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2年出生的楊某,自2022年6月起在安徽某物業公司從事保潔工作。同年11月,楊某在上班途中駕駛電動自行車發生交通事故受傷,后經搶救無效死亡。2023年3月,郎溪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楊某的事故傷害為工亡。物業公司認為楊某發生交通事故時,已經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因此不服認定,向郎溪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法院審理后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并未對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仍然從事勞動人員作出禁止性規定,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人員依法享有勞動的權利。對于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繼續從業、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勞動者,在工作期間受到事故傷害時,應否被認定為工傷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于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因工傷亡的,應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請示的答復》和《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于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在工作時間內因工傷亡的,能否認定工傷的答復》均作出規定,將此類群體納入工傷認定的適用范圍。《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關于達到或者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含農民工)與用人單位之間勞動關系終止的確定標準的答復》明確,對于達到或者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含農民工)與用人單位之間勞動關系終止,應當以勞動者是否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領取退休金為標準。因此,對于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不能絕對的認為其不能與用人單位之間構成勞動關系,在滿足一定條件的情況下,即使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亦可認定構成勞動關系。楊某在物業公司工作期間,服從公司管理規定按月在公司領取工資,在上班途中發生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其未享受城鎮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人社部門認定其為工亡符合規定。一審法院依法判決駁回物業公司的訴訟請求。物業公司不服,提起上訴。宣城中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024年1月,楊某親屬就工傷保險待遇提起勞動仲裁,因郎溪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遂向郎溪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法院審理后認為,楊某在安徽某物業公司從事保潔工作,其在上班途中因交通事故身亡,被郎溪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為工亡。由于安徽某物業公司未為楊某購買工傷保險,應當依法承擔楊某因工亡導致的工傷保險待遇。法院認為,工傷保險是一種國家強制性的社會保險,應在充分考慮用人單位的用工成本及有利于超齡人員再就業的前提下,參照人身損害賠償年齡遞減模式處理更為合理、適當。一審法院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第六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之規定,作出前述判決。
原、被告均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宣城中院審理后,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老年人參加勞動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護。雖然雇傭超齡員工無法形成勞動關系,但合法的勞務關系同樣受法律保護。建議物業公司與超齡員工簽訂書面勞務或者聘用合同,對勞務內容、工作時間、勞動強度、保護措施、勞務報酬、可能出現的風險事項及處置措施等進行明確約定,并按照勞務合同的約定履行支付勞務報酬等義務,讓超齡員工安心工作。
也不知誰給他的底氣!或許是坊間流傳該肇事男子朋友曾向網紅郭慶梓律師連線咨詢具體責任,而郭律師根據其朋友所述提煉的關鍵詞“26歲+,超速50%,3死(三口,一個嬰兒),喜歡開快車,紅綠燈第一個、想飆一下,剛提的新車。”,認為其涉嫌交通肇事罪,最高刑期為七年。網絡為此很多人抨擊郭律師,這點倒是有點過了。在沒有了解事情全貌,且當事人朋友有所隱瞞的情況下,郭律師得出最高刑期為七年的結論非常正常,換成我,也是如此答案。
當然,現在根據媒體所披露的資料,則情況就有點不一樣了,該名肇事男子完全可以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刑期為死刑。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參考》第1271號指導案例:李彬交通肇事案中的裁判精神:在司法實踐中可大體遵循以下標準區分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僅有一次碰撞行為的,除非有充分的證據證明行為人對危害結果的發生持希望或放任態度,否則不能認定其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直接或間接故意,只能認定為過失,以交通肇事罪論處。其中,對造成特別重大傷亡后果的案件,不能僅因后果極其嚴重就認定行為人當時出于故意心態,即不能僅憑結果認定主觀心態,還要綜合案件的具體情節來認定。例如,對于醉酒后不顧他人勸阻強行開車,并在人群密集的場所高速甚至超速行駛,從而一次性撞擊造成重大傷亡的,可以考慮認定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反之,如果在車流量、人流量不大的道路上醉酒駕車,因一時疏忽沒有避讓行人,一次性撞擊造成重大傷亡的,則不宜認定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蔡律師根據媒體所披露的相關信息,認為該肇事男子對危害結果的發生持放任態度,其已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間接故意,應該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安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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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理由有三點:
(1)該肇事男子年滿18周歲,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其單純因與女友慪氣,不能控制自身情緒為解氣而高速行駛,其作為正常成年男子應已意識或完全可以意識到高速行駛的危險性且極易發生交通事故,但其仍然高速行駛,顯然其心理狀態屬于放任交通事故發生,放任危害公共安全。
(2)超速駕車行為嚴重違反交通法規,但需結合具體案情評估行為人操縱車輛、保證交通安全的能力。根據目前呈現信息,景德鎮昌江大道為市區主干道,人流車輛眾多,且有限速(可能限速30公里以內),其應已高速行駛一段(目前未查到肇事男子相應交通軌跡),作為成年男子完全應該知道在城區人車流眾多地帶應減速行駛,但其駕車通過事發路段時沒有采取任何制動措施,沒有按喇叭,其沒有給受害人留有任何避讓空間及時間,決絕徑直撞上,其行為已足以認定屬于危害公共安全的高度危險行為。
(3)從事后該名肇事男子行為可以判斷行為人事發時的主觀心態就是放任交通事故發生,亡一人亡二人亡三人對他毫無影響,甚至事故慘烈程度其也毫無在意。其肇事后未撥打120,未采取任何救治措施,未有任何后悔之意,心態平穩、行為淡定,仍能對受害兒子遺體指指點點,后續救治時仍能靜靜玩手機游戲。如此種種皆反映出其對危害后果的發生是持放任或無所謂態度。
截止2024年10月11日江西警方警情通報,目前警方是以交通肇事罪刑事拘留肇事男子。但蔡律師相信警方會依法偵查本案,相信后續本案會有更多信息披露,相信后續警方有可能變更罪名。從情理法而言,該名肇事男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追究其刑事責任應是妥妥的,否則人心難平,人人自危!
對于這起事件,絕大部分人都認為司機不構成犯罪,應當認定為是意外事件。本案司機由于觀察到騎行團的存在,已提前降低車速。但孩子突然摔倒在車前,由于慣性存在,即便司機及時剎車,也無法改變孩子被碾壓事實,除非司機具有預知能力能夠提前知道孩子要摔倒。
本案與貨拉拉案有一定類似。在貨拉拉案中,亦有大量支持者認為司機不存在預見可能,因此不構成犯罪。但遺憾的是,目前司法實踐中對于“過失犯罪”明顯具有擴大化甚至是演變為兜底罪名的趨勢。只要出現人員死亡,不管行為人到底有沒有預見可能,大概率都會被認定為過失致人死亡。
除上述原因外,本案引起廣泛討論另一個原因是男孩父親的行為和言論。在事故發生前,就已經有網友提醒男孩父親,但男孩父親卻是如此回復:
按照法律規定,男孩不滿12周歲本就不應當上路騎行,其父親作為監護人沒盡到監護義務才是本案悲劇發生的根本原因。站在一個普通大眾立場看,男孩父親責任明顯要更大。如果司機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那男孩父親同樣也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但根據公開報道,男孩父親顯然未被采取任何措施。對于此類監護人因疏忽致兒童死亡的案件,實踐中基本少有被追究責任。2023年上海4歲女孩海邊走失溺亡,事后也從未聽聞家長被追責。這種行為,明顯是對于監護人過于寬容。值得一提的是,雖然司法相信監護人,但資本不相信監護人也不相信人性,資本不允許監護人為低齡兒童購買高額意外險。
需要警惕的是,如果司法在此類案件過分淡化監護人責任,會極大增加道德風險,極有可能會誘發監護人設計發生交通意外以賺取人身損害賠償案件出現。
公安機關對男孩父親和司機采取了截然不同的態度,某種意義上這也是選擇性執法。而說到選擇性執法近期又有兩起案件被廣大拿出來對比。即“逆行路虎女司機掌摑退伍軍人案”和“畢業20年后掌摑老師案”。
兩起案件均有類似情節,同樣也引起了廣大網友關注。但前者卻只是行政拘留10天,而后者則是被判處尋釁滋事罪。
對于尋釁滋事行為究竟是只構成行政處罰還是已構成刑事犯罪,在法律上極度模糊,主要區別在于是否構成“情節嚴重”。對于兩起事件,事實上掌摑老師當事人主觀惡性實際上更輕,其掌摑是因為想起20年前曾被體罰,并且掌摑行為并沒有造成明顯傷痕。而路虎女司機是逆行違法在先,此后不僅態度囂張還將退伍軍人掌摑出血。從影響層面,顯然也是毆打退伍軍人社會影響更為惡劣。據此,如果對掌摑老師的當事人判處尋釁滋事罪,那路虎女司機顯然亦應當受到同樣處罰。
尋釁滋事罪作為口袋罪,本就應當慎重適用。但如果一定要適用,至少應也應當執法程度統一,而非選擇性執法。法的公平適用,至少要讓普通民眾可以感知其公平,脫離群眾普遍認知、樸素情感的執法,未必是真正的公平。
關于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上海有一案件于近期審理。行人周某闖紅燈過馬路,碰撞到騎行電動車的林某致其摔倒,劉某駕駛的小客車起步躲閃不及,導致林某遭車輛碾壓受傷,周某見狀卻逃離現場。后電動車主林某經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當天,周某主動到案如實供述。
據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周某在人行橫道內闖紅燈通行,負主要責任;林某駕駛電動自行車在道路上超速行駛,負次要責任;劉某在綠燈時駕駛小客車正常通行,在本起事故中無需承擔責任。
法院認為,周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且周某在事發后迅速離開現場,屬于交通肇事后逃逸,系法定加重處罰情節。其主動到案后如實供述,系自首,可以依法從輕處罰,遂以交通肇事罪判處周某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轎車司機無需承擔責任。
網友紛紛贊同該判決,認為“機動車不能老是成為事故的固定兜底,沒有過錯就不應該承擔責任。”無論是機動車車主、非機動車車主抑或是行人,如若因不遵守交通規則而導致發生交通事故,都有可能成為交通肇事罪的主體,同樣可能需要承擔民事責任,甚至受到行政乃至刑事處罰。
看過上述案件判決,結合男孩騎行遭碾壓案,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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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某駕駛車輛與趙某發生交通事故,交警作出毛某負事故全部責任的認定。事故發生后,趙某在醫院治療82天后出院。經司法機構鑒定,趙某構成人體損傷九級傷殘,誤工時間180日,護理期90日,營養期90日。趙某將毛某及其投保交強險、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決賠償其損失420766.54元。
保險公司辯稱,趙某自身患有強直性脊柱炎,其個人體質對損害后果具有擴大的影響,因此申請對趙某體質與損害后果做參與度鑒定。
法院審理后認為,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的規定,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從本次交通事故原告受到損傷及造成損害后果的因果關系看,本次交通事故的發生系因被告毛某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事故認定書認定趙某對本次事故不負責任,趙某患有強直性脊柱炎僅是事故造成后果的客觀因素,并無法律上的因果關系。因此,趙某對于損害的發生或擴大沒有過錯,不存在減輕或者免除加害人賠償責任的情形。雖然趙某患有強直性脊柱炎,但并未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在確定事故責任時應依據受害人體質狀況對損害后果的影響作相應扣減,保險公司的免責事由也僅限于受害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情形。因此對保險公司的申請法院不予準許。
最終,法院判決保險公司賠償趙某的全部損失。判決作出后,原、被告均未提出上訴。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規定,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該款是對過錯責任的規定。所謂過錯責任,是指造成損害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必須要看行為人是否有過錯,有過錯有責任,無過錯無責任。在過錯責任原則中,過錯是確定行為人是否承擔侵權責任的核心要件,也是人民法院審理侵權案件的主要考慮因素。過錯分為故意和過失,是行為人的一種主觀心態或者行為。受害人的體質情況、自身疾病是一種身體的客觀情況,與其主觀心態行為無關。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受害人沒有責任,即認定其沒有過錯,而若將受害人的特殊狀況認定為過錯,缺乏法律和事實依據。
因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損害的,盡管損害后果與其自身疾病可能會引起臨床癥狀的惡化,但受害人的自身疾病并不屬于交通事故中的過錯,不能因此而減輕侵權人的民事賠償責任。在本案中,侵權人或者責任承擔者要求以醫學鑒定機構認定的損害后果的參與度比例減輕其賠付責任的抗辯沒有法律依據,不應予以支持。法院應當嚴格區分受害人身體所受傷害在病理上的因果關系與侵權法規的責任因果關系,如果損害后果是由交通事故引發和造成的,應當據此確定侵權人的賠償責任。
來源:人民法院報
]]>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是一種剝奪持證人駕駛任何機動車上道路行駛資格的行政處罰,不是只剝奪其對某一準駕車型駕駛資格的行政處罰。違法行為人以過罰不相當為由,請求撤銷剝奪其駕駛全部準駕車型資格行政處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駕駛車輛屬于風險等級較高的活動,從《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目的來看,是最大程度降低交通風險,保護駕車人、乘車人、行人等生命財產安全,其立法本意應當就是存在相關情形暨吊銷駕照,不區分駕照類別,也只有如此,才能有效保護交通安全。行政執法、司法活動中須正確理解和執行法律法規,符合立法目的和社會管理目標,實現行政處罰制度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共安全的治理功能。
2019年11月24日,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四分局(以下簡稱成都市交警支隊)民警吳某帶領輔警在成都市青羊區光華大道與光華北六路交叉口執勤時,擋獲駕駛川xxxxx紅色嘉陵牌普通二輪摩托車的鄭某陽,民警查詢到該車駕駛人鄭某陽只有準駕車型為A1A2的駕駛證,不能駕駛普通二輪摩托車,遂向鄭某陽作出《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通知書》,告知其實施駕駛與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相符合的車輛的違法行為(代碼1709)。同日,民警制作《車輛(現場)檢查筆錄》載明:通過全國機動車/駕駛人信息資源庫查詢到該二輪摩托車屬達到報廢標準車輛。鄭某陽在該筆錄上簽字。鄭某陽表示對其駕駛已達報廢標準的車輛上道路的事實無異議,但對吊銷其A1A2機動車駕駛證有異議。聽證后,成都市交警支隊形成聽證報告書。
2020年4月17日,成都市交警支隊作出成公交決字〔2020〕第5101002400902659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以下簡稱2659號處罰決定),并于2020年4月28日送達鄭某陽。該處罰決定的主要內容為:對鄭某陽實施駕駛與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相符合的車輛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款300元的行政處罰,對鄭某陽實施駕駛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違法行為作出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罰款1000元的處罰,合并對鄭某陽作出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罰款1300元。鄭某陽對其駕駛已達報廢標準的車輛上道路的事實無異議,但對吊銷其A1A2機動車駕駛證有異議。遂向一審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成都市交警支隊作出的2659號處罰決定;判令成都市交警支隊重新作出行政行為。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區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7日作出(2020)川0105行初169號行政判決:駁回鄭某陽的訴訟請求。鄭某陽提出上訴,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6日作出(2020)川01行終1460號行政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鄭某陽仍不服,向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26日作出(2021)川行申214號行政裁定:駁回鄭某陽的再審申請。
本案爭議焦點為鄭某陽駕駛與駕駛證準駕車型不符行為如何處理,以及在駕駛報廢摩托車違法的情況下,能否將其不包含某摩托車準駕車型的A1A2機動車駕駛證予以吊銷的問題。
本案中,鄭某陽實施駕駛與機動車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相符合車輛、駕駛已達到報廢標準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違法行為證據確鑿,因此成都市交警支隊作出的2659號處罰決定事實清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條“駕駛拼裝的機動車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收繳,強制報廢。對駕駛前款所列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駕駛人,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并吊銷機動車駕駛證”規定,并參照《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辦法》第十條以及第五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機動車駕駛證是許可持證人駕駛機動車的憑證,而準駕車型僅是機動車駕駛證記載和簽注的一項內容,在作出吊銷機動車駕駛證處罰時,機動車駕駛證準駕車型不屬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應當考量的情形。暨本案中,只要鄭某陽實施了駕駛已達報廢標準的摩托車上道路行駛的違法行為,就依法應當吊銷其持有的準駕車型為A1A2機動車駕駛證,而依法不應當考量該機動車駕駛證不包含摩托車準駕車型。故成都市交警支隊針對鄭某陽駕駛已達報廢標準的摩托車上道路行駛的違法行為,作出包含吊銷A1A2機動車駕駛證的2659號處罰決定,不違反“過罰相當”原則,符合法律規定。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一)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的;
(二)將機動車交由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暫扣的人駕駛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
(四)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強迫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機動車安全駕駛要求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構成犯罪的;
(六)違反交通管制的規定強行通行,不聽勸阻的;
(七)故意損毀、移動、涂改交通設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構成犯罪的;
(八)非法攔截、扣留機動車輛,不聽勸阻,造成交通嚴重阻塞或者較大財產損失的。
行為人有前款第二項、第四項情形之一的,可以并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有第一項、第三項、第五項至第八項情形之一的,可以并處十五日以下拘留。
被告保險公司認為原告楊某某于事故發生時已65歲,根據勞動法等相關規定,楊某某早已超出法定退休年齡,且未提供有效工作證明,不應支持誤工費。楊某某提供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和村委會出具的證明不能證明其從事相關勞動。楊某某承包的土地由三人共同承包,也沒有證據證明該土地收入實際為楊某某所得;村委出具的證明系楊某某單方出具,不具有真實性和關聯性,楊某某稱常年在外地和本地打工,提供勞務,主張誤工費應該提供勞動合同或者勞務合同,收入的銀行流水等。楊某某現有證據不能證明誤工的事實,法院不應支持其主張。
不過一二審法院判決倒是接地氣、通情理,仍然是按2020年度河南省農、林、牧、漁業標準認定楊某某誤工費為19148.49元(2020年度河南省農、林、牧、漁業標準50282元/年÷365天×139天)。
二審河南鶴壁中院法院判決:法律規定六十周歲退休年齡,是賦予勞動者的休息權。而勞動者因個人和家庭生活需要,在身體允許的條件下從事勞動生產,并不違反法律規定,況且,隨著人民生活水平和醫療保健條件的提高,勞動者延遲退休年齡已是大勢所趨。因此,大地財險深圳公司僅以楊某某已年滿六十周歲即否定其有權取得誤工費的理由,不能成立。本案中楊某某作為淇縣黃洞鄉西掌村的村民,村委會的證明對其村民的情況如是否有勞動能力及從事什么勞動等,并非絕對沒有證據效力。結合楊某某在事故發生時行進路線、二審到庭后本人陳述工作地點及本院對其觀察情況來看,楊某某的體貌特征,符合體力勞動者的生理狀態,本院確信其具備實際勞動能力且存在誤工情況。因此,一審法院根據本案事實參照相關行業平均工資標準計算誤工費,并無不當。
蔡律師非常認可法院判決。說句實話,現今農村滿六十周歲仍然下地干活或者外出打短工的老人比比皆是,真正能在60周歲之后即可無需勞動安享晚年的農村老年人百中無一。而農村老人外出打工,大多是季節性或臨時性的短工,你要讓受害人提供所謂勞務合同、固定工資流水幾無可能。法律雖然不單純是情理,但一定程度上依然要依據情理判斷。二審法官很果決,極具人性化,在判決書敢于寫上“對其觀察來看”,敢于從楊某某的體貌特征認定其具備實際勞動能力那是相當不容易。
本案系人民法院案例庫案例,也就是說以后超過退休年齡的老年人能否主張誤工費不應該成為爭議問題。只要當事人確有一定的實際勞動能力且能提供包括村委會或其他組織的證明就可以主張。當然,城鎮戶口老人亦可以照此推理。再進一步而言,即便是已享受退休待遇,但如能證明退休后仍然有勞動的,其仍可主張誤工費。不過,此時證據要求會更嚴格些。
人民法院案例庫編號:2023-07-2-001-003 (2022)豫06民終27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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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律師蔡思斌
2024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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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某坤與張某是朋友關系。2022年7月12日,趙某坤與張某及其他朋友聚會用餐。用餐結束后,趙某坤因飲酒過量不便開車,便由張某駕駛劉某香(趙某坤之母)的車,將趙某坤帶至酒店休息。在前往酒店的路上因道路積水致車輛涉水受損,隨后趙某坤打電話通知了保險公司。保險公司將涉水車輛拖至4S店進行維修,后保險公司支付給修理廠6.7萬元。2022年11月30日,劉某香將張某起訴至法院,要求張某賠償其車輛維修費用及車輛貶值損失共10萬元。張某辯稱,其是出于好意而義務幫助趙某坤開車,并未要求報酬,因此對于車輛涉水造成的損失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劉某香請求張某賠償涉案車輛維修費和車輛貶值損失是否有基礎事實依據。法院著重審查張某是否對涉案損失存在重大過錯。
據調查,事發當晚,趙某坤、張某及朋友多人一起聚會用餐。由于趙某坤飲酒不便駕駛涉案車輛,便由張某幫忙駕駛。當時張某駕駛車輛的行為是在趙某坤等人飲酒狀態下,為保障其身體健康等權益而實施的情誼行為。如果情誼行為人在實施過程中,因主觀上疏忽大意或過于自信而未達到法律規定或社會生活一般原則所要求的注意程度,從而造成了損害事實,那么其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即情誼行為人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是承擔侵權責任的充分且必要條件。????
根據查明的事實,事發當晚城區降雨,涉案道路是城區主干道。凌晨3時,張某駕駛車輛送飲酒后的趙某坤回酒店,途中張某已盡到觀察路面、預判水深與發動機距離以及謹慎駕駛等注意義務。劉某香提交的證據也不足以充分證明張某對涉案損害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情形。因此,劉某香要求張某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的主要證據不足,法院不予支持。此外,司法裁判在國家治理、社會治理中具有規則引領和價值導向作用。本案所涉及的情誼行為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所弘揚的誠信、友善價值觀具有內涵上的一致性。為切實發揮司法裁判在社會治理中的規范、評價、教育、引領等功能,我們應以公正裁判樹立行為規則,進一步培育和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好意施惠”又稱日常情誼行為,在我國有深厚的存在基礎。其法律性質是指當事人之間無意設定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而由當事人一方基于良好的道德風尚實施的,另一方接受幫助或恩惠的關系。但現實中可能會出現好心辦壞事的情況,尤其是當受惠人因情誼行為而遭受損失時,原本不屬于法律調整范圍的情誼行為,可能引發民事侵權之債。此時就需要以法為據,以德為要,調整規范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系。在施惠人無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情況下,應判決助人者不承擔責任,免除好人的后顧之憂。樹立裁判規則,努力把是非判清、規則判明、人心判暖,引領誠信、友善的社會交往規則,培育和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好意施惠”中的侵權行為認定問題是司法實踐中的疑難復雜問題,應當根據法律規定和案件具體情況綜合分析認定。這需要把握四個方面的特征:1.道德性,即行為目的主要基于友善友愛的良好道德風尚;2.無償性,即行為人出于好心而為他人提供無償的、情誼性的利益或方便,追求的是情感、道德上的滿足而非物質利益;3.利他性,即以給他人提供方便為要件;4.主體合意性,即雙方存在意思聯絡一致性,且大多數行為人都沒有希望情誼行為發生法律上效力并受到法律約束的意愿。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等規定,一般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包括:有加害行為、有損害事實的存在、加害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系,以及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過錯。在因情誼行為而發生侵權責任時,最難認定的方面在于施惠人主觀有無過錯。而認定施惠人的主觀過錯時,往往要根據施惠人的客觀行為,即施惠人事前是否盡到了合理的注意義務,事后是否采取了積極措施避免損害結果的擴大。如果施惠人已經盡到了合理的注意義務,對于損害的發生不存在過錯或者僅存在一般過失,那么就不應由施惠人對損害結果承擔責任。
“小案件折射大道理”,情誼行為的產生是社會生活交往的必然現象,其本質受道德領域所調整,只有在造成侵權的法律后果時才會受到法律規制。在法律干預情誼行為時,應當區別于一般法律行為,其責任認定的標準與承擔范圍應該做出嚴格的限制。同時,司法裁判在國家治理、社會治理中具有規則引領和價值導向作用。本案在樹立裁判規則和引領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方面均具有典型意義,亦具有“法安天下,德潤民心”的實踐價值。
來源:法院周刊
]]>劉某是從事紅薯經銷生意的農戶,家中有一輛報廢貨車。為方便裝卸、運輸紅薯,劉某明知王某無駕駛資格,仍雇傭王某駕駛該貨車上路。2023年12月,王某駕駛車輛行至村西生產路超車時,與駕駛電動三輪車的張某相撞,后張某經搶救無效死亡。經交警部門認定,被告人王某行車實施了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未按照規定超車的違法行為,負事故全部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無駕駛資格駕駛車輛違反道路交通法規,致使一人死亡,負事故全部責任,構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劉某明知王某無駕駛資格,仍指使其駕駛報廢車輛,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應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綜合二被告人構成自首、自愿認罪認罰,得到被害人近親屬的諒解等量刑情節,根據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決定對二被告人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分別以交通肇事罪判處二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定: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或者機動車輛承包人指使、強令他人違章駕駛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釋第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本案中,被告人劉某明知王某無駕駛資格,仍指使其違章駕駛報廢車輛,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符合該司法解釋第二條規定,應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未取得駕駛資格等依法不能駕駛機動車的人員,切勿抱著僥幸心理駕車上路,這樣不僅擾亂交通秩序,更嚴重威脅他人的生命財產安全。法官在此提醒,不論是機動車所有人或者承包人,還是駕駛員都應當遵守交通管理法規,做到安全文明出行,切勿鋌而走險、以身試法。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駕駛機動車輛的;
(二)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三)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四)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五)嚴重超載駕駛的;
(六)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第七條 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或者機動車輛承包人指使、強令他人違章駕駛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釋第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來源:臨沭法院