緣關系,但是該親屬在死者生前并未共同生活或者很少對死者進行情感聯絡,甚至存在著較大矛盾,則分配時應當少分。其二,關于客觀上的經濟依賴關系,主要從兩個方面進行考量:一方面,考量死者對某一特定親屬是否具有撫養或贍養關系,如該親屬是未成年人,死者是其法定監護人,遵循優先保護未成年人的原則,該未成年人基于監護關系在經濟上非常依賴死者,在分配時應當多分。另一方面,考量參與分配的親屬自身的經濟狀況,若某一親屬自身經濟條件較差,甚至時常需要死者對其進行經濟幫助,此時在分配時也可以適當多分。

綜上,死亡賠償金的分配應當尊重死者生前實際的生活狀態,盡量符合死者的意愿,避免近親屬因受害人的死亡而使其生活水平顯著降低,達到主觀效果與客觀效果的統一,在化解矛盾糾紛的同時,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作者單位: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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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律師評析:利害關系人認為特別程序有誤,如何申請救濟? http://www.tkselect.com/?p=13393 Tue, 29 Oct 2024 08:15:49 +0000 http://www.tkselect.com/?p=13393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四至二百零八條規定了民事特別程序即選民資格案件、宣告失蹤、宣告死亡案件、指定遺產管理人案件、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案件、認定財產無主案件、確認調解協議案件、實現擔保物權。

對于上述案件,《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五條規定實行一審終審,無法上訴。那如果相關利害當事人不服判決,應當如何救濟呢?

首先需要說明的是,對于特別程序無法申請再審,對此《民事訴訟法解釋》第三百七十八條作出了明確規定即“適用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產程序等非訟程序審理的案件,當事人不得申請再審。”

一、當事人可以申請檢察監督

對于這個問題,最高人民檢察院建設運行的檢答網曾經有針對基層檢察院的提問進行過解答即“對于人民法院在特別程序中作出的判決、裁定,應適用《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規則(試行)》第七章的規定對審判程序中審判人員違法行為進行監督。”《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第三款規定:“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審判監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審判程序中審判人員的違法行為,有權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根據《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規則(試行)》第九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人民檢察院發現同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程序中有“判決、裁定確有錯誤,但不適用再審程序糾正的”情形的,應當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八十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在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產程序等非訟程序中作出的判決、裁定,是不能適用再審程序的。所以,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第三款以及《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規則(試行)》第七章的相關規定進行監督。

二、可以直接依據《民事訴訟法解釋》第三百七十二條之規定提出異議

比起向檢察院提出檢察監督,直接適用《民事訴訟法解釋》第三百七十二條之規定顯然更為便捷。

《民事訴訟法解釋》第三百七十二條規定“適用特別程序作出的判決、裁定,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作出該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異議。人民法院經審查,異議成立或者部分成立的,作出新的判決、裁定撤銷或者改變原判決、裁定;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對人民法院作出的確認調解協議、準許實現擔保物權的裁定,當事人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利害關系人有異議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侵害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本條規定載明對確認調解協議、準許實現擔保物權的裁定具有異議提出期限,而對于其他特別程序則未做此特別規定。這就意味著,對于其他民事特別程序,只要利害當事人有異議即可隨時向人民法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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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律師分享:關于申請法院調查取證&調查令,法官這樣說 http://www.tkselect.com/?p=13264 Wed, 09 Oct 2024 02:01:55 +0000 http://www.tkselect.com/?p=13264 隨著我國民事訴訟模式從法官職權主義逐步轉向當事人主義,誰主張、誰舉證成為民事訴訟活動遵循的基本舉證原則。為彌補此原則下當事人舉證能力不足對案件裁判結果的影響,《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司法實踐中,亦允許律師在符合規定條件情形下持調查令收集證據。

準確把握申請法院調查取證與申請調查令的條件,避開常見誤區,提高申請法院調查取證、調查令的成功率,對于發揮法院調查取證、調查令制度效用,保障案件公平公正審理,提升案件審判效率,具有積極意義。

申請法院調查取證與申請調查令的區別與聯系

法院調查取證,是《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符合法定情形下由法院進行調查收集證據的一種證據收集方式,其又分為依職權調查與依申請調查。法院依職權調查收集的證據,具體包括《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以下簡稱《民訴法解釋》)第96條第1款所列的五種情形,即:

?涉及可能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

?涉及身份關系的;

?涉及《民事訴訟法》第58條規定訴訟的;

?當事人有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可能的;

?涉及依職權追加當事人、中止訴訟、終結訴訟、回避等程序性事項的。

除此之外,法院調查收集證據,應當依照當事人的申請進行。

調查令是指當事人在立案審查階段、民事訴訟中因客觀原因無法取得訴訟所需要的證據,經申請并獲法院批準,由法院簽發給當事人的訴訟代理律師,由其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所需證據,或申請執行人在執行階段因無法獲取相關證據履行相應舉證責任,經申請由法院批準簽發的供指定律師向有關單位調查收集特定證據的法律文書。

不同于法院調查取證制度,民事證據調查令制度目前尚未被納入立法層面,主要由各省、直轄市、自治區高院或部分中院的地方司法文件進行規制。其與法院調查取證在實踐適用上主要存在如下區別與聯系:

1.調查令制度是當事人自行調查取證與申請法院調查取證的法定證據收集方式的補充,其通過法院權利背書的方式,賦予持令調查人在調查收集證據時一定的強制性,既彌補了自行調查取證的不足,也緩解了法院審判壓力。

2.在當事人委托律師代理訴訟情況下,如所需調取證據屬于持調查令可調取范圍,當事人申請法院進行調查的,一般不予準許,釋明通過申請調查令方式進行取證;如所需調取證據不屬于調查令調取范圍且符合法院調查取證條件的,由法院進行調查取證。

3.調查令的申請與使用,應遵循案件受理法院所適用的地方性調查令司法文件規定,存在不當行為的,將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如涉及地方性調查令司法文件未規定情形的,可參照適用申請法院調查取證的相關規定。

 

民事訴訟中申請法院調查取證調查令的常見誤區與應對

1申請調查條件把握存誤解

誤區:

?對于自身舉證能力范圍內的證據,申請法院調查

?對于申請法院調查取證、調查令的理由不作說明

?所申請調取證據與訟爭事項無關,與在審案件無關聯性

?為其他案件訴訟需要,在本案中申請調取證據

?應申請調查令卻申請法院調查取證/應申請法院調查取證卻申請調查令

厘清:

法院調查取證的前提是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相關證據。當事人自身舉證能力范圍內的證據,不屬于法院調查取證范圍。

申請調查收集的證據,應當與訟爭事項具有關聯性,無關聯或不影響在審案件處理的,法院不予準許。

法院調查取證制度、調查令制度各有其制度功能及適用范圍,應予遵從。

應對:

?充分發揮自身舉證能力,窮盡自行取證方式。

?詳細說明所需調取證據與訟爭事項的關聯性與必要性。

?查核了解案件受理法院所適用地方性司法文件對調查令簽發條件的規定,必要時向被調查人核實其處可接受的協助調查方式。

各地方司法文件對于不屬于調查令調取之證據范圍的規定不一,所列舉情形有:

?涉及國家秘密的;

?涉及個人隱私的;

?涉及商業秘密的;

?證人證言;

?法院生效案件卷宗材料;

?仲裁案件卷宗材料;

?公安機關尚在偵查或者撤銷的刑事案件材料;

?公安機關在履行職責中獲得的行動軌跡、住宿記錄等個人信息,但已經在其他案件中作為證據使用的除外;

?破產申請審查階段被申請人的財產、債權債務狀況;

?已經向社會公開的政府信息或者其他信息;

?其他不宜以調查令形式調查取證的情形。

關于銀行交易記錄,不同銀行要求不同,部分允許持調查令調查,部分仍要求由法院進行調查取證。

關于社保繳納信息,不同省市操作方式不一。目前本市社保管理中心基于對公民個人信息的保護,一般僅接受法院實地或發函進行調查取證。

2申請調查對象指向有偏差

誤區:

?申請法院向對方當事人調取書證

?申請調查令向對方當事人調取書證

厘清:

《民訴法解釋》第112-113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45-48條規定有書證的證明妨害規則,也即書證提出命令。依據相關規則,書證在對方當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擔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可以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責令對方當事人提交;法院經審查,申請理由成立的,應當責令對方當事人提交,對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交的,可以認定申請人所主張的書證內容為真實。

不論是申請法院調查取證,還是申請調查令,均系向被調查人調取證據,在申請人要求調取書證的被調查人為對方當事人的情況下,書證提出命令已可起到法院調查取證、調查令制度的作用。

應對:

?如所需證據為書證且由對方當事人控制掌握的,可申請責令對方當事人提交相關書證,并充分說明相關書證與訟爭事項的關聯性、必要性。

?如對方當事人否認控制掌握相關書證的,盡力提供對方當事人控制掌握相關書證的證據。

3調查申請內容表述欠規范

誤區:

?所提供被調查人的姓名、名稱等信息不準確

?對于所申請調取證據的具體范圍不明確或用“案件相關材料”等概括性表述

?未寫明持令人信息或不完整

厘清:

被調查人的姓名或名稱、所需調查收集證據的名稱及具體范圍是法院調查取證或持調查令收集證據得以順利進行的基礎和前提,持令人信息更是法院開具調查令的必要前提,應當明晰、完整、準確。

應對:

?提交申請前仔細核對被調查人的姓名、名稱。如不確定的,先行向被調查人核實。如所需證據涉及微信、支付寶、淘寶、拼多多、抖音等平臺信息記錄的,目前已有微信推文匯總相關平臺公司名稱及注意事項,可檢索查知。

?詳細列明所需調取證據的名稱及具體范圍。如涉及銀行交易記錄的,注明相應期間,并根據舉證需要進一步明確交易對手、備注、摘要、具體交易時間等信息范圍;涉及檔案材料的,明確所需具體材料名稱;涉及社保、公積金的,根據需要明確參保單位名稱、繳費標準、提取時間等信息范圍,并寫明所涉參保人的身份證號碼;等。

? 按要求寫明持令人的姓名、所在律所、執業證號等基本信息。

 

民事訴訟中申請法院調查取證調查令的其他注意事項

1.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在民事訴訟中申請法院調查收集證據、調查令,一般應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交書面申請。

《民事訴訟證據規定》第20條明確規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申請法院調查收集證據,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交書面申請。對于調查令的申請,各地方性司法文件規定不一,既有要求在舉證期限屆滿前一定期限內提出,也有規定在法庭辯論結束前申請,可按照案件受理法院所適用司法文件執行。

逾期申請法院調查或調查令的,可比照《民事訴訟法》第68條第2款、《民訴法解釋》第101條、102條處理。

2.申請法院調查取證、調查令前,除按常理應由被調查人持有、保管相關證據的,一般應向被調查人核實其處有無所需調取證據。

法院調查收集提供證據、持令人憑調查令收集證據,以被調查人持有、保管所調查證據為前提。為減少不必要訟累,如被調查人處有無相關證據存在不確定性的,應先行核實。

3.申請調查令,應提交申請書、當事人的授權委托書、律師事務所函或法律援助公函、代理律師的有效執業證書。部分地方性調查令司法文件規定需要提供調查令使用承諾書、保密承諾書的,按要求提交。

對于申請調查令時持令人即執業律師的人數,因《民訴法解釋》第97條規定“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應當由兩人以上共同進行”,實踐中多參照該規定要求申請人提供兩名執業律師信息。部分地方性調查令司法文件也允許一名律師或由實習律師作為隨行人員持令調查。

本市現可申請電子調查令,途徑:

?PC端,通過電腦瀏覽器搜索“上海法院訴訟服務網”

或直接輸入上海法院訴訟服務網網址http://www.hshfy.sh.cn/shwfy/ssfww/,登錄律師平臺后,進入“調查收集證據”,按要求填寫信息提交申請;

?移動端,微信搜索“上海法院12368”公眾號,進入“訴訟服務一律師一調查令”,按要求填寫信息提交申請。

4.調查令存在有效期限定,期限屆滿后自動失效。調查令持令人因故未使用調查令或被調查人不能提供證據時,應當在受理案件法院所適用地方性司法文件規定期限內,將紙質調查令及被調查人不能提供證據的書面說明一并交還法院,以歸入案卷。如系電子調查令的,持令人亦須在規定期限內向調查令簽發法院反饋相關情況。

5.持令人在使用調查令過程中存在不當行為的,將根據情節輕重承擔相應責任。

各地方調查令司法文件規定的不當行為包括:

?偽造、變造調查令的;

?持偽造、變造的調查令調查收集證據的;

?偽造、變造、隱匿或者毀滅持調查令調查收集到的證據的;

?擅自復制、泄露、散布持律師調查令收集的證據的;

?利用持律師調查令調查收集到的證據對案件進行歪曲、失實、誤導性宣傳,影響案件辦理的;

?利用持律師調查令收集的證據詆毀對方當事人聲譽的;

?未經法院允許私自拆封被調查人密封的調查證據的;

?無正當理由未按期提交調查收集的全部證據、調查令或回執的;

?其他不當使用調查令或濫用調查證據的情形。

相關責任包括:

?在一定期限內或在該案中不再向持令人簽發調查令;

?由法院向司法行政機關或律師協會提出司法建議,對持令人予以處罰或懲戒;

?構成妨害民事訴訟行為的,依照《民事訴訟法》第114條規定,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承擔相應民事責任。

此外,律師事務所未盡到管理義務導致律師出現上述情形的,法院可以建議司法行政機關或律師協會給予行政處罰或行業懲戒。

獲準共同參與調查的人員存在不當使用調查令或者濫用調查證據行為的,可視情節輕重,予以訓誡、罰款或者司法拘留,司法行政機關依法吊銷律師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被調查人的權利義務

?對于依規出具的調查令指定調查內容以外的事項,有權拒絕。

?無正當理由拒絕或妨礙持令律師調查取證的,依據各地方調查令司法文件,可能承擔的責任包括:

??責令履行協助義務;

??視情節輕重,依照《民事訴訟法》第114條規定予以處罰。

 

立案審查階段、執行階段申請調查令的特別注意事項

1.當事人在立案審查階段申請調查令的范圍僅限于法院能否立案的程序性證據,如所需調查收集的證據涉及實體問題的,應在立案后向審判庭申請。

程序性證據主要包括:

?當事人的訴訟主體資格情況;

?法院對涉訴糾紛管轄權情況;

?其他需要開具調查令調查的證據。

存在涉及國家機密、個人隱私或其他不宜由訴訟代理律師憑調查令自行調查收集的證據,不予簽發調查令。

2.執行階段調查令適用于被執行人有無實際履行能力的證據的調查收集,包括:

?被執行人的基本情況;

?被執行人的財產情況;

?被執行人是否對第三人享有到期債權以及第三人的財產情況;

?能夠證明被執行人有無實際履行能力的其他情況。

涉及國家機密、商業秘密、與執行案件無關、法律法規明確規定必須由人民法院執行人員調查收集或其他不宜持令調查的證據,不得使用調查令。

 

轉載自公眾號:上海一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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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律師分享:當上訴期遇上節假日,上訴期何時屆滿? http://www.tkselect.com/?p=13247 Tue, 08 Oct 2024 06:55:19 +0000 http://www.tkselect.com/?p=13247
法院收到上訴狀的時候,經常會發現當事人提交上訴狀的時間已經超過了上訴期限,這種情況下,判決已經生效,法院無法再受理當事人的上訴請求。
那么,到底什么是上訴期,上訴期又該如何計算,今天就帶大家一起了解一下
01什么是上訴期?
一審民事判決書尾部,載有這樣一句話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某某人民法院……這個“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就是上訴期。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

訴。而一旦超過了這個十五日上訴期,就意味著一審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原被告等訴訟參與人就必須按照判決的內容履行義務,承擔責任。

02如何計算上訴期?
首先,明確上訴期的起算點。從判決或裁定送達之日的第二天開始計算,也就是說,收到判決的當日不計算在內。同時請注意,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裁定的上訴期限是十日,判決上訴期限是十五日

其次,如果上訴期的最后一天是法定休假日,那么上訴期的結束時間就是法定休假日后的第一天,周六日以及元旦春節等法定節假日都屬于我們所說的法定休假日。如王某在7月1

收到一審判決書,那么該案的上訴期的起算時間就是從7月2日,上訴期的結束時間就是7月16日,而如果7月16日是周六,屬于法定休假日,那么該按上訴期的最后一天就應該是下周一。

另外還需注意,如果通過郵寄方式遞交上訴狀,郵寄在途時間不計入上訴日,所以往往只要在上訴期最后一日前將上訴狀寄出,就不算過期。

03為什么設置上訴期限?
一方面,給予了當事人行使權利的時間;另一方面,也是為了督促當事人盡早行使權利,盡早穩定實體法律關系。因此,法定的上訴期限一般不得變更。如果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法定事由,超過了上訴期限的,應向第一審人民法院說明情況,并經允許后才能提起上訴。

最后還是衷心期待,大家在訴前調解或是一審審判程序就能徹底化解矛盾,希望大家永遠不會與上訴期發生交集

來源:寶坻天平、天津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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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律師分享:最高法民一庭負責人就民法典侵權責任編司法解釋(一)答記者問 http://www.tkselect.com/?p=13217 Fri, 27 Sep 2024 02:28:48 +0000 http://www.tkselect.com/?p=13217 民法典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為正確實施民法典,回應社會關切,結合審判實踐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的解釋(一)》(法釋〔2024〕12號,以下簡稱《解釋》),于2024年9月26日正式發布,并自2024年9月27日起施行。為準確理解《解釋》的內容,記者采訪了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負責人。

問題一:以前頒布的有關侵權責任的司法解釋都是針對某一類侵權責任糾紛案件作出規定。本《解釋》是關于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的司法解釋。請您介紹一下《解釋》制定的背景和指導思想?
答:習近平總書記強調,要充分認識頒布實施民法典的重要意義,依法更好保障人民合法權益。侵權責任是侵害民事權益應當承擔的法律后果,承擔侵權責任也是制裁違法、救濟權益、保障人權的重要手段。民法典施行后,侵權責任法同時廢止,侵權責任在民法典中獨立成編作出規定,進一步彰顯了強化人權保護、維護社會和諧安全的立法宗旨。民法典侵權責任編具有鮮明的中國特色、實踐特色和時代特色。
為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和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加強人權司法保障、推動民法典全面貫徹實施的指示,最高人民法院依據民法典規定,及時清理修訂了有關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等在內的多部侵權類司法解釋。民法典施行以來,民事審判實踐中遇到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亟需明確和統一法律適用標準。
近年來,社會各界圍繞“嚴懲侵害農村留守兒童、拐賣拐騙婦女兒童違法犯罪行為”“懲治校園欺凌、平衡學校與學生的關系”“加強未成年人司法保護”“切實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勞動者合法權益”“維護人民群眾道路交通安全和頭頂上的安全”等問題,提出了不少意見建議。堅持系統思維、法治思維、底線思維制定司法解釋,按照民法典規定妥善解決實踐中的困難和問題,是回應社會關切和實踐需求、提高司法服務保障水平的重要舉措。
《解釋》起草中,我們以召開研討會、座談會、類案比較以及書面征求意見等多種方式,深入開展調查研究,多次廣泛聽取社會各方面意見建議,最大程度凝聚各方共識。先后兩次與專家學者專題研討,充分聽取理論界、實務界意見;兩次書面征求立法機關及其他有關國家機關意見;在充分吸納各方面意見建議基礎上,《解釋》歷經十余稿修改,于2023年3月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并對收到的800余條意見逐條梳理和研究探討。根據各方反饋意見,我們對《解釋》進行修改完善,形成提請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的審議稿。2023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909次會議審議通過了《解釋》。
《解釋》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習近平法治思想,在社會重大關切中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切實維護群眾合法權益,保障和促進社會公平正義。具體體現為:一是堅持問題導向。堅持多種形式廣泛深入調研,掌握真情況真問題,解決民法典施行后社會廣泛關注、審判實踐中亟需解決的重大爭議問題。條文成熟一個規定一個,力求務實管用,及時回應實踐需求。二是堅持依法解釋。尊重立法精神,嚴格貫徹執行民法典規定。堅持法律規則的體系化適用,注重新舊法律制度的適用銜接,依據法律新規定調整不符合立法精神的既往裁判標準。三是堅持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司法解釋體現的價值理念和價值導向始終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相貫通,確保符合人民群眾的價值認同和情感認同。
問題二:請您介紹一下《解釋》的主要內容及其司法理念?
答:《解釋》共計26條,除了第26條是關于施行時間及效力的規定外,其余25個條文都是針對具體問題作出的規定。
一是明確非法使被監護人脫離監護的侵權責任。將監護納入侵權責任調整的民事權益予以保護,加強對拐賣、拐騙兒童行為和其他非法使被監護人脫離監護的侵權行為的民事制裁,與刑事制裁共同構成制裁違法、救濟權益的一體兩翼,切實保障公民基本權益,維系親情穩定。
二是明確監護人責任,教唆、幫助侵權責任和教育機構責任的實體和程序規則。依法認定監護人和受托履行監護職責的人,教唆、幫助侵權人,教育機構以及校外侵權人的民事責任,強化監護職責的履行,堅決制裁教唆、幫助侵權,支持合理訴求,助力家校和諧,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權益,護航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長。
三是明確用人單位責任的適用范圍和勞務派遣關系中的侵權責任形態。明確工作人員在執行工作任務中實施犯罪不影響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責任,并協調刑事追繳、退賠與民事賠償的關系。分別規定了在執行用人單位工作任務中實施的違法行為造成他人損害、承攬人根據定作或指示完成工作過程中造成他人損害的不同侵權責任,確保法律規定正確適用,依法維護勞動群眾合法權益,保障被侵權人的損害得到填補。
四是明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的相關適用規則。就機動車投保義務人與交通事故責任人不是同一人的責任承擔,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中第三者的認定,因轉讓拼裝車、報廢車造成損害時責任承擔的主觀要件問題,我們貫徹嚴的基調,強化法定義務的履行和違法制裁,更好地保護群眾出行安全,保障被侵權人充分受償。
五是明確缺陷產品造成的產品自身損害(即產品自損)屬于產品責任賠償范圍。正確闡釋立法精神,切實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保障消費者高效便捷維權。
六是明確規定禁止飼養的烈性犬等危險動物致人損害不適用免責事由。準確闡明民法典“最嚴格的無過錯責任”立法精神,強化動物飼養人、管理人責任意識,維護動物飼養管理秩序,保障群眾生命財產安全。
七是明確高空拋擲物、墜落物致害責任的實體和程序規則。在總結實踐經驗基礎上,依法合理確定具體侵權人、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筑物管理人的責任順位和責任范圍,依法支持被侵權人合理訴求,維護群眾“頭頂上的安全”,消除“懸在城市上空的痛”。
問題三:《解釋》明確規定非法使被監護人脫離監護的侵權責任。請您具體介紹一下相關規則的制定背景、依據和主要內容?
答:保護婦女兒童人身權益不受侵犯,是人民法院服務保障人權發展大局、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維護國家安全、展現負責任大國形象的重要內容。審判實踐中非法使被監護人脫離監護的情形,既有拐賣、拐騙兒童等刑事犯罪行為,也有親子錯換等民事行為,還有未達到刑事追訴年齡的未成年人實施的非法使被監護人脫離監護的行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條規定:“非法使被監護人脫離監護,導致親子關系或者近親屬間的親屬關系遭受嚴重損害,監護人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為進一步明確裁判標準,《解釋》第1條至第3條作出相應規定。
1.明確支持賠償監護人尋親的合理費用
監護的主要內容為“撫養(贍養)、教育(扶助)和保護”,既是權利,又是義務,將監護納入侵權責任調整范圍予以保護,具有正當性。
非法使被監護人脫離監護,監護人為尋親往往花費較長時間和一定數額的金錢,產生財產損失。財產損失屬于物質損失、直接損失,按照填補損害的基本原則,無論非法使被監護人脫離監護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監護人為尋親花費的合理費用均應獲賠償,但賠償范圍如何確定,則存在一定爭議。《解釋》第1條以“恢復原狀”“禁止得利”為法理基礎,協調了拐賣獲利刑事追繳與民事賠償的關系,規定“非法使被監護人脫離監護,監護人請求賠償為恢復監護狀態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等財產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為增強財產損失范圍認定彈性,又避免不當擴大損失范圍,對“財產損失”作出“合理費用”的限定,同時使用了“等”之表述,給予法官一定的裁量權。
2.明確嚴重精神損害的認定標準
精神損害賠償是被侵權人因人格利益或身份利益受到侵害遭受精神痛苦,通過金錢賠償的方式對其給予精神撫慰。非法使被監護人脫離監護侵害了監護關系這種身份利益,若造成了嚴重精神損害,依照民法典第1183條關于“侵害自然人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規定,人民法院應當支持監護人和被監護人提出的精神損害賠償請求;但非法使被監護人脫離監護構成刑事犯罪的,應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的有關規定處理。
對于如何認定非法使被監護人脫離監護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理論與實踐中存在不同觀點。有意見認為,非法使被監護人脫離監護即構成嚴重精神損害。我們認為,這種意見對精神損害的認定標準失之過寬。民法典第1183條關于精神損害賠償的規定,體現了防止精神損害賠償被濫用的立法精神。為嚴格確立非法使被監護人脫離監護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認定標準,《解釋》第2條規定:“非法使被監護人脫離監護,導致父母子女關系或者其他近親屬關系受到嚴重損害的,應當認定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嚴重精神損害”。審判實踐中,可綜合脫離監護的時間、使近親屬出現精神疾患等因素作出認定。此條規定中的父母子女關系,不僅包括親子關系,還包括形成撫養教育關系的繼父母子女關系和養父母子女關系。
3.明確依法支持權利人合并請求賠償人身損害與尋親費用
非法使被監護人脫離監護可能同時造成被監護人死亡。作為近親屬的監護人在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合并主張賠償人身損害和尋親費用的,人民法院應否一并支持,審判實踐中存在爭議。《解釋》第3條本著快捷解決糾紛、保障權利人及時受償的考慮,明確規定依法支持賠償權利人合并請求賠償人身損害和尋親費用。
問題四:勞動力異地流動、家庭結構變化帶來了父母教養子女的現實困難,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問題引起社會廣泛關注,校園欺凌等違法犯罪也有發生。《解釋》多個條文有針對性地規范被監護人侵權的責任承擔問題。請您介紹一下相關內容和基本精神。
答:未成年人是祖國的未來、民族的希望,黨和國家歷來高度重視未成年人保護事業。習近平總書記深刻指出,“十年樹木,百年樹人,祖國的未來屬于下一代。做好關心下一代工作,關系中華民族偉大復興”,明確要求“對損害少年兒童權益、破壞少年兒童身心健康的言行,要堅決防止和依法打擊”。“校園欺凌”“校鬧”問題,農村留守兒童、異地流動兒童和離異重組家庭未成年子女權益維護和健康成長問題,受到社會廣泛關注。
針對民法典中監護人責任,教唆、幫助侵權責任和教育機構責任適用中的爭議,《解釋》明確了4個問題:
1.明確被監護人侵權,監護人承擔全部責任而非補充責任,不以被監護人本人有財產來認定被監護人擔責
針對學理與實務中關于民法典第1188條規定的監護人責任是補充責任還是全部賠償責任的爭議,《解釋》明確規定,被監護人侵權,由監護人承擔侵權人應承擔的全部賠償責任。被監護人無論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還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均不得因其本人有財產而承擔侵權責任。這一規定,彰顯了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和輕裝前行的司法理念。
在非近親屬擔任監護人且被監護人本人有財產的情況下,完全由監護人擔責可能導致非近親屬不愿擔任監護人,這不利于未成年人的成長。為解決上述問題,從公平角度考量,依照民法典第1188條第2款“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的規定,《解釋》第5條規定,人民法院在判令監護人擔責的同時,應當在判決中明確“賠償費用可以先從被監護人財產中支付,不足部分由監護人支付”。
同時,為保證被監護人健康成長,《解釋》對從被監護人的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作出限定,規定“應當保留被監護人所必需的生活費和完成義務教育所必需的費用”。
針對行為人在侵權行為發生時不滿十八周歲,被訴時已滿十八周歲的情況,《解釋》第6條調整了既往裁判標準,明確仍由原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并協調規定了賠償費用支付問題。征求意見過程中,有意見建議依照民法典第18條第2款的規定,明確行為人在侵權行為發生時已滿十六周歲未滿十八周歲,但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由行為人承擔侵權責任。但經廣泛征求意見,普遍認為,民法典第18條第2款有關十六周歲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的規定,是為了保護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未成年人,使他們參與的正常民事法律關系處于穩定狀態,該規定一般適用于民事法律行為領域,不適用于侵權責任領域。如果規定這部分未成年人還要承擔侵權責任,與立法保護未成年人的精神不符。據此,《解釋》未采納相關建議。
2.明確未成年子女侵權,由父母共同承擔責任,未與未成年人形成撫養教育關系的繼父母不承擔監護人的侵權責任,由該子女的生父母承擔責任
我們根據民法典的精神對既往裁判規則作出相應調整和補充。
關于未成年子女侵權的父母責任。依照民法典第26條、第27條以及第1068條的規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損害的,父母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民法典有關監護人責任的規定并未明確父與母之間的責任形態,《解釋》參照夫妻共同債務的立法精神,在第7條明確規定:“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損害,被侵權人請求父母共同承擔侵權責任的,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一千零六十八條以及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的規定予以支持”。
關于未成年子女侵權的離異夫妻責任。審判實踐中,未成年子女侵權的,離異夫妻一方往往以未與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為由主張自己不承擔責任或者少承擔責任。以前,司法實踐依照“與子女共同生活”標準來判定離異夫妻的責任,會導致不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疏于履行監護職責。依照民法典第1084條的規定,離婚后父母對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據此,《解釋》第8條第1款明確,夫妻離婚后,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損害,被侵權人請求離異夫妻共同承擔侵權責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一方以未與該子女共同生活為由主張不承擔或者少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考慮到夫妻離異后財產進行了分割,雙方對撫養子女一般會作出約定,《解釋》第8條第2款規定了離異夫妻對外承擔責任后的內部求償規則,“離異夫妻之間的責任份額,可以由雙方協議確定;協議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雙方履行監護職責的約定和實際履行情況等確定。實際承擔責任超過自己責任份額的一方向另一方追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關于未成年子女侵權的繼父母責任。夫妻離異后再婚,再婚相對方與未成年人形成繼父母子女關系。依照民法典第1072條第2款的規定,繼父或者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民法典有關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未成年人受繼父母撫養教育成立了監護關系,但并不因此免除生父母的監護職責,對于未成年人侵權應如何協調生父母責任與繼父母責任,實務中爭議較大,處理糾紛時應進行“個案考量”和“利益平衡”,不宜一刀切。因此,《解釋》第9條僅針對未成年子女與繼父母未形成撫養教育關系的情形作出規定,明確未與該子女形成撫養教育關系的繼父或者繼母不承擔監護人的侵權責任,由該子女的生父母承擔侵權責任。
3.明確被監護人侵權,受托履行監護職責的人在過錯范圍內與承擔全部責任的監護人共同承擔責任,產生責任重合;教唆、幫助未成年人侵權的,監護人在過錯范圍內與承擔全部責任的教唆人、幫助人共同承擔責任,產生責任重合。但是,責任主體實際支付的賠償費用總和不應超出被侵權人應受償的損失數額。目的是在利益衡量的基礎上保障被侵權人充分受償
民法典第1189條規定了委托監護關系中的侵權責任,第1169條第2款規定了教唆、幫助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侵權的民事責任。法律適用中的主要爭議為,委托監護關系中受托履行監護職責的人承擔的與過錯相應的責任,教唆、幫助侵權中監護人承擔的與過錯相應的責任,實務中應如何據此認定民事責任。《解釋》第10條、第12條對相關爭議的裁判標準予以了明確。
關于受托人承擔責任應否限定于有償受托的問題。《解釋》制定過程中,有觀點認為無償看管孫輩的祖輩不應對被監護人的侵權行為承擔責任。經廣泛征求意見,我們目前的傾向性意見為,排除無償受托人擔責限縮了民法典第1189條規定的適用范圍,不利于保障被侵權人充分受償,也不符合強化監護職責履行的立法精神。為此,《解釋》對這種意見未予采納。實踐中,可綜合過錯情況,合理界定情誼行為與無償受托的區別等來妥善認定無償受托人的責任。
關于受托人的過錯認定問題。審判實踐中應具體分析,綜合被侵權人的人身財產權益,被監護人的年齡、性格和過往表現等自身特點,健康自由發展空間,教育義務履行情況,受托人的履行成本等因素,對受托人的過錯作出認定。
此外,《解釋》對教唆、幫助未成年人侵權的行為持嚴格否定立場,明確教唆人、幫助人承擔責任不以明知被教唆、幫助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為前提。
4.明確學生在校內遭受校外人員人身損害的,實施侵權行為的第三人為第一責任主體,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教育機構承擔順位在后的補充責任;第三人不確定的,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教育機構先行承擔責任,并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民法典第1201條規定了學生在校內遭受校外人員人身損害的責任承擔。針對審判實踐中反映的實體與程序問題,《解釋》第14條作出規定:
一是被侵權人可一并起訴實施侵權行為的第三人和教育機構。無須被侵權人先行起訴、強制執行第三人財產后再就賠償不能部分起訴請求教育機構承擔責任。目的是減輕當事人訴累,保障被侵權人及時獲得救濟。
二是如果訴訟時實施侵權行為的第三人能夠確定,一般不單獨列教育機構為被告。人民法院應當向原告釋明申請追加實施侵權行為的第三人為共同被告。第三人和教育機構作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在判決中應體現教育機構承擔補充責任的在后執行順位,即明確“教育機構在人民法院就第三人的財產依法強制執行后仍不能履行的范圍內,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補充責任”。
三是訴訟時無法確定第三人的,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教育機構可以先行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責任。教育機構承擔責任后向已經確定的第三人追償的,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1201條的規定予以支持。
問題五:《解釋》第17條有關工作人員犯罪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責任的規定,在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中受到廣泛關注。請您介紹一下這條規定的有關情況?
答:工作人員在執行工作任務中實施違法犯罪行為,造成公私財產損失的情況時有發生。刑事案件認定工作人員構成自然人犯罪后,因財產損失較大,存在被害人難以通過刑事追繳、退賠獲得足額賠償的情況。為彌補損失,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往往以工作人員所在用人單位為被告提起民事訴訟,請求用人單位依照民法典第1191條用人單位責任的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解釋》第17條明確,工作人員在執行工作任務中實施的違法行為造成他人損害,構成自然人犯罪的,工作人員承擔刑事責任不影響用人單位依法承擔民事責任。依照民法典第1191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在刑事案件中已完成的追繳、退賠可以在民事判決書中明確并扣減,也可以在執行程序中予以扣減。這一規定包含三層含義:
一是明確工作人員自然人犯罪不當然影響用人單位民事責任的認定。工作人員在執行工作任務中實施的違法行為造成他人損害,構成自然人犯罪,刑事法律關系中的責任主體是工作人員個人,民事法律關系中的責任主體是用人單位,由于責任主體不同,不屬于同一法律事實。當然,如果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構成非法集資類犯罪,則應依照民間借貸等相關司法解釋的特殊規定,依法確定是否受理對用人單位提起的民事訴訟。
二是明確只有工作人員的犯罪是在執行工作任務中實施的行為,人民法院才能依照民法典第1191的規定認定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由于該條規定是對民法典第1191條用人單位責任的解釋,其題中應有之義是,如果工作人員的犯罪行為不是在執行工作任務中實施的違法行為,則人民法院不能依照民法典第1191條用人單位責任的規定來判令用人單位為工作人員的致害行為承擔完全替代賠償責任。審判實踐中應注意的是,工作人員的犯罪行為雖不是在執行工作任務中實施,但用人單位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人民法院應根據用人單位的過錯程度和原因力大小,依照民法典第1165條的規定認定用人單位的民事責任。審判實踐中,可以根據行為的內容、時間、地點、場合、行為之名義、行為的受益人以及是否與用人單位的意志有關等因素,綜合認定工作人員是否在執行工作任務中實施違法行為。
三是明確用人單位承擔責任的范圍與刑事案件中追繳、退賠的關系。實務中對此問題存在不同意見。有意見認為,民事判決的賠償范圍應扣除刑事判決退賠被害人損失部分。而論證過程中相對集中的意見為,刑事責任的承擔不妨礙民事責任的認定,而且責任的認定與實際執行應予以區分。刑法第64條是關于對犯罪所得財物如何執行處理的規定,而并非就刑事責任與民事責任關系的規定。因此,刑事判決追繳、退賠被害人損失不妨礙民事判決對于賠償范圍的認定。如果犯罪所得已在刑事案件中返還了被害人,可以在實際執行時予以扣減。據此,《解釋》第17條明確,用人單位依法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在刑事案件中已完成的追繳、退賠可以在民事判決書中明確并扣減,也可以在執行程序中予以扣減。
問題六:民法典侵權責任編專章六個條文規定了產品責任。《解釋》規定了有關產品責任的一個條文,將缺陷產品造成的產品自身損害認定為產品責任的賠償范圍。請您介紹一下有關考慮?
答:產品責任是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時相關責任主體應承擔的侵權責任。缺陷產品造成他人損害的事實,包括人身損害和財產損害。對于產品責任中財產損害的范圍,普遍認同包括缺陷產品以外的其他財產的損失,但對是否包括產品自損,立法過程中和司法實務中都存在一定爭議。
一種意見認為,多數國家產品責任中的財產損害僅指缺陷產品以外的其他財產損害,不包括產品自損。產品質量法第41條關于“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產品以外的其他財產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規定,也采取了同樣的立法例。缺陷產品造成產品自損的,屬于合同責任問題,應當通過合同解決,缺陷產品以外的其他財產損害,才是產品責任中所稱的財產損害。另一種意見認為,財產損害應當包括產品自損。
針對產品自損是否屬于產品責任中的財產損害這一爭議,《解釋》第19條對此作出了明確規定,采納了上述第二種意見,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買受人財產損害,買受人請求產品的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賠償缺陷產品本身損害以及其他財產損害的,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二條、第一千二百零三條的規定予以支持”。
作出上述規定的主要考慮:一方面是貫徹立法精神。民法典第1202條“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規定中的“他人損害”,就包括了產品自損。相對于產品質量法,民法典是新法,《解釋》第19條的規定是對民法典立法精神的具體闡釋。另一方面是立足國情。對缺陷產品財產損害事實的認定,應當立足于我國國情從保護消費者角度作出解釋,以符合人民群眾對缺陷產品造成財產損害的一般認識。對于消費者而言,購買的產品本身存在缺陷造成了產品自損,從合同責任角度,產品的銷售者要承擔瑕疵擔保責任;從侵權責任角度,產品自損系因產品缺陷引起,給消費者造成了財產損失,將其認定為缺陷產品造成的財產損害,消費者可以通過提起一個侵權責任糾紛訴訟,一并主張賠償產品自損以及缺陷產品以外的其他財產損害,有利于及時、便捷地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若將產品自損排除在產品侵權損害事實之外,則消費者的損害僅通過侵權責任糾紛訴訟無法完全填補,這不符合減少當事人訴累、及時便捷化解矛盾糾紛的司法理念。
最高人民法院在指導地方法院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時也曾提出指導意見,認為機動車自身缺陷導致交通事故的財產損害,包括機動車自損。《解釋》第19條的精神也體現了對既往裁判規則的承繼,維持規則穩定。
問題七:在民法典高空拋擲物、墜落物致害責任規定的基礎上,《解釋》又有兩個條文對該責任作出進一步規定。請您介紹一下相關規定所要解決的主要問題?
答:現代城市高樓林立,建筑物上的拋擲物、墜落物致人損害的事件時有發生,對“頭頂上的安全”構成重大威脅,被稱為“懸在城市上空的痛”。
民法典在全面總結侵權責任法實踐經驗的基礎上,第1254條從五個方面對高空拋擲物、墜落物致害責任作出規范。實踐中,對相關條款的協調適用存在一些爭議。較為突出的是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筑物管理人和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的責任順位、追償問題。
我們在總結“重慶煙灰缸案”“濟南菜板案”等審判經驗的基礎上,在《解釋》第24條、第25條作出相關規定,著力使民法典的法律規定在司法實務中落地落實。
1.明確規定高空拋擲物、墜落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具體侵權人是第一責任主體,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物業服務企業承擔順位在后的補充責任
依照民法典第1254條第1款的規定,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中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同時,該條第2款規定,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筑物管理人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高空拋擲物、墜落物造成他人損害,違反該項義務應依法承擔侵權責任。在具體侵權人和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筑物管理人作為共同被告時,應如何界定和劃分兩個責任主體間的民事責任,民法典第1254條并未明確。《解釋》第24條對此予以明確,即具體侵權人是第一責任主體,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筑物管理人在人民法院就具體侵權人的財產依法強制執行后仍不能履行的范圍內,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補充責任。這是因為,高空拋擲物、墜落物造成他人損害的行為由第三人實施,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筑物管理人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依照民法典第1198條第2款的規定,應當由安全保障義務人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補充責任。
2.明確規定無法確定高空拋擲物、墜落物致害的具體侵權人的,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筑物管理人先行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責任。被侵權人其余部分的損害,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適當補償。上述責任主體承擔責任后有權向將來確定的具體侵權人追償
民法典第1254條第1款還規定,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審判實踐中,高空拋擲物、墜落物致害的具體侵權人有時確實難以確定。此種情形下,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與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筑物管理人之間如何劃分責任,民法典第1254條亦未明確。《解釋》第25條對此予以了明確:第一,訴訟中無須等待具體侵權人查明;第二,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筑物管理人先于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擔責任。承擔責任的范圍應與其過錯程度相適應;第三,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筑物管理人承擔責任后,被侵權人仍有損害未得到填補的,被侵權人其余部分的損害,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適當補償。對于民法典第1254條第1款規定的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的補償范圍,審判實踐中存在爭議。我們結合既往判決和執行情況,目前采納了“適當補償”的意見,以兼顧權益救濟和保障公平;第四,明確了物業服務企業、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擔責任后有權向具體侵權人追償。依照民法典第1198條第2款規定,安全保障義務人承擔補充責任后享有向實施侵權行為的第三人追償的權利。民法典第1254條第1款也規定,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補償后,有權向侵權人追償。《解釋》第25條第2款據此明確,具體侵權人確定后,已經承擔責任的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筑物管理人、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向具體侵權人追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五,明確“具體侵權人難以確定”的時間標準。實踐中,為解決高空拋擲物、墜落物致害的具體侵權人難以查明的問題,民法典第1254條第3款規定,公安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本著確保被侵權人及時填補損害的宗旨,《解釋》第25條明確,經公安等機關調查,在民事案件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仍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審理相關案件并確定相關責任主體的民事責任。
問題八:您提到了民法典侵權責任編中有關“相應的責任”的法律規定,《解釋》中有多個條文對“相應的責任”作出進一步規定。請您對其具體闡釋一下。
答:這確實是一個需要闡明的問題。民法典侵權責任編多處規定“相應的責任”,比如委托監護關系中受托人承擔的相應的責任,教唆、幫助侵權中監護人承擔的相應的責任,勞務派遣關系中勞務派遣單位承擔的相應的責任,承攬關系中定作人承擔的相應的責任等。如何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確定各民事主體的民事責任,是審判實務中應予統一的問題。
民法典有關“相應的責任”的規定,均涉及兩個以上的責任主體。對于多數人侵權的侵權責任形態,民法典明文規定了按份責任、連帶責任、補充責任,在產品侵權等具體法律條文中體現了侵權行為法學理上的不真正連帶責任。《解釋》制定過程中,我們認真研究、廣泛征求意見并積極與立法機關溝通,在正確區分侵權行為法中數人侵權的不同責任形態的基礎上,堅持比例原則、利益衡量,《解釋》在關于委托監護,教唆、幫助侵權,勞務派遣,承攬人、定作人侵權,投保義務人與交通事故責任人不是同一人時的責任承擔等5個具體條文中,從與過錯相應的角度作了務實的處理。
剛才,我在第四個問題中,通過對委托監護責任,教唆、幫助侵權責任的說明也簡要進行了闡述。這里我仍以民法典第1189條委托監護的規定為例。依照委托監護責任的法律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監護人將監護職責委托給他人的,監護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受托人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責任”。可見,監護人和有過錯的受托人都是責任主體。
其一,監護人將監護職責委托給他人履行,并不發生監護職責的移轉。監護人仍是履行監護職責的主體,應依照民法典關于監護人責任的規定,對被監護人的侵權行為承擔全部替代賠償責任。受托人的過錯并不因此減少監護人的責任。
其二,被侵權人可以任意選擇由誰承擔責任。受托人承擔過錯責任并不以監護人先行承擔責任為前提,受托人的責任亦不符合補充責任的特征。
其三,在連帶責任法定化背景下,受托人的相應過錯責任不宜解釋為比例連帶責任。
在比較、區分不同責任的情況下,《解釋》適當借鑒不真正連帶責任原理,第10條第1款首先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被侵權人合并請求監護人和受托履行監護職責的人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民法典第1189條的規定,監護人承擔侵權人應承擔的全部責任;受托人在過錯范圍內與監護人共同承擔責任。通俗地講就是,一個責任主體在過錯比例范圍內承擔的責任,與另一個承擔全部責任的主體所承擔的責任部分重合,執行中根據各個責任主體的責任范圍和責任財產情況,協調處理執行數額。為避免“過錯范圍內共同承擔責任”的規定產生賠償范圍超出100%的誤解,《解釋》明確:“責任主體實際支付的賠償費用總和不應超出被侵權人應受償的損失數額”。應強調的是,這里規定的共同承擔責任,不是兩個以上的責任主體根據各自過錯大小按份承擔相應的責任,若監護人在訴訟中主張與有過錯的受托人對外按份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多個責任主體共同對外承擔責任后,如何處理相互之間的內部求償問題,《解釋》起草過程中爭議很大。《解釋》在堅持“過錯終局”求償規則的基礎上具體分析“相應的責任”的不同法律規定情形,對內部求償規則作出了一定的區分,確保司法解釋與立法精神一致。具體為:一是對監護人和受托人之間的內部求償,指引參照適用民法典第929條關于委托合同內部求償的規定。二是鼓勵相應責任主體積極履行賠付義務,若其自愿支付超出自己相應責任的賠償費用的,人民法院應支持該責任主體就超出自己相應責任的部分向其他責任主體追償。鑒于勞務派遣和承攬屬于合同關系,故內部追償規則應堅持當事人約定優先原則。
《解釋》施行后,我們將就《解釋》適用加強指導,確保案件審理中正確適用相關規則。同時,我們將強化審判經驗的研究總結和典型案例的宣傳,更好地貫徹落實民法典精神。

來源:人民法院新聞傳媒總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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